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金連濤 發(fā)布時間:2011-08-05 瀏覽次數(shù):1040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詐欺的分水嶺,實務(wù)中多是具體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民事合同詐欺的重點和難點。筆者結(jié)合實踐中具體情形,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與排除做如下探討:
一、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參考因素
1、行為人不具備履約能力
行為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對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重要作用。具有履約能力,不能排除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但自始、根本不具有履約能力,可以作為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之一。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具體考慮以下因素:其一,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技術(shù)、資金或物質(zhì)等條件,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是否有能力籌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條件;其二,行為人或他人有沒有為合同的履行提供足夠的擔保條件;其三,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是否能通過努力獲得履行能力。
2、行為人無履行合同行為
履行行為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有履行合同行為不能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而無履行合同行為可以作為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之一。實施我國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可以判定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1)以虛構(gòu)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quán)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5)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司法實踐需要注意的情況是:行為人隱瞞其缺乏履行能力的事實,抱著先訂合同,把對方財物弄到手之后再說的想法,取得對方財物后,能履行就履行,履行不了則聽之任之,對此要謹慎適用刑事推定。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履行合同,逃避違約責任,且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說明行為人無履行合同的行為,應(yīng)認定合同詐騙。但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一般不以合同詐騙罪論。
3、拒絕承擔合同責任
無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的主觀目的如何,合同簽訂后均存在無法全面、及時、正確履行的可能,民法也因此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民事合同詐欺的行為人在對方指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fā)會提出辯解,以減輕自己責任,但不會逃避責任承擔。愿意承擔合同責任的不能排除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拒絕承擔合同責任可以作為推定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之一。實務(wù)中,行為人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被民事裁判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wù)或賠償對方損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財產(chǎn)時,隱匿、轉(zhuǎn)移財產(chǎn)或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wù)的,應(yīng)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
4、行為人的口供
在行為人的口供系合法取得的情形下,在有其他證據(jù)能夠予以佐證的情形下,行為人對其實施合同欺詐時的表述應(yīng)該作為判定其主觀目的的有力依據(jù),畢竟主觀目的是內(nèi)在的想法,真實情況行為人自己最清楚。需注意的是,單獨的口供不能作為認定行為人犯合同詐騙罪的依據(jù)。
需要說明的是,被告人的主觀目的需要綜合判定,單獨具備上述一個或幾個認定因素不足以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具體還要結(jié)合行為人是否具有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及其他案件實際情況綜合判定。
二、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參考因素
1、意外因素介入致行為人喪失履行能力
在簽訂合同時,具有履行能力,但因金融危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應(yīng)當排除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2、案發(fā)前還款
無論行為人實施何種欺騙行為,或者獲取錢款后用于何種用途,只要案發(fā)前主動將錢款歸還的,都必須否認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為了應(yīng)付對方當事人索取債務(wù),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又與其他人簽訂合同籌措資金,以后次騙簽合同所獲得款、物歸還前次欠款的,這種行為實質(zhì)上是行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補救措施,不是一種真實的還款行為,無法排除其主觀占有目的,應(yīng)認定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