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反映車輛掛靠糾紛增多并提出對策
作者:曹黎豐 發布時間:2011-08-10 瀏覽次數:817
2011年第二季度,蘇州平江區法院受理的因車輛掛靠產生的訴訟明顯多于往年同期。車輛掛靠是指由個人出資購買車輛,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自己所有的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該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向該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的運營方式,該運營方式的產生具有一定的歷史背景,但越來越不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并頻繁引起糾紛。
一、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1、效力認定存疑。現行法律法規對車輛掛靠經營未作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部門規章予以禁止。所以雖然車輛掛靠的運營模式在當前社會中大量存在,但卻又有實質違法變相出租道路運輸行政許可證件之嫌。在掛靠車主和被掛靠單位發生矛盾后,一方往往以此為由提出合同無效。
2、缺席審判率高。掛靠經營模式下,被掛靠企業往往無法對掛靠車輛進行有效控制,掛靠車主非法、違規運營狀況普遍,在出現糾紛時往往避而不見或者無法查詢。同樣,也有被掛靠企業在出現糾紛時對掛靠車主不理不睬,掛靠車主則為車輛無法及時辦理保險和相應運營手續焦頭爛額。在已審結的掛靠糾紛案件中,缺席審判率接近40%。
3、調解難度大。因掛靠關系產生的糾紛中,掛靠車主往往埋怨被掛靠企業只收費不服務,疏于安全管理;被掛靠企業往往抱怨掛靠車主盲目壓縮車輛運營成本,導致事故頻發,雙方矛盾尖銳,且在無法商談的情況下訴諸法院。而在因掛靠糾紛產生的勞動爭議、保險合同方面還存在主體混亂等問題,權利和義務難以界定,故調解難度明顯大于其他合同類案件。在已審結的掛靠糾紛案件中,調解撤訴率低于70%。
二、對策和建議
1、嚴格適用法律法規,明確車輛掛靠的權利義務。針對掛靠合同效力認定,產生事故后責任承擔等存在各地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情況,應當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通過法律和法規確定合同效力,明晰產權關系,固定經營主體,明確權利和義務,從而促進車輛掛靠這種在實質上規避法律法規的市場行為逐步消亡。
2、建議加強行政管理,遏制車輛掛靠的產生源頭。針對車輛掛靠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大增,國家稅費流失的問題,法院應當主動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從加強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入手,嚴格實施行政許可法和道路運輸條例,盡早頒布針對掛靠車輛的有關規章,通過有效措施妥善解決車輛掛靠經營問題。
3、積極加強法律宣傳,消除車輛掛靠的寄生環境。對掛靠車主,法院應引導其加強安全意識,重視掛靠中出現的保險風險和勞動爭議問題,防范不利后果。對被掛靠單位,法院應要求其在準予掛靠經營時,明確意識到存在的掛靠風險,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機動車經營的管理,改變通過收取各種名目的管理費,取得虛假車輛保有量來支撐空殼企業的傳統做法,積極進行資產重組,真正擁有車輛產權和經營權,真正實行公司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