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證據證明問題的思考
作者:瞿森斌 發布時間:2011-08-03 瀏覽次數:466
在理論上,審理一個刑事案件是需要有一定的證據,這些證據必須形成一定的證據鏈條,這樣它們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而且,對于證據的審查也要求的非常嚴格,但是在現實案例中,真的會是那樣的情況嗎?每一個案件都可以做到重視證據證明的積極作用嗎?要知道證據是可以證明真實事實,但是也請不要忘了證據同樣也可以起到證偽的作用。
事實說認為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事實;材料說認為證據是可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方法說認為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和證明方法;根據說認為證據即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統一說認為證據是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具有法定形式和來源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總結而言,法律領域內所有的學說都認為證據是證明案件的,只有在查明證據的基礎上,才可以得出證明。邊沁說“證據是裁判的基礎”,也就是說法院只有在有證據支撐的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判決。證據所起的是證明的作用,利用證據證明案件誰是誰非。刑事案件淺之涉及嫌疑人的財產,重之涉及嫌疑人的自由,更甚之涉及嫌疑人的生命。這樣就把刑事證據證明推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也使得人們不得不高度關注和重視刑事證據的證明。筆者認為刑事證據證明所起的最重要的積極作用就是可以讓犯罪的人得到該有的懲罰,讓蒙冤的人少受到被嫌疑的痛苦。但是如果這些證據本來就是偽證,目的就是為了讓這個唯一的嫌疑人得到刑事處罰,那么對于這些證據,證明的意義還存在嗎?
在理論上,審理一個案件是需要有一定的證據,這些證據必須形成一定的證據鏈條,這樣它們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而且,對于證據的審查也要求的非常嚴格,但是在現實案例中,真的會是那樣的情況嗎?每一個案件都可以做到重視證據證明的積極作用嗎?要知道證據是可以證明真實事實,但是也請不要忘了證據同樣也可以起到證偽的作用。在我國大量的冤假錯案中,證據證明的作用真的是不容小覷:安徽劉志案、河北李久民案、河北李志平案、河北聶樹斌案、河南胥敬祥案、湖北佘祥林案等等,這樣的案子發現的就有這么多,沒有發現的或者案子沒有嚴重到要報道的程度的又有多少呢?又或者甚至一些錯案、冤案一直這么錯下去,一直這么冤下去,找這樣說又讓人覺得佘祥林、李志平他們是幸運的,至少他們獲得了清白。仔細看這些案件,就會發現那些所謂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根本就不能算是證據,不能形成鏈條,漏洞百出,可是就是這樣的證據卻讓法官在判決時采納了,并且做出了影響人一生的判決。比如河北李志平案,辦案人員簡直莫名其妙,就是因為被害人死的第二天李志平離開,就因為李志平身上有一滴自己的血(李已經解釋那是蚊子咬他,他拍打蚊子而留下的),就將李帶到公安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刑訊逼供,獲得“口供”后還不行,又到李志平的家雞窩上拿走一根棍子和李志平的一只舊鞋作為證據,真是荒唐,這就是證明李志平是殺人犯的“證據”筆者不禁覺得荒唐!而更荒唐的是法官居然不顧李在法庭上的翻供和李身上的刑訊逼供的痕跡,“毅然決然”的判了李故意殺人罪成立,死刑。我們可以看看給李定罪的證據:一、兇器:兇器上沒有李的指印,且開庭時沒有提供,只有一張照片;二、血跡:李身上的那一點血跡經化驗是李自己的血,在案發現場也沒有發現李的血跡;三、掌印和腳?。耗_印只是有點相似,掌印吻合的結果也是通過不正常的關系得到的。這么多的疑點,這么多的漏洞,案情就在這樣的一些條件下被確定了。
何家弘教授曾經成立過一個課題組,問卷研究冤假錯案的原因,得出的結論就是證據問題是導致刑事錯案的主要原因:如上級機關或領導的干涉、其他行政機關的干涉、及時破案和有案必破的壓力等往往也要通過證據問題表現出來或者轉化為證據問題,包括刑訊逼供、偽造證據等刑事;現有的辦案設備和技術手段落后和辦案人員素質不高也會表現為案件中的證據問題。因此,想要預防和減少刑事錯案,一要完善我國的刑事證據法律規則,加強取證、舉證、質證、認證活動的控制和管理;二要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能僅僅是一個空的口號,必須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要充分考慮到規則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最重要的是規則必須盡量具體明確,有切實的保障措施和激勵機制;三要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在問卷調查中,大多數調查對象都選擇“建立證人保護制度,切實保障出庭率”,在我國訴訟法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規定不夠明確,對于證人的保護問題也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實踐中總會阻礙證人制度的發展,同樣也不利于案件事實更好的查明;四要提高辦案人員收集運用證據的能力,其中我們需要專家學者加強對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理和規則的研究,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知道和幫助。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不能肯定不會出現一例冤案或者錯案,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司法人員不是上帝,也不是神仙,優秀的司法人員也會犯錯誤,當然這不是為司法人員犯錯誤開脫,而是要人們正視刑事錯案出現的必然性并且認真研究其產生的原因和發生的規律,盡最大的努力把錯案的發生率下壓到最低水平。
參考資料:
1、《證據的語言》何家弘著
2、《證據法學》何家弘 劉品新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