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訂立以后約定一方如果違約則應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既是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害,亦是通過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對違約方的過錯行為予以懲罰,從而遏制違約失信現象,維護交易安全。

 

合同約定違約金,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由合同當事人在合法、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對包括違約責任在內的內容予以約定,由此形成視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的合同,當事人依合同而履行。我國合同法亦賦予了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不過為防止因當事人對違約金予以毫無限制的約定,從而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的過分失衡,法律又設置了國家正當干預制度,即上述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上述條文的規定,違約金具有賠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但如何平衡和正確運用違約金的賠償性和懲罰性,則存在著爭議。理論中,有學者認為我國的違約金性質確立的是以賠償性為主兼具懲罰性的原則。 

 

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充分發揮合同違約金的賠償性和懲罰性的功能,不可失之偏頗。合同違約金標準的約定是否過高,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疇,不能直接得出合同違約金均是以賠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結論。在實踐中,應當以合同自由為原則,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賠償性為主,也可以是懲罰性為主。是賠償性違約金意思表示,還是懲罰性違約金意思表示,應由法官或合議庭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審理過程中應根據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從而具體區別出合同當事人不同的違約金意思表示: 

 

一、雙方當事人形成合同的交易目的。不同的交易目的,有著不同的要約和要求對方作出不同的承諾。如有的是互利互惠,長期合作,這類合同關系中,當事人追求的是長期的利潤最大化和共同贏利的目的,因此合同當事人為顧全大局,簽訂的違約金標準一般較低,目的在于賠償,同時會對對方一些違約行為給與寬容和諒解。有的是一方是為了自己急需急用,為使對方能夠按約履行,從而使自己的急需急用得到保障,會要求對方承擔較高的違約金標準,目的在于懲罰。有的是一方為吸引客戶而壓低價格或自愿加大加重違約責任,這類合同關系中多出現在市場競爭激烈的買方市場下,約定較高的違約金,目的也在于懲罰。 

 

二、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履行期限和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雙方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一致或對等。如招標過程中,招標人作出優于他人履行期限和方式的承諾而中標;又比如合同各方為使合同順利履行完畢而作出的各方承擔一致的較重的違約責任。在此情況下,無論哪一方違約,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違約金,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應該是有著積極意義的。 

 

三、違約形態。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合同當事人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應當按照全面履行的原則,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違約行為從不同角度可做多種分類。如按照違約行為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完全違背締約目的的,為根本違約。部分違背締約目的的,為非根本違約。如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卻無正當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合同的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部分不符合約定的條件。 如按照違約行為是否造成侵權損害,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表現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違約與侵權行為競合,例如,債務人給付的機電產品存在漏電缺陷,導致債權人中電死亡,即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種瑕疵履行,故將與其對應的其它瑕疵履行稱為一般瑕疵履行。上述違約行為中的根本違約、合同的不履行、加害履行,均是當事人違背了民法中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從而造成對方當事人重大損害或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讓違約方按照約定全額負擔違約金,筆者認為并無不當。 

  

四、違約后果。違約后果包括違約事實給守約方帶來的損失后果和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利的后果兩個方面。某些違約行為,或者造成對方當事人重大傷害或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同時,或者違約方會因違約而獲得比承擔違約金多得多的利潤,或者上述情況同時出現,如房地產公司因房價增長過快而一房兩賣,惡意對較早簽訂購房合同一方的違約。 

 

五、違約方的違約主觀性。違約主觀性包括違約方對違約行為是積極追求,還是違約方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違約幾種情況,主觀過錯程度不同。如合同一方能夠清醒地預見到合同履行的難易,認為憑借己方強大的能力可以順利履行,但因疏忽大意或不積極而未予完成。因此,按照行為和責任的一致性原則,讓主觀過錯程度較重的違約方承擔約定的較重的違約金,在量上拉大與主觀過錯程度較輕方承擔的違約金的距離,達到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目的。 

 

六、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如違約方具有較大的經濟規模和較強的經濟實力,處于強勢地位,負擔較高的違約金對其自身并不構成實質經濟影響。 

 

賠償性違約金的意思表示,一般具有違約金標準較低、雙方通過合同互利互惠等特點。如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標準和銀行有關銀行利率標準大致相同;懲罰性違約金的意思表示,甚至懲罰性意思表示極其強烈,一般出現在市場競爭激烈、一方義務主要為支付對價的交易合同中,多系違約方為追逐更大的經濟利益單方違約和根本違約。如在出賣商品、承攬業務等某些競爭性激烈商業領域,一方當事人為擊敗競爭對手和攬取交易,單方自愿加重違約履行的責任,以此獲得對方的信任而獲利,但成約后因種種原因不能積極、善意、全面地履行義務,出現合同相對人因該次交易不成,經濟直接受損;或是合同相對人因違約方的原因,造成在其他合同中對他人違約并承擔違約責任,使自己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受損等后果;筆者認為出現更嚴重的社會后果是使一些善意誠信的合同相對人因對方的惡意違約而導致對交易產生不安全感和失信感,從而喪失交易的積極性。竟必一諾千金是人們追求的最高道德標準和理想境界。 

 

由上可見,法律雖然賦予了法官在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方面的自由裁量權,但法官應當對此審慎行使,審理時應當遵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并重的原則,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交易背景、違約行態和后果、當事人自愿原則而定,一般不應過多干預。通過直接讓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支付違約金的方式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既可直接挽回合同相對人的經濟損失,還可增強人們對安全交易的信心,客觀上也會起到打擊和遏制市場失信違約行為、凈化交易秩序的積極作用。比如為保護消費服務領域內處于劣勢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打擊不法經營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標準進行一加一的賠償,該規定,可以理解為這是由國家作出的懲罰性的法定違約金標準,人們應該充分注意該法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