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構建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保障機制的思考
作者:朱艷萍 發布時間:2011-08-15 瀏覽次數:498
[內容提要]:策應法治社會發展的能動要求, 為構建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提供良好的審判運行環境,是人民法院審判管理不斷改革創新促進司法公正權威的全新視角。正確處理好審判權與勝訴權的關系、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關系,充分發揮審判管理保護與制約的職能作用,在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實現的同時,將法官有理有據的裁判真正置于政治穩定與社會發展的大局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和諧及維護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才能最終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進而營造有理有據的訴訟環境。
[關鍵詞]:勝訴權 審判權 有理有據 審判管理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推行和經濟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涌入法院,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下,法院作為司法改革的主體,不斷尋求內部的自我改革,遵循司法審判的規律性,對法院審判管理進行科學合理的制度設置,保障審判活動的規范運行和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是當前人民法院促進審判公正,提高審判效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協調法院案多人少訴訟矛盾滿足司法需求的必然途徑。本文將以構建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為切入點,著力理順勝訴權與審判權在審判管理層面的交涉關系,不斷探尋有理有據勝訴審判管理機制的內在規律性和存在必然性,從理念定位、基本原則、制度設計、保障措施層面構建保障有理有據勝訴機制運行的審判管理環境, 不斷實現審判管理保護與制約的價值追求,最大限度地規范法官有理有據裁判獲得公眾的認同,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實現,以期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能勝敗皆明,不斷營造有理有據訴訟的法治環境。
一、全新視角: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保障機制的內在性分析
(一)勝訴權[1]與審判權的交涉:有理有據
在我國,”勝訴權”概念的使用存在于以下兩個范疇之中,其一為二元訴權理論,其二為訴訟時效制度。對于前者”勝訴權”屬于訴權的一種,是實體意義訴權的直接指稱;對于后者,”勝訴權”通常見于”勝訴權消滅”,或”喪失勝訴權”的表述。通常認為,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是基于實體法而產生的,其根據是民事實體權益,而勝訴是指判決所確定的實體內容與當事人訴訟主張或實體主張相一致,那么獲得勝訴的關鍵在于當事人實際享有的實體權益同其訴訟請求相一致。[2]在訴訟層面,”有理”是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或具備法律應支持的理由。”有據”則是當事人的主張具有證明某種法律事實的證據,符合法律要求確定案件事實所需的證據證明狀態。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實現權利救濟,必須以正當的理由和滿足證明要求的證據為支撐,[3]只有當事人有理據地提出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相應的支持,即當事人才能享有勝訴權。單純地拋開”有理有據”談勝訴權并不科學,學者閻慶霞就曾批判地指出在理論上并不存在一種獨立請求法院判決其勝訴的勝訴權,因為法院不是裁判當事人是否具有勝訴權,而是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進行辨別是非,確定當事人是否有理有據能夠獲得勝訴。
現代訴訟理論不斷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追求法律真實是訴訟價值應有之義,而基于實體權利而產生的勝訴權則更注重客觀真實的追求,基于訴訟層面的分析,事實上享有勝訴權的當事人未必能勝訴的司法現實與有理有據必勝訴的邏輯常理必然讓公眾心理產生對司法認同的落差,客觀上造成當事人勝訴權的期望與法官審判權的行使產生較大偏差。應該說訴訟即是當事人追求已方請求有理有據的過程,也是法官判決一方當事人請求是否有理有據的過程,在訴訟法律關系中,法官處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是有理有據的最終判斷者,法官對有理有據的判斷權是起主導作用的,如何讓法官裁判的法律真實無限接近于客觀真實,或者說如何讓當事人有理有據的訴請實體權益成為法官判斷下的法律真實,如何讓法官正確判斷”有理有據”作出更接近客觀實際的公正的判決,則是法院不可回避的審判權行使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只有公正的審判權才能確保勝訴權,但審判權的行使又不是當事人取得勝訴權的必要條件,訴訟時當事人應當對其主張的有理有據事實負舉證責任,才能使得勝訴權具有勝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基礎,如果當事人不能做到有理有據的訴訟,縱然公正的判斷權(審判權)也不會讓當事人取得勝訴權。審判權與勝訴權在訴訟領域的關系是動態相關的,而不是絕對邏輯對應的。唯有”有理有據”才會使當事人的勝訴權及法官的審判權具有正當的基礎,才能使得勝訴權與審判權的博弈更加正義和均衡。
