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轉刑”案件的特點、成因及對策建議
作者:郭新 劉瓊 發布時間:2011-08-17 瀏覽次數:4535
“民轉刑”案件是當前社會治安中常發、易發的案件。近年來,在刑事發案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已成為社會治安中的一個新情況,這不僅直接危及公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而且嚴重地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此,筆者對“民轉刑”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就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的特點、原因及對策進行淺析如下。
一、民轉刑案件的主要特點
1..突發性明顯。據調查,“民轉刑”案件大多屬于偶發性犯罪。犯罪分子事先并無殺人、傷害等動機和預謀,尤其是因生活瑣事引發的案件,即從被告人主觀故意考慮,此類案件一般都是臨時起意。這些案件的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一般并無大的積怨,而僅僅是日常生活中的點滴矛盾。這種微小的矛盾,在特定條件下,引發情緒的激化,作案人員通常會在一瞬間喪失理智。
2.涉及人員多。在糾紛發生過程中,當事人常常呼親喚友,群體出動,形成戶斗、群斗,成為導致多人受傷的群體性事件。
3.案件的暴力性強,造成的后果嚴重。這些案件大多行為野蠻、手段殘忍,除了揮拳斗毆外,更有些作案人員不擇手段不計后果,用尖刀等銳器進行傷害,造成多數人死亡或重傷。
4.犯罪性質相對集中。在涉及的案件中,因戀愛婚姻和鄰里糾紛案件轉化為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侮辱誹謗等侵犯人身權利的罪名最為常見,涉及經濟利益爭議的案件轉為以故意毀壞財物、敝意傷害等方式報復或實施非法拘禁、侵占的居多。
5.從原民事糾紛的類型看,主要有戀愛婚姻及鄰里糾紛、家庭矛盾、債權債務、社會公德所反應出的一系列問題等。
6.犯罪主體呈顯“兩低兩高”。“民轉刑”案件中,作案人員一般年齡低、文化程度低以及外來人員比例高、男性比例高。
二、“民轉刑”案件的類型
1.戀愛婚姻方面。夫妻或戀人之間發現或懷疑對方有生活作風問題從而引起矛盾,導致糾紛,發展到惡意在公眾面前侮辱他人、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愛情是兩個人的世界,但失去理智的盲目沖動,只能是自我毀滅和自掘墳墓。
2.鄰里糾紛方面。鄰里之間為日常生活瑣事發生口角,形成糾紛,即而發展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3.家庭矛盾方面。自古以來,報恩孝順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家庭美德。但有些青年由于人生閱歷不夠豐富,情緒容易激動,犯下的錯誤將讓其后悔一輩子。
4.債權債務方面。日常經濟交往中,因借錢索債遇到困難,萌生報復念頭,從而傷害他人:也有些債權人利用非法的手段追討債務。
5.社會道德方面。作為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有維護好城市文明的職責在人與人的交往中,應當盡可能的相互諒解。生活中仍存在著一些言行舉止粗魯的市民,更因為他們的斤斤計較而觸犯了刑法。
三、民轉刑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1.當事人法制觀念上存在著誤區。有一些外來人員的文化素質低,缺乏法律知識和涵養,在解決矛盾時沒想到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采用的解決方式比較簡單,但往往因言語不和或一時氣憤就以暴力相向,對此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的后果,卻又全然意識不到是犯罪。在不少外來人員看來,發生糾紛后用打架、傷害等方式來解決問題,是再正常不過的方法,只要不出人命便部是小事。同樣,在他們眼里,用扣押人質的方法逼迫對方還債,也是理所當然的事了。當矛盾發生時,用以牙還牙和以暴制暴的態度對待問題,就非常容易造成刑案件的發生。另外,有些當事人認為派出所若不能解決自己的問題,若提起民事訴訟又會面臨周期長、承擔訴訟費和執行難等眾多麻煩,因而寧愿以非法的方式自行解決糾紛也不愿訴諸法律,最終觸犯了刑法。
2.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斤斤計較,報復心理強。作案人員的性格特征往往表現出自私偏執、情緒容易激動。這些人通常缺乏對于社會和他人的責任感,自我為中心,面對不順心的情況便沖動行事,行為不考慮后果。
3.當事人心理素質差,遇到挫折易走極端。多為外來人員的“民轉刑”案件,其犯罪主體由于認知水平低下,對因矛盾糾紛產生的消極心理排遣和承受能力不強,遇事不冷靜,往往以極端方式發泄不良情緒,從而引發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等惡性案件。但同樣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民轉刑”案件中,女性犯罪所占比例較小,但近年來女性所犯下的故意殺人界也不在少數。女性犯罪的動機多數是與戀愛婚姻、家庭糾紛等有關。相對于男性而言,女性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限制,他們很少會采用暴力手段解決問題,來宣泄消極情緒。但在其心理長期受到壓抑而難以宣泄的時,缺乏正確良好認知能力和法律意識的一些女性則會采用極端的方式,解決感情糾葛,導致人間悲劇。
