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目前對2009年以來審結的近30件被告人職業為保安的犯罪案件進行分析,發現當前保安犯罪主要呈現“四明顯”特征:

 

一是監守自盜特征明顯。51%的保安犯罪案件系盜竊類犯罪,其中又有60%為監守自盜,個別保安甚至“監守自盜”伙同他人共同實施盜竊;案發地點均與其工作生活環境緊密相關,如保安工作單位的辦公區、財務室、倉庫、職工宿舍等;案發時間多為夜間或者白天,室內無人時;案發手段多為利用工作之便的“順手牽羊”形式,采用撬柜、砸窗等破壞性手段盜竊所占比例不大。

 

二是群體內犯罪特征明顯。約41%的保安犯罪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均為保安,案發地點均在保安宿舍內,案件類型主要表現為盜竊、故意傷害、搶劫3類;其中約20%的犯罪為保安共同犯罪,如結伙傷害同行或者竊取、劫取同行錢財。

 

三是職業認識錯位特征明顯。約19%的案件與之相關,如保安與他人發生工作糾紛、爭執后,普遍缺乏規范處置沖突的業務能力,容易產生急躁、沖動情緒,傾向于選擇非冷靜、暴力解決糾紛的方式;娛樂消費行業的保安更是存在自身角色認識錯位情況,誤將自身等同為營業場所的“打手”。

 

四是心理失衡特征明顯。約26%的保安盜竊案件所竊財物為金額千元左右的手機,約53%的財產類犯罪金額均低于3000元,約23%的糾紛引發型犯罪均為保安在他人言語刺激下而產生。保安行業低薪化、職業受“歧視”及與單位環境之間的非融入化等因素,容易導致保安產生生活境遇上的落差感或心理失衡,從而引發犯罪。

 

該法院建議應從以下方面入手,消除誘發保安犯罪的因素,促進保安行業的規范發展:

 

一是統一保安行業招錄條件,明確行業入職標準。公安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保安行業準入、保安人員招錄、保安入職標準的規范和管理工作,統一制定并要求保安公司嚴格執行相應標準,細化行業指標,改變現行保安公司經營秩序混亂、保安招錄無章可循的局面,從源頭上保障保安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為保安行業的發展、形象的提升奠定基礎。

 

二是加強培訓,提升保安依法、規范履行職責的能力。保安公司應加大對保安在法律意識、崗位職責、職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力度,切實提高保安依法規范解決糾紛的能力。公安管理部門應加大對保安公司培訓工作的考核力度,確保保安經培訓合格后上崗,并注重加強崗位培訓。

 

三是建立嚴格的保安退出和獎懲機制,逐步提高保安職業待遇。相關管理部門應制定統一的管理規范,要求保安公司對保安的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進行記錄和上報,對不符合繼續任職條件的按規定予以解聘;定期評選工作能力突出、工作行為規范的優秀人員予以表彰并給予物質獎勵,促進保安與其工作所在單位和社區人員的溝通交流,提高保安作為本單位和社區工作人員的歸屬感和被認同感,努力從物質和精神兩個層面提高保安的工作和生活待遇,消除其心理失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