(二)有理有據勝訴機制與審判管理的內在關系
從審判管理的角度來正確認識有理有據勝訴機制對審判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作用,應著重從有理有據勝訴機制與審判管理的關系入手。
1、價值的相致性。建立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有利于規范法官審判權的行使,防止審判權的濫用,提高法官司法判斷的能力,使當事人勝敗皆明,促進息訴服判和裁判結果的公眾認同感。而審判管理存在的價值則是為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的目標,通過服務和保障審判權的規范化運行,從而促進糾紛的有效解決。兩者都致力于規范法院審判權的運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使,以適應現代司法改革之需求,共同追求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2、內涵的相關性。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是法院為保障有理有據的當事人訴訟請求獲得支持,確保勝敗皆明,充分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訴訟制度。而審判管理的意義在于通過規范監督優化審判權的運行,以機制改革保障司法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穩定和諧,實現公平正義職能的充分發揮。[4]當然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是對法官斷案結果的事實評價狀態的程序保障,而審判管理重在對法官斷案全過程的內部監督保障。
3、機理的相異性。有理有據勝訴機理表明,從有理有據到勝訴,有賴于法官對有理有據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影響。[5]而審判管理可以使訴訟法規定的原則具體化,使訴訟法規定的民主、公正程序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和尊重,依照程序法的規定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制約,以充分彰顯訴訟法的自身價值。[6]正確認識兩者在機理上的差異性,有助于為構建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體制提供正確的思路。
(三)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保障機制的科學內涵
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核心,是對當事人的訴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備法律所認可的理由,進行全面審查、理性判斷,從而作出公正裁判的工作機制。需要法官充分運用法律知識、司法經驗以及政治智慧,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積極、理性的審查、判斷,其結果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有理有據的當事人獲得其應得的裁判結果,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7]如果說有理有據是當事人的勝訴權與法院的審判權能動博弈的必然,那么,確保法官有理有據的裁判,引導當事人有理有據訴訟,向社會傳遞有理有據勝訴的司法導向,離不開法院審判管理的全新定位和創新改革。從法院內部司法層面來看,當事人有理有據的勝訴權益的保護是建立在法院審判權規范運行的基礎上的,需要嚴格規范的訴訟程序來保障,而這必然依賴于一套符合有理有據審判內在規律的現代化審判管理機制。因此,從審判管理層面確保有理有據勝訴機制建立,采取組織、規范、指導、協調、監督和控制等形式,對審判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司法過程進行嚴格規范,對審判質效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等等科學系統的審判管理機制,即為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保障機制。以有理有據勝訴為中心的審判管理保障機制,以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優化司法環境為目標,以規范法官裁量權、保障審判權規范運行為基礎,以契合人民群眾法治追求、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為關鍵,以實現司法正義、提升司法公信為追求。
二、價值思考: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保障機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審判管理層面有理有據與勝訴之間存在偏差的矛盾因素
因素一:法治環境下當事人法律意識高漲與訴訟專業能力欠缺的矛盾。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實施和司法體制的不斷改革,公眾的法律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訴訟成為人們推崇解決糾紛的權威方式,與此同時,訴訟固有的法律屬性必然要求參與訴訟的主體需遵循既設的法律規則體系的要求,然而公眾在訴訟專業領域的法律素養卻不能完全適應專業化訴訟程序的要求,當事人舉證能力的缺失與法官釋明權的不當行使往往導致”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勝訴權益得不到保障,造成”有理有據”與”勝訴”之間存在客觀上的偏差。