4.由于調解組織不健全,工作仍然存在不足。調解制度的宗旨在于調解民間糾紛,以維護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氛圍。一般基層單位都設有相應的調解機構,在社會點滴的瑣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凡事從事情的根本和起因抓起,才更加有利于順利有效地解決問題。但是在實踐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目前開展的調解工作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在調解過程中或許存在著這樣的現象,如調解人的工作方法不恰當,有些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或者說工作的主動積極性不高。在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時,如果工作人員未能采取恰當的方式,也不注重策略,極有可能不能徹底的解決矛盾糾紛,甚至還可能加深導致新矛盾的產生,從而引發刑事傷害之案件。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雖有這之中存在著當事人雙方眾多的因素,但只有調解組織發揮積極的主觀能動性,及時發現問題,有效的解決問題,才能防止糾紛積怨加深。
四、防止“民轉刑”案件的建議
目前“民轉刑”案件數量在不斷上升,其所引發的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重大的惡性案件將會給社會治安造成嚴重的威脅。社會穩定對于改革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基于上述分析,為了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筆者認為應當立足于以下幾個方面:
1.“民轉刑”案件已經不僅僅多發于外來人員之間,其對于本地區的市民之危害程度也應當謹慎對待。因此,把預防和控制“民轉刑”案件視為當前社會治安新的課題,我們就應當把對“民轉刑”案件的關注程度與其他惡性犯罪同等對待,以切實的保障社會的安定和繁榮。
2.應根據公民的文化素質以及對法律的理解能力等實際情況,分別制定不同的普及法律意識的方案,改進法制宣傳方式,切實提高法制宣傳效果。宣傳及教育的題材應當淺顯易懂。可以以具體案例展示,并輔之以法律規范,用生動形象的方式宣傳法律,使文化程度較低的公民感受、理解、掌握法律。宣傳形式可以多樣化,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多方位進行,宣傳的內容要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教育公民要按照誠信守約、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來處理矛盾糾紛。
3.執法機關需要強化執法為民的意識,注重當事人平等的合法權益。在維護“民轉刑”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時,執法人員在矛盾解決、糾紛調解、案件處理等諸多環節都應當有效充分的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待外來人員應當一視同仁,處理時不能帶有地區歧視色彩,體現上海這一城市海納百川的精神,最終,將公平和公正融入到執法和辦案的過程之中。
4.任何事情都應當從根本和起因抓起,才能更有效徹底的解決問題。“民轉刑”案件也不例外,要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應當從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入手。如在法律意識普及、法制宣傳教育、民間糾紛調解、集體防治案件發生等等各個角度開展,加強事先的防御工作,盡可能的消除“民轉刑”案件的發生。雖說在“民轉刑”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應注意把有預謀、有準備的加害與因瑣事而一時激憤而引發Ju害的案件進行區別對待,但對于一些犯礙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更應當嚴懲。相信這樣的威懾作用能對于此類案件的發生起到最大限度的防止。
5.“民轉刑”案件的處理,同時涉及到了刑事手段、民事手段和經濟手段。執法人員應正確把握刑法謙抑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刑事手段的適用,加強行政、經濟以及民間調處等各種有效手段的運用,把刑事懲罰手段作為處理案件的最終救濟形式。注意公訴程序與自訴程序之間的過渡和銜接,降低輕微的“民轉刑”案件進入公訴程序的比例和刑事訴訟的成本,防止不必要的刑事程序對當事人權益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