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豐縣法院對2010年以來審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特點、糾紛產生原因進行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一、案件特點

 

個人借貸案件比例高。2010年以來,該院個人借貸案件占金融類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總數的83%。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購房、購車和做生意。

 

轉貸的現象增多。許多金融機構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及時訴諸法律,而是通過轉貸的方式緩解,以致喪失收貸良機。不但損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借款人主動違約現象多。很多借款人為個體戶,誠信度不高,主動違約現象多,寧可違約也不愿還款,以無償還能力為由,拒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拒不承擔義務。部分擔保人認為擔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續,也不清楚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不少擔保人認為自己沒有用銀行的款,不應由其還錢。

 

缺席判決案件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多數被告雖知必然承擔法律責任,也拒不出庭參加訴訟,使缺席判決案件增多。2009年缺席判決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

 

金融危機的影響。金融危機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償債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導致借款人還款不能,金融機構為追回大量貸款,多數選擇向法院起訴,導致該類案件增多。

 

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目前的社會信用體系缺乏信用監督和懲罰機制,失信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借款人逾期還款,僅承擔部分罰息。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銀行貸款出現逾期后,又到另一銀行貸款,從而出現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銀行欠款的現象。

 

金融機構放貸審查不嚴、催收監管不力。許多金融機構對借款人身份、住址、資信狀況、償付能力等未盡全面審慎的核查義務;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擔保能力等審查不嚴,部分擔保人和財產均下落不明或對多家金融機構負債,致使金融機構無法從擔保人處得到清償。

 

三、對策建議

 

要強化信貸風險防范意識。各銀行和擔保公司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資信能力,對可能存在還貸風險的應要求其提供不動產抵押或其他有較高價值的抵押物。

 

要建立權責明確的管理機制,改進信貸風險監控方式,強化貸前、貸中和貸后各個環節的風險檢查與控制。

 

加大對內部人員的監督,堅決杜絕違規貸款或弄虛作假。

 

加大對逃避還款義務當事人的制裁力度,在審理中嚴格審查確定借貸雙方的責任,堅決依法制止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對弄虛作假、乘機逃廢債務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大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宣傳、調研力度,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加強對金融機構信貸業務的相關法律指導,全力化解當前經濟形勢下的矛盾糾紛,增強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