因素二:訴訟社會下當事人勝訴欲望強烈與司法整體效能不足的矛盾。
現階段,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大量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新類型矛盾糾紛涌入法院,受偏好實質正義的傳統價值影響,當事人不斷追求訴訟利益的最大化,對司法的要求越來越高,從而產生”有理有據”與”無理無據”都盲目渴求勝訴的現象。與此同時,訴訟爆炸現象不斷加劇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影響了法院內部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司法功能的有效發揮,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和期待愈加不適應,社會對司法裁判評價的差異性導致法院矛盾化解、利益權衡的難度增大,以致產生”勝者不滿”、”敗者不服”的勝敗皆怨的不良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
因素三:和諧司法下法院裁判功能彰顯與當事人信訪訴求增大的矛盾。
據中央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信訪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反復訪、長期訪、激烈訪、進京非正常訪中70%是涉法信訪,其涉訴信訪又占到70%左右。[8]居高不下的涉訴信訪壓力使得法院主導的訴訟秩序的維護與訴訟程序的控制不足,與之互應的審判方式改革著力點出現偏差,群眾訴求表達和勝訴權益保障機制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法院司法裁判功能的發揮。在社會管理法治化體系下,和諧司法不斷要求法院以更加和諧的方式化解糾紛,強調當事人勝訴權與法官審判權互動的和諧,引導當事人理性看待訴訟權利,促進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減少涉訴信訪,然而新型矛盾法律缺失的客觀現實及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體制障礙又讓法院陷入無法有理有據裁判的困境中,影響了和諧司法應有的價值判斷。
(二)構建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保障機制的價值因素
1、基于司法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的責任,是不斷實現案件審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企業改制、社會保障等涉及社會經濟穩定大局的民生問題在司法領域內反映明顯,無疑對人民法院改革發展的工作方向提出更高要求。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穩定大局不僅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更是責無旁貸的政治責任,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下的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必須將執法辦案置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之中加以審視和判斷,通過司法職責的履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保障國家安全,維護人民利益,確保社會大局穩定。[9]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立足于中國司法國情,把審判工作的中心融入到社會經濟發展穩定的大局中,構建科學合理的審判管理機制,正是法院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需求的切入點,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結合點。有理據勝訴的審判管理機制的建立,旨在加強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和監督控制,強化當事人勝訴權益的保障和救濟機制,讓法官自覺履行審判職責,讓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程序,將政治、社會、法律等因素納入到法院裁判有理有據當事人勝訴的考量標準中,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和諧及維護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為經濟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最終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2、基于司法有效解決糾紛能力建設的目標,是妥善處理涉訴信訪問題,彰顯司法裁判正義與權威的重要保障。司法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司法價值就越能顯現,司法權威才能最終確立。法官裁判案件不能做到有理有據,其裁判結果就不能讓人信服,必然增加涉訴信訪的工作壓力,影響司法裁判的權威。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明辨是非,定紛止爭,該功能的實現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特別是有效解決糾紛能力決定的。在急劇變化的社會轉型期,各種利益矛盾集聚法院,案件審理難度不斷加大,面對法律滯后的現實,如何有效適用法律統一司法尺度,如何化解群體性糾紛確保信訪穩定,如何保證司法公正廉潔,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面臨的挑戰。