關于提高法院隊伍科學化管理水平的幾點思考
作者:楊志俊 發布時間:2011-08-18 瀏覽次數:769
雖然最高院在“二五”和“三五”改革綱要中都曾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司法審判管理、司法政務管理制度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為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責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務。但筆者認為當前法院隊伍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科學之處,建立科學分類管理制度對推進法院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當前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之處
1、在干部錄用上等同于普通的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招錄人員都是與公務員同時招考,沒有一個獨立的、專門適用于司法機關錄用人員的招考辦法;有的法院要求參加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司法資格,有的并沒有特別要求,致使一些考入法院的公務員一段時間內不能適應法院的工作要求,法院還要專門拿出時間和經費進行培養以適用法院工作需要。
2、法官等級所體現的價值低于行政級別。同樣是法官,有副科級的、科級的,也有處級的,而在任職標準和物質待遇上真正發揮作用的仍是行政級別,這導致目前法院機構設置和人員安置更多的考慮到領導層權力分配、以及論資排輩等因素,而極少考慮到法官的法律素質、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和審判工作實績等差別,淡化了法官級別的作用。基層法院在審判一線工作達20余年、審判業務優秀的法官,由于受到干部職數的限制,仍為科員級的大有人在,這極大的挫傷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也導致一些年輕業務骨干離開法院,造成人才流失。
3、行政人員、輔助人員的管理與法官的管理混同、職責不明晰、管理不規范。由于法院行政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與法官,在權利、利益、責任、考核等方面一般沒有實施明確的分類管理和考核,有考核獎勵內容的通常也差別不大,致使一些審判一線的法官更多的想調整到審判業務量相對較輕、風險相對較小的部門或法院綜合部門工作,這不利于法官隊伍的穩定。實踐中,不少法院已經推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新型審判組織模式,但由于沒有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考核機制,或機制尚不成熟,或管理考核混同,致使這種優化了的審判資源配置,其優勢并沒有充分顯現。
二、實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的必要性
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不但可以極大地淡化行政管理的色彩,提高各崗位人員的工作責任感、積極性,還能夠更加貼合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規律和法院工作的特點,從而實現公正高效的目的:
1、實施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可以優化審判業務部門與綜合管理部門之間的職權配置,按照審判工作任務總量,確定審判業務部門人員與輔助人員、綜合管理部門人員的合理比例,從而實現司法資源和合理配置。
2、實施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可以按照基層法院內部不同的職位序列的素質要求,制定符合某一職位序列特點的等級制以及招考錄用制度、提拔任用標準和分類考試考核制度。
3、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為法院干警的分類培訓提供依據和保障,有利于提高干警個體和法院整體的素質,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隊伍形象。
4、實行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可以使全體干警根據不同的職位序列、法律職稱的高低、責任的大小、工作的難易程度、奉獻的多寡來確定不同的待遇,以避免平均主義和干多干少都一樣的現象
5、實施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可以促使法院干警勇于開拓、主動進取;可以鼓勵干警終身從事某一專門業務。無論是從事法官職業,還是做一輩子法官助理或書記官,也都能把心思放在專業上,成為這一專業的行家,從而做到人盡其才,各司其職。
三、實行法院人員科學分類管理的具體構想
結合我國實際,將來的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應當是建立以法官為核心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可以設置以下序列:
1、法官序列:是指直接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審判職責、指導和領導審判執行事務、承辦具體案件的司法官員。
2、法官助理序列:主要是作為法官的輔助人員,受法官的指揮,通過閱卷、調查、庭前準備、庭前調解、制作筆錄、起草法律文書等協助法官辦理案件、處理事務性工作,或通過調研、信息、宣傳、統計等為辦案服務的法院人員。
3、書記員序列:書記員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包括開庭準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案卷、處理文書、辦理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協助審判人員對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以及宣傳政策、法律等。
4、司法警察序列:主要是擔當警衛法庭,提押犯人,執行搜查、拘傳和送達訴訟文書等任務的法院人員。
5、司法輔助人員:包含執行員,法醫、法院機關內部的綜合性部門人員。
四、建立健全確保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發揮作用的配套工作機制和保障制度
基于法官序列在實施分類管理制度后,可以在以下方面對法院人員分別序列給予保障,使其職權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1、嚴格按照法院分類管理序列招錄人員、把住“進人關”改善隊伍素質結構。建立不同管理序列的人員招錄制度,實行公開招考、嚴格審查,對法官的招錄應確保從經過國家司法考試或律師中招錄,其他序列法院人員的招錄應從符合崗位要求的達到一定專業水平的人員中招錄;加強與地方組織部門的溝通協調,根據社會發展和法院工作的實際需要,調整對法院進人計劃和進人指標的規定,使法院能夠根據自身空編情況及工作需要招錄人員,從而優化法院隊伍結構,將優秀的法律人才和專業人才吸引到法院干部隊伍中來。
2、完善經費保障機制。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確保基層法院公用經費到位、并隨地方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而不斷增加,建立規范穩定的法院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3、完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法官序列是具體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執行權的人員,是法院系統內高素質的司法精英,同時擁有著較大的權力并承擔著較大的責任,所以不但要在法律上對法官的權利和義務給予明確的規定,確保法官在職權范圍內獨立處理事務、承辦案件,不受行政干涉;還要按照相關文件精神(中發[2006]11號)以高于一般行政機關的原則,落實基層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和審判人員的職級待遇,改善法官的工作環境和生活待遇,保障有高于一般公務員的較豐厚的待遇。
4、完善基層法院培訓制度,保證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學習班培訓。業務水平的提高必須要有深厚的理論基礎,隨著法院審判執行業務的不斷拓寬,辦理案件需要的知識越來越廣,法官必須定期充電,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加速知識結構的更新,才能承擔起日趨復雜和繁重的審判工作。除法官以外法院其他工作人員也應加強對口業務培訓,以提高服務審判的質量和效率。可以采取學歷培訓與業務培訓相結合、技能培訓與實踐鍛煉相結合、向群眾學習與向社會學習相結合的辦法,提高培訓實效,提高業務水平。
5、建立各類人員分類管理機制。根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人員、司法警察、司法政務人員、司法技術人員等不同崗位和職責要求,分別建立一套科學的有利于不同人才使用、培養和成長的管理、培訓、選拔、考核、獎懲和監督機制。目前對法官審判質量與效率和考核已經比較成熟,建立了法官業績檔案,但對上述其他工作人員分類管理的制度和考核辦法尚不健全;已有的業績檔案,在管理利用上也存在隨意性。科學管理法院隊伍,提高隊伍整體形象,不但應當建立對法院隊伍全員的考核制度、嚴格制度執行,還應當根據考核的結果,嚴格地兌現獎懲,使考核不流于形式;尤其對法官級別的晉升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職務晉升要有一套嚴格、科學的標準,使其真正成為評價德、才、勤、能、績優劣的標桿,從而達到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
6、建立規范有效的激勵保障機制。如: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注重加強法院文化建設,建立優秀人才專項獎勵制度,開展各類先進評比等,這些舉措無疑會有效提升干警的凝聚力和創造力。應該落實好從優待警的各項措施,在政治上關心干警,協調和落實好干警職級待遇;在精神上鼓勵干警,加大對先進人物、優秀法官的宣傳和表彰獎勵力度;在工作上愛護干警,努力創造條件,用制度保障干警的休息、療養、休假;在生活上照顧干警,建立干警撫恤、醫療保障及保險制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改善干警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