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導致婚內(nèi)侵權之法律關系分析
作者:何志強 發(fā)布時間:2011-08-03 瀏覽次數(shù):624
婚姻關系是社會中主要的構成因素。每個婚姻家庭都是社會穩(wěn)定的細胞,這個細小的細胞要靠我們每個人來保護。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但目前對于婚姻關系的保護尤其是夫妻之間違反忠實義務而構成的民事糾紛的處理,法律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小三”現(xiàn)象成為目前社會熱點話題,從法律角度分析其破壞的恰恰是夫妻家庭婚姻關系,而由此引發(fā)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值得我們探討。本文從破壞婚姻關系的侵權行為入手,簡單闡述設計婚姻關系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婚姻關系的法律性質
婚姻關系作為人類古老的社會關系之一,由于個體家庭私密性特點,以及中國長期的人情社會的影響。目前對于婚姻關系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婚姻關系就是雙方基于夫妻身份的契約關系,這種關系是通過婚姻的形式一方面在身份上達成夫妻的名義,另一方面也是在夫妻雙方之間建立起一種財產(chǎn)制度,如婚前財產(chǎn)以及婚后夫妻財產(chǎn)。所以婚姻關系既有身份關系又有物質契約關系。第三者插足別人夫妻關系,破壞的既是夫妻身份關系又可能構成對一方無過錯配偶的家庭共有財產(chǎn)的侵害。
二、破壞婚姻關系法律依據(jù)
《憲法》第49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則》第104條規(guī)定"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第三者侵權責任
1、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感情傷害賠償,設立這種賠償?shù)哪康模环矫媸菍p害他人感情的行為人進行懲罰,另一方面是對感情受到傷害的人進行精神上的安撫與慰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賠償。其基本內(nèi)容是賠償精神創(chuàng)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將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責任,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處理。大陸法認為,婚姻關系是一男一女終生共同生活體,它含有人格的因素,應當適用有關人格權的法律規(guī)范。所以,妨害婚姻關系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認為侵害了受害配偶的人格權,從而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以及基于一般社會民眾的認知程度來看的話,將破壞婚姻關系的第三者侵權界定為侵犯夫妻一方的名譽權是適合的。
2、無過錯一方可以基于第三者插足造成的夫妻財產(chǎn)的損失為由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所有:1、工資;2、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3、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指明給一人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chǎn)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的人進行賠償。第三者侵權實踐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給予第三方,第三者取得這些財產(chǎn)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其行為本身違法就不能使用贈與來對抗。筆者認為第三者應該與夫妻一方構成共同侵權責任,其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
四,完善第三者侵權賠償制度的立法
1,應當追究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賠償。正如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所指出的:“與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財產(chǎn)上損害者,實屬不多,縱或有之,賠償數(shù)額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請求相當之慰撫金,則加害人幾乎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實不足保護被害人”。
2,加強對配偶權的保護。配偶權作為夫妻雙方之間的身份權是客觀存在的, 任何法律都不應當加以回避。在立法上, 應該明確賦予婚姻家庭受害方向第三者和過錯方主張權利,提起侵權之訴使其所受之損害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