法治社會對司法能力建設解決糾紛功能的最好詮釋,離不開法官有理有據的裁判思維,離不開法官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更離不開審判管理層面對司法能力建設的保障。有理有據勝訴需要法官排除一切干擾,規范運作審判權,正確行使釋明權,提升法官司法能力,解決的根本途徑還得從完善審判管理入手,從規范法官審判權入手。通過構建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機制,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必然勝訴,讓無理無據的當事人服判息訴,這也與法治社會保障社會主體正當權利合理實現的目標不謀而合。引導公眾樹立有理有據打官司的良好心態,營造有理有據的法治氛圍,同時,加強訴訟引導的司法職能作用,關注有理有據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才能從根本上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提出的新要求,才能有效解決制約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問題,才能構筑堅實的法治基礎形成全社會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圍。
3、基于司法資源無法滿足社會需求的現實,是遵循審判活動客觀規律,加強法院自身科學發展的必要路徑。當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資源相對不足的矛盾已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方法就是按照司法工作的客觀規律加強審判的科學管理。然而,大多數法院對資源配置在有效化解糾紛上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率不高,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資源矛盾的困境。正確掌握司法審判的內在規律要求,妥善處理好資源因素關系的相互協調,是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科學發展的迫切需求。審判管理的價值追求就是保障司法各種功能的最大化地實現,著眼于法院內部的制度性管理,為審判工作提供可持續發展的資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有理有據勝訴機制建立為切入點,加強法院內部審判管理機制創新改革,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整體要求,是緩解”案多人少”的資源供給矛盾,最大化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要求,是推動法院工作長效科學發展,實現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目標的要求。按照有理有據必勝訴的司法規律和邏輯要求,嚴格控制審判工作的流程管理,實現審判、執行、信訪等工作的有序運轉,以完善法官職業化的制度建設為抓手,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科學調度審判工作,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實現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同時,通過構建有理有據勝訴的相應保障制度,注重法官有理有據的裁判理念的培養,提高法官有理有據裁判的責任意識,拓展法官契合司法實際善用調解手段化解糾紛的能力,以滿足社會對司法功能多元化的需求,從制度層面保障有理有據當事人能打得贏官司。
三、路徑設計:有理有據勝訴的審判管理機制的體系性分析
(一)理念定位:以保障有理有據勝訴為基點。”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勝訴”是現代司法保護當事人勝訴權,維護司法公正權威的法治追求,為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科學合理的審判管理,符合現代社會對司法多元價值追求的應然需求,更加符合司法規律與原則下的現代審判管理理念。有理有據勝訴機制正是基于當事人的勝訴權與法官的審判權能動交涉的結果,審判管理機制的構建要立足于維護兩者間和諧的同向關系,不能人為導致對立的相向關系,尤其在司法績效考核指標的設置上,應當避免法官利益與當事人利益的沖突。[10]因此,法院的審判活動必須要和當事人訟爭活動有機結合,良性互動才能順利完成,如果審判管理權僅為審判活動服務,則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爭訟活動,使兩者失去平衡,從而最終也達不到保障審判活動的初衷。[11]
(二)基本原則:以審判權正當行使為內容。確保有理有據原告勝訴,關鍵在于法院如何行使審判管理權來均衡審判權與勝訴權的關系,如何有效處理好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的關系。審判管理是為了支撐法院實現其審判職能的,其主導價值目標在于保障審判人員依法行使審判權,故其應當是輔助性的。審判管理一般不直接涉及個案的處理,而是創造條件,確保審判組織后顧無憂、集中精力、公正高效地獨立進行審判,保障審判程序的運行和司法目的的實現。因此,可以說,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是服務與被服務、制約與被制約的關系。在授予法官裁量權的同時,必然需要構建一個能夠約束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保證其謹慎、公正裁判的有效機制。設置審判管理制度的重要目的,正是在于制約法官裁判權的濫用和不當行使。[12]但基于司法被動的本質,任何情況下審判管理都要堅持依法管理,而不能影響和損害審判權的獨立行使。
