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李某(8歲)與小男孩張某(12歲)放學回家后常結伴回家。一日,李某對張某講:“聽說我們回家途中的王某昨日買了一條狗,我們能否繞道回家?”張某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負責。”后李某與張某路經王家同時被狗咬傷住院。該案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者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者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在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時,認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將因為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不同而不同。在一般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那么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不承擔責任。本案中,由于受害人李某(8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張某(12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都有欠缺,而在通常情況下,法律并不承認民事行為能力有欠缺的人的主觀意志狀態(故意或者過失),其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的行為并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后果,比如讓他們承擔故意或者過失的法律責任,所以我們不能認定張某向李某承諾“被狗咬了我負責”的行為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另外,按照日常生活的慣例,當行為能力有欠缺的人獨自走在放學回家的路上時,我們也不能認定其監護人存在有疏于監護的過失。因此,本案中,在王家的狗將李某和張某咬傷的情況下,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