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公職人員作為擔保人的案件不斷增多。僅2010年以來,筆者所在法院受理此類案件17件,涉及金額330多萬元。眾所周知,公職人員作為一個掌握公權力的特殊職業群體,其行為規范理應成為社會各界民眾的典范,若出現問題,極易引發民眾對政府的不滿,進而影響黨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還很不規范,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夠完善,公職人員過度介入民間借貸領域將產生惡劣的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公職人員從事借貸擔保的規制機制。

 

一、公職人員盲目擔保引發案件的特點

 

一是擔保糾紛主要發生在民間借貸上,擔保人都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國家工作人員,出現問題極易影響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添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是案件調解難度大。擔保人因自己并未實際參與借貸行為,也未獲得實際利益,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借款人的還款責任,往往情緒激勵,拒絕法院的調解工作,造成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同時,因擔保人均為公職人員,法院處理起來也會遇到一定阻礙。

 

三是案件執行難度大。即便是簽訂調解協議,因為擔保的債務數額超出實際還款能力,擔保人無力還款,很多案件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僵局。

 

二、公職人員過度介入民間借貸行為的原因分析

 

 一是擔保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些公職人員法律知識缺乏,對擔保責任認識不清,認為自己并未受益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有些公職人員礙于人情面子,在并不了解債務人實際還款能力下提供擔保。

 

二是公職人員擔保資質較優。公職人員工作穩定、收入可靠、社會信譽較高,相對其他社會群體而言,擔保資質較為優秀,更易為各類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放貸主體接受。

 

三是放貸人惡意選擇責任主體。一些擔保公司、投資公司以轉放高利貸為主業,對于部分無還款能力的借款人不是拒絕給其貸款,而是引導借款人尋找公職人員提供擔保,待借款到期后直接起訴擔保人。

 

四是缺乏相應監管機制。確有少數公職人員因利益驅使,自愿為非法民間借貸提供擔保,而各單位對公職人員擔保缺乏統一管理和有效監督,對于惡意擔保、擔保數額巨大,造成惡劣影響的,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三、構建公職人員擔保活動規制機制的策略探求

 

一是嚴厲打擊非法民間借貸。人民法院應從借款用途、抵押性質和還款能力等角度,正確區分合法借貸行為與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同時,聯合銀監會、公安機關等對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的地下錢莊等加大打擊力度。

 

二是加強法制教育工作,提高風險防范意識。組織公職人員認真學習《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選擇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使其認識到必須謹慎為他人提供擔保,結合自身經濟能力量力而行,在提供保證的場合盡可能通過反擔保、多人擔保、人物混保等方式分散風險。

 

三是加大摸底排查力度。紀檢監察部門要結合隊伍建設,嚴肅黨風政紀,對公職人員為他人提供擔保進行摸底排查,結合擔保數額大小、期限長短、責任方式確定風險等級,建立風險防控預案。特別是對財會、審計等崗位的人員提供擔保發生糾紛的,及時采取談話或調崗等措施,防范發生更嚴重問題。

 

四是建立擔保報告制度。建議將公職人員的重大擔保行為列為重大報告事項。公職人員提供重大擔保前應向所在部門或上級部門的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并登記,以此約束、規范公職人員的擔保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