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能否分割之我見
作者:過鐵軍 唐海山 發布時間:2011-08-05 瀏覽次數:584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死亡賠償金是一筆很大的賠償數目。正因為數目大,人們往往又會為它的分割產生新的糾紛。對死亡賠償金能否分割被繼承、清償債務存在著爭論,有人認為可以分割的,但是又有人認為是不可以分割的。現行法律對此態度不明確,這造就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本文嘗試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出發,就死亡賠償金能否分割談談自己的意見。
一、困惑: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以江蘇省為例,按照江蘇省2010年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如果一個未滿60周歲的城鎮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那么法院最后可能裁判的死亡賠償金為458880元。這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因此,司法實踐中會出現兩種關于死亡賠償金爭奪的糾紛:一種糾紛是死者的某些繼承人往往會要求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進行共同分割;另一種是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會要求將死亡賠償金作為死者遺產進行清償債務。
面對著實踐中這兩種爭奪死亡賠償金的糾紛,一些人認為死亡賠償金可以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償債;但持反對意見者堅持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或者償債。
二、困惑原因:法律態度不明以及性質認識不清
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償債,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態度。這造就了司法實踐中的困惑。同時,筆者認為,人們關于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識不清也加劇了這種困惑。在理論上,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精神撫慰說和“逸失利益”賠償說,其中后者又分為扶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雖然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明確了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同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但是該法未具體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屬性。這種性質的不明確同樣造就了今天司法實踐中的困惑。
三、解惑的前提:死亡賠償金性質的厘定
筆者認為我們應當要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進行厘定。通過對性質的厘定,我們可以更為清楚地認清法律賦予權利人賠償金請求權的立法旨意,通過對立法旨意的把握來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死亡賠償金,再結合該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侵權責任法》明確了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物質性損失賠償,不具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所以,筆者認為應當結合《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定性。現在有一點是明確的,即死亡賠償金不具有精神撫慰的性質,是一種物質性損失賠償。不管是“逸失利益”賠償還是“收入喪失”賠償,這里面均說明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利益的賠償,也就是死者本來在余命年限里可以產生的預見性收入。這些本來可預見的收入一部分是用于死者自身的生活,一部分是用于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生活,還有一部分是用于與死者形成的“錢包共同”關系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生活。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是為了使得死者的近親屬處于死者生前的經濟狀態,是一種對死者近親屬未來可預見收入損失的物質性賠償。這里的近親屬包括了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和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四、結論: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決定其能否分割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了積極財產以及消極財產。從這一概念出發,遺產在性質上是死者個人的財產,是死者生前業已取得并存在的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可預見性收入的賠償,不是死者生前業已取得并存在的財產,所以其不是死者的遺產。
既然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決定了其不是遺產,只是針對死者的被扶養人和共同生活形成“錢包共同”的近親屬的賠償,是對他們未來可預見性收入的賠償,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按照繼承法律由死者的繼承人來分配。其他人不能要求按照遺囑、遺贈協議或者法定繼承來分割死亡賠償金。
同樣,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在其繼承的被繼承人遺產的范圍內來清償債務。但是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可預見收入的物質賠償,所以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不能主張用死亡賠償金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