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反映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因拆遷引發的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不斷增多,此類案件占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80%以上,在拆遷補償巨大利益誘惑下,隨意違約的不誠信行為已成為影響農村新的不穩定因素,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主要特點;

 

1、利用法律漏洞,規避法院判決。出賣人利用法院必然適用《土地管理法》第63條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規避法院對其作出不利判決,而僅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主張返還。

 

2、物權處分有瑕疵,無效合同居多。糾紛多發生在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或雖已取得農村戶籍但仍在城鎮有固定工作的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3、雙方矛盾激烈,法院難以調解。法院囿于出賣人的訴訟請求范圍,而無法作出駁回出賣人返還請求的判決。面對高額的拆遷補償費用,買受人同意補償的款項數額往往不能令出賣人滿意,法院的調解工作難度較大,大多難以達成協議。

 

二、對策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已發生的房屋買賣在涉及拆遷時,該拆遷補償安置應如何分配尚存在法律漏洞。建議以立法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涉及拆遷的無效房屋買賣后的利益分配予以規定,避免因利益分配無規定而導致的不穩定因素。

 

2、加強房屋交易管理。農村房屋產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管理部門,如村建辦、土管所等以及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要對農村房屋的買賣進行嚴格的控制或管理,一旦發現有買賣意向的,要及時介入,向當事人雙方釋明政策和法律及房屋買賣可能導致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對于違反法律規定予以買賣的,要由農村房屋及宅基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如沒收違法所得等相應的處罰。

 

3、限制人口自由流動。建議公安機關加強對戶籍遷移的限制。對于農村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戶口遷移,以及城鎮居民戶籍向農村的轉移,即通常所稱的“非轉農”現象要予以嚴格限制,消除糾紛隱患。

 

4、解決拆遷補償爭議。一要調查摸底。在房屋拆遷前,房屋拆遷部門應確定該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實際居住人、承租人等實際情況;二要強化調解。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主管部門要聯合群眾自治組織、司法調解部門,加強對矛盾較為激烈的當事人雙方的調解工作;三要合理分配。對確因未考慮土地資源價格,房屋出售價較低的房屋出售人,在拆遷過程中,可對房屋與土地部分的安置補償進行分別處理,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