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又稱為“都市里的村莊”,主要是指農村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由于耕地被征用,農民轉為居民后在原村落居住而形成的居民區。近來,本院涉“城中村”糾紛案件持續增多,為維護轄區的和諧穩定,居民的安定生活,漣水法院結合轄區民生特點,對轄區內涉“城中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案件特點

 

案件類型多而雜,但標的額不大。案件主要表現為相鄰用水、排水、共用通道以及采光、通風、空氣污染和噪聲等相鄰關系糾紛,涉案標的額普遍不高。

 

涉案關系復雜,矛盾對抗性強,調解難度大,易引發群體性訴訟。“城中村”仍保留了農村傳統的“家族式居住”特點。同家族的房屋相對集中,案件當事人多是同村鄰居,有的甚至是親戚。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朝夕相處,難免發生口角、摩擦,一旦因相鄰關系而產生糾紛則案件多為涉案關系復雜,涉案范圍廣,矛盾易激化,處理難度大。

 

 當事人維權意識較強,但法律素養普遍不高。社會各界一直以來對法制宣傳的重視,增強了“城中村”村民的維權意識,但在訴訟中普遍存在“將權利片面化、絕對化”問題。當事人僅意識到自己的權利而忽視了與其對等的義務。并且不少當事人法律程序意識差,無視訴訟風險和訴訟程序,一味將“敗訴”責任歸咎于法院,不接受法院的釋法明理,不遵守訴訟程序,對一審裁判結果不滿的不依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反而到原審法院纏訪、鬧訪,甚至直接越級上訪。

 

縱觀相鄰關系糾紛的特點,產生該類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因新建房屋規劃不合理所致。建房時均按宅基地最大面積建房,致使房屋之間所留余地不足,加上對相鄰方權利考慮不周,極易造成相鄰通風、采光、排水糾紛。

 

因舊房改造所致。舊房用戶經濟條件不一,改建的先后順序不等,在對原有房屋的改造變更中,往往出現先改者“多吃多占”現象。

 

因住戶擅自翻建房屋所致。舊房翻新作業不僅擾亂相鄰住戶生活、休息,甚至有侵犯他人生活隱私、安全之嫌,如在相鄰樓房臥室正面新開窗戶等。四是因住戶私自違章搭建“自建房”所致。部分住戶未經房屋規劃許可或超規劃私自違章建房、占地建“自建房”,損害其他住戶合法利益。

 

二、對策建議

 

強調實地勘驗調查,辨明事實厘清關系。在審理該類案件時,無論案件大小均做到去現場實地勘查,積極與當事人及當地群眾進行溝通交流,全面把握糾紛的起因和矛盾的焦點,進而辨明案件事實,厘清法律關系,為有效化解鄰里糾紛奠定穩固的證據基礎。 

    

上門調解與巡回審判相結合,就地公開審理防止矛盾激化。從法律、習俗、情感等多角度入手,力求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促成案件調解解決,避免矛盾激化。若調解無果,應充分考慮判決執行的可操作性,依法及時公正判決,做好判后答疑和釋法明理工作,力求案結事了任何,解決相鄰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擴大。

 

形成“三位一體”聯動機制,發揮三員協同調解作用,有效化解矛盾息訴止爭。發掘基層力量,形成鄉村、街鎮、法院化解相鄰關系矛盾“三位一體”聯動機制,審判員邀請人民陪審員、居委會調解員發揮協同調解作用,將糾紛從熟人中來化解到熟人中去。 

    

加大司法公開力度,開展形式豐富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使當事人的維權意識和法律素養得到“雙提高”。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抓典型案例,通過進村辦案、巡回審判、就地開庭、以案說法等方式,加強相鄰關系糾紛法律知識的宣傳。 

 

延伸工作平臺,做好做實“案件回訪”和“司法建議”工作。延伸矛盾化解工作平臺,做到“案案有回訪”“建議及時提”,教育引導當事人摒棄前嫌、互幫互助,建立互助和諧的鄰里關系。同時加強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督辦,對糾紛中出現的規劃、審批等問題,及時發出口頭或書面司法建議,促使其提高規劃審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預防相鄰關系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