1、保護原則。有理有據的審判管理不僅要注重規范法官審判權的運行,還要保障當事人積極參與訴訟活動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確保法官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性,真正做到有理有據斷案,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隨意性。
2、制約原則。審判管理在遵循審判規律的前提下,通過制約手段排除非正常干擾審判的外界因素,讓法官”有理有據”的自由裁量,協調平衡好勝訴權與審判權的關系,最大限度地讓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勝訴權益得到保護,實現勝敗皆明的司法公正。
3、限度原則。為了保證審判權力運用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管理、對審判行為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在運用管理手段對審判權加以控制時,必須要掌握必要的限度。[13]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同時還要防止司法過分主動,防止超越法定職權。
(三)制度設計:以平衡協調沖突關系為關鍵。完善和高效的法院審判管理制度是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標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審判管理機制的設計,應當堅持以法官為本,從方便于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從服務于司法能力提高,從有利于公正理念踐行的角度,在法官權力權益的配置上,撒播公平正義的種子。對審判活動的管理應重在程序的管理,且應限于對審判程序依法推進方面的管理,對于涉及審判組織裁判權的行使,無論系程序性問題還是實體權利義務判斷,管理者都不應介入或干預,只能依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實現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分離。[14]充分保障審判權的獨立行使是爭取和實現司法正義的必須前提,而審判管理權與審判權之間存在的單向和對立關系,很容易因審判管理權的過分強勢導致兩者關系失去平衡,因此,在承認審判權核心地位前提下,要求審判管理權對審判權保持必要的尊重和克制就是必須的。[15]
(四)保障措施:以管理職能強化為重點。審判管理的出發點在于規范和保障審判權的正當有序行使,對審判權的運行而言,審判管理權一方面試圖通過審判權運行過程的監督制約控權目的,另一方面確實以保障審判權的正常運行為其重要的價值追求。[16]法院只有建立完善科學的審判管理制度作為構建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內部保障,才能確保有理有據的當事人打得贏官司。
1、資源-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一切活動和資源、權力配置都必須以訴訟為中心,脫離了審判活動,便成為沒有獨立價值的其它活動[17]。根據法院審判的現狀,按照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需求,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優化機構職權配置,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激發法官公正廉潔司法的責任心,充分關注法官的需求,圍繞案件審判并以法官的行為規律為中心,創新有利于法官施展才能、釋放潛能的工作機制和環境,為法官開展工作提供周到細致的服務。[18]以法官職業化為主線,完善法官選任和晉升制度,完善法官人事管理制度,結合實際科學配置資源,加強法官職業化培訓力度,實行資源配置從量到質的轉變,提高裁判的專業化水平。
2、規范-控制法官裁判方式。法官有理有據地進行自由裁量,不越過法律規定的限度,理應建立法官自由裁量的有理有據規則,才能真正使審判管理達到規范法官裁判權的目的。一是法官審判案件必須樹立程序正義的訴訟理念,遵循法定的裁量程序規范,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不得濫用審判權干涉當事人的處分權。二是法官要避免不正當因素干擾審判,充分考慮裁判所需采納的法律、政策、原則和習俗的因素,利用證據規則、利益衡量等方法進行個案判斷,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三是法官裁判要執行審判公開制度,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判斷證據的職權和職責,同時又強調法官必須公開自己對事實的判斷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見解,對審判權進行監督必須保障審判的公開性,強化開庭審理的方式,將監督活動貫穿審判訴訟程序之中,把法院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的過程和結果置于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之下。四是法官要尊重當事人對勝訴權的理解,在程序選擇中保持必要的司法克制,正確處理審判權與處分權的關系,在法律程序運行中合理適用判斷和調解,避免”違法調解”或”以判壓調”的現象發生。
3、流程-完善訴訟節點管理。審判流程管理是審判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有理有據裁判的司法審判工作規律,針對立案、開庭、合議、判決、執行、信訪等審判工作節點,完善各項工作流程管理,保障審判權在有理有據的原則下正常運行。
