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到底應該平民化還是精英化一直是法學界關注的焦點。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828日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對此有了明確規定,“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這條規定對人民陪審員設定了一道任職“門檻”。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地方法院從一開始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和培訓,都是以是否可以幫助法院審理案件為標準,沒有過多地考慮人民陪審員的代表性。立法的本意是擴大司法民主,到頭來靠人民陪審員來實現司法民主的任務卻落了空。

 

民主是多數人的統治。人民陪審制對司法民主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它能夠使人民參與司法,體現人民主權,它能夠代表、體現民意,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而人民對司法過程的直接參與反過來又能夠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宣傳法律。人民陪審制要弘揚司法民主,就應當讓較多的人有參與司法的機會。同時,人民陪審制作為現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每個公民都有可能成為陪審員。陪審員應當來自不同年齡(限于成年人)、性別、職業、文化程度、民族的人群。正如法國18世紀偉大的革命家羅伯斯庇爾說的:“陪審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公民是由與他們平等的人們來審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無私的審判。”

 

人民陪審制作為民主的產物,其出發點就是為了讓普通公民能夠參與案件的審理,人民陪審員理應非精英化、非職業化和非專業化。更為重要的一點,現代社會法律及其運作體系已經越來越專業化、技術化、職業化,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把持的過程。而隨機挑選的各行各業的這種“不穿法袍的憑良知判斷的臨時法官”因其來自不同階層,擁有不同的價值標準,具有類似教育背景和社會地位的人們更容易對其認同。固然這種陪審員可能不精通法律業務,但是公正的觀念自然存在于每個人的心中,在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情況下,普通百姓對訴訟爭議根據的事實同樣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故更能夠照顧到各種價值的平衡,從而能夠避免根據少數人的偏見判案,這一切與是否精英化無關。而陪審員的“精英化”傾向和法官的專業化傾向混在一起,可能會導致“司法不公”的傾向。

 

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曾就此問題發表過這樣一段精辟的論述:“每個人都應當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來裁判。這是有益的法律。因為,在那些關系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應該讓煽動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走運者看到不幸者的優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從事這種審判。”試想,一個生活窘迫的人,面對一個與其情況相似的陪審員,或者一個養尊處優的陪審員對其進行的審判,由此產生的司法心理認同能一樣嗎?反之亦如是。

 

而且我國基層法院的案件大部分并不是復雜案件,是可以根據常識、經驗作出正確判斷的,如果需要專家,可以讓專家陪審,但不可能讓專家‘統治一切’。專家在某一領域知識突出,并不代表他具有良知。知識不能帶來公正,知識和良知并不存在客觀聯系。可見,在陪審員的產生問題上,“精英化”的傾向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