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國人大正式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確了依法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等人員實施社區矯正,這既是當代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大突破,也是對現有社區矯正成果的充分認可。社區矯正與監獄矯正,成為并駕齊驅的兩種矯正方式,在行刑社會化的趨勢下日益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社區矯正的狀態

 

由于地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經濟欠發達地區外出務工人員越來越多,外來人員犯罪居多的情況普遍存在于東部沿海地區,而目前實施社區矯正以被告人戶籍地為準,對于外來罪犯進行社區矯正的數量普遍較低。這就造成了矯正對象外出務工,容易出現脫管的現象。在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中,形成了“雙主體”即公安、司法部門共同負責的工作格局。這種格局在“人戶分離”日益突出的狀況下,造成異地犯社區矯正的障礙。

 

二、成因分析

 

一是部門配合不力導致社區矯正監管工作的脫節。司法行政機關作為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的工作主體,主要承擔對矯正對象的教育矯正及幫扶等工作。而公安等部門往往因為自身工作原因,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參與度不夠,配合執法不力。由于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執法權限,致使一些監管措施、懲罰制度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影響了刑罰執行的強制性與嚴肅性。因此,執法主體和工作主體分離的社區矯正管理體制并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發展。

 

此外,就是有的地方的法院、監獄和看守所對社區矯正工作的銜接易產生疏漏。跨地域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監管工作,涉及審判法院與當地或跨轄區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交接,有的法院未送達或未及時送達矯正文書,還有的法院、監獄、看守所只將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不送達司法行政機關,導致司法行政機關很難掌握罪犯的情況,易發生脫管、漏管現象。

 

二是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多帶來極大的沖擊。按照社區矯正管理有關規定,矯正對象要外出務工,必須經過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批準。然而,矯正對象經批準外出務工后,實際上脫離了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管視線,對矯正對象的行為表現和思想狀況無從知曉,并不能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和矯正。外出務工矯正對象事實上處于放任脫管狀態,給社會安全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在經濟發達地區,對異地罪犯難以適用社區矯正成為一個普遍性的問題。這是因為許多異地矯正對象由于工作的不穩定,造成居住地不穩定,人身流動性較大,監管難度也隨之加大。個別社區服刑人員經常搬家,頻繁更換手機號,以至于無法聯絡,不能及時掌握動態。特別是春節等節假日回鄉探親的較多,居住地司法所難以監管。

 

三是社區矯正發展不平衡。由于社區矯正的全國工作剛剛開始,有的省(區、市)在本轄區內僅