(1)完善立案分流保障。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下,審判管理部門要及時暢通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轉環境,針對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消費維權、醫療糾紛等案件特性,通過聯合發文的形式,不斷規范訴訟與仲裁、訴訟與行政的協調銜接機制,為建立科學的糾紛立案分流機制提供保障。通過分析法院自身的資源狀況,及時調整審判管理模式,制定相應引導和激勵措施,調動法官參與訴訟外解決糾紛的積極性。同時,完善案件繁簡分流的訴訟程序,保障糾紛解決引導制度的規范化,促進當事人理性選擇訴訟方式,實現案件合理分流。
(2)強化訴訟調解規范。審判管理部門在完善法院內部調解機制的同時,要及時對法院附設的調解制度進行規范與細化,以構建矛盾化解的共建體系為依托,積極調查研究,制定與各共建單位的訴調對接規范運行意見,明確訴調對接的案件范圍、對接程序、職責范圍及調解期限等,推行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互動機制,并將訴前調解與委托調解、協助調解、聯動調解等指標納入調解指標考核體系中,不斷增強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3)規范庭審考評程序。制定有理有據庭審考核硬性指標,設立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牽頭,各分管領導及相關業務庭負責人組成的法官庭審考評小組,可采取定期到庭旁聽或不定期借助科技法庭視頻同步觀看庭審的方式,圍繞庭審規范化的要求,著重考評庭審程序完整性,庭審效率、庭審形象、證據規則的落實,釋明權行使,調解程序運用等方面,加強法庭審理環節的程序監管,規范人大代表旁聽制度和人民陪審員制度,提高法官訴訟引導、風險提示和法律釋明能力,營造平等的訴訟環境,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
(4)實行合議庭責任評議。確定詳細的評議程序,明確評議的步驟、表決方式,強化合議庭職責,增大橫向監督制約力度。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必須展現對案件事實和裁判結果的邏輯推演過程,不能簡單地以”同意”或”不同意”等方式變相放棄裁決權。在審判過程中,還應注意發揮審判長的組織管理職責,以盡力改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合議制流于形式的狀況,激活合議庭的內部制約功能[19],實行審判長與合議庭其他成員分工負責,有機配合、互相監督的運行機制。同時,通過專業化合議庭的設置,建立合議庭責任考核制度,充分調動合議庭功能發揮,不斷提高合議庭案件評議質量。
(5)加大裁判質量評查。以裁判文書的質量評查為載體,制定案件質量評查的職責及標準,明確裁判文書的制作流程,加強對裁判文書的撰寫、校對、簽發、印刷、裝訂等程序控制。建立裁判文書的糾錯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案件質量的動態管理和嚴格考核,特別強調公開法官對法律精神的準確理解和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說理過程的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法官業績考評中,建立法官裁判文書業績檔案。同時,建立裁判文書對外公開監督體系,促進裁判透明與廉潔,確保裁判”有理有據”,讓當事人勝敗皆服。
(6)健全執行保障機制。審判管理部門要本著”立審執兼顧”的統一思想,推行執行事務的內部分權制約管理模式,科學合理地配置執行權,對執行重點環節進行監督管理,強化執行質效管理。為訴訟、調解與執行對接機制、判后執行的訴外對接體系構建平臺與制度,特別是健全委托保全、協助執行、委托執行等聯動制度,深入協助執行網絡的建設,打破執行管轄的地方保護,從機制上降低執行難問題。同時,建立執行信訪、執行聽證等制度,建立執行救助機制,確保勝訴權益兌現有理有據。
(7)建立信訪申訴審查。申訴權是當事人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當事人勝訴權實現,不可回避當事人的申訴權問題。設立申訴審查庭,公布涉訴信訪的工作聯絡方式,建立信訪聽證制度,加強信訪審查工作。設置當事人申訴權保護規范,實行申訴審查案件聽證制度,健全依法嚴格的涉訴信訪案件評查處理機制,堅持依法糾錯制度,做好申訴復查和再審工作,強化對無理申訴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工作,有效化解涉訴信訪,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
4、能力-健全業務保障機制。司法活動也不是像馬克斯.韋伯的自動售貨機理論所描述的那樣可以機械化和自動化,把法官定位為司法活動的實質主體,突出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用是司法的特點決定的。[20]法官職業素質的提高,是確保有理有據勝訴機制建立的基本條件,只有健全法官系統內部橫向交流學習和縱向指導監督的業務聯動機制和監督制度,才能規范法律適用,減少司法沖突,提升法官整體業務效能,確保法官裁判有理有據。
(1)建立法官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召集庭長、審判長聯席會議,集中研究審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為審判組織提供具體指導意見,通過定期主持被改發案件、信訪案件和督辦案件通報分析會,分析研究審判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督促落實。同時建立普通法官聯席會議制度,使法官自主及時研究解決審判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通過法官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法官職業的凝聚力,最終達到統一司法尺度,確保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的正當性。
(2)完善審級監督制約機制。中級人民法院在行使上級法院審判監督權的同時,要定期收集整理一審法院案件改判、發回重審存在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將掌握的司法尺度及時與下級法院溝通。同時,建立下級法院改判發回異議反饋機制,通過疑難復雜案件業務研討會等形式,對上下級法院在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歧進行研討,特別是針對下級法院異議較大的案件,通過上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評議復查的形式予以慎重考慮,統一裁判標準,不斷提高法院裁判能力。
(3)建立區域案例指導制度。為統一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可借鑒最高院、省高院以公報的形式發布典型指導意義的案件指導審判的經驗,各中級人民法院可定期通過審判管理辦公條線收集各基層法院的疑難復雜的典型案件,將具有普遍指導價值的案件匯總后以案例指導的書報形式下發各基層法院,確保同一司法管轄區內的裁判標準的同一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負面影響。
(4)健全審判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差錯案件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重點加強對二審改發案件、再審改發案件和重點案件的評查及差錯責任認定。不僅要在績效考核中對差錯責任予以體現,而且對于發現有違法違紀線索的,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若存在違反最高法院兩個辦法規定的,嚴肅追究違法審判責任[21],保障司法廉潔性。
5、考核-增設績效評估指標。審判績效考評的相關指標設計,應當與訴訟程序的價值追求相適應、相配套,按照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要求,增設判決上訴率、駁回訴訟率,庭前證據交換率,法官釋明率等指標,建立科學審判績效考核制度,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體檢表”,達到審判管理有理有據的目的。當事人沒上訴的,表明判決能夠達到案結事了,勝敗皆明,但受調解率指標的不斷重視,判決案件的比例在不斷下降,考核判決上訴率可能更為合理。但上訴率這一指標涉及當事人權利的自由處分,同時受環境影響,當事人素質及訴訟偏好等影響,即便判斷結果是公正的,也無可避免。因此,這些指標的權數不宜確定過高,否則容易人為造成法官與當事人的利益沖突,[22]不利于有理有據勝訴機制的運行。通過駁回訴訟率的統計分析,以便全面評估有理有據勝訴或敗訴的運行情況,重點提煉出當事人敗訴的原因,及時提醒法官審查案件的要點,匯總成當事人訴訟風險告知書,避免當事人經過漫長的審判程序后再被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從而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及浪費司法資源的現象。通過增設庭前證據交換率指標,旨在提高審判效率,避免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舉證雜亂無序,特別是防止突擊舉證的情況拖延訴訟,加強庭前證據交換可理清審判思路,讓法官能提前把握案情,及時指導當事人有理有據訴訟,改變司法實踐中庭前證據交換的弱化現象。在當前的社會現實之下,法官釋明權的適當運用將在很大程度上構成對”有理有據”之當事人善用其”理、據”,進而實現勝訴的有力保障。增設法官釋明率指標,旨在考核法官能動司法的表現,法官或合議庭成員及時行使釋明權,對無理無據的當事人釋明敗訴的風險,對訴訟能力有限的當事人依法行使釋明權,增強法庭審理的對抗性,同時法庭審理中要及時歸納爭議焦點也是釋時權行使的一方面,合理引導當事人積極參與訴訟據理力爭,確保有理有理勝訴和無理無據敗訴皆服。
[1]本文所指勝訴權不是訴訟時效制度中的勝訴權,而是指法院可以依據實體法對其進行保護的權利。
[2]閻慶霞:《勝訴權辨析》,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1期,第70頁。
[3]章俊:《有理有據勝訴機理的法理思考》,載浙江法院網,于2011年7月1日訪問。
[4]孫英:《關于審判管理改革的思考》,載《山東審判》,2009年第3期,第60頁。
[5]同注[3]。
[6]凌永興:《審判管理的理性思考-以對民事訴訟法的沖突為視角》,載《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第43頁。
[7]徐光明:《讓有理有據的人打得贏官司》,載《人民法院報》2010年3月7日版。
[8]張文顯:《聯動司法:社論社會境況下的司法模式》,載《法律適用》2011年第1期,第3頁。
[9]同注[4],第61頁。
[10]同注[4],第62頁。
[11]同注[6],第45頁。
[12]李生龍、賈科:《反思與重塑:法院系統內部審判管理機制研究》,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8月》第12卷第4期,第84頁。
[13]楊明忠:《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運行機制改革之淺見》,載成都法院網,于2011年7月1日訪問。
[14]同注[4],第61-62頁。
[15]孫轍、朱千里:《積極主動或謙抑克制”審判管理權”的正確定位與行使》,載《法律適用》2011第4期,第72頁。
[16]同注[15],第69頁。
[17]同注[6]。
[18]同注[15]。
[19]同注[12],第89頁。
[20]魏勝強:《法官能動與法院克制-關于我國審判管理體制的思考》,載《法學》2010第1期,第126頁。
[21]同注[12],第89頁。
[22]同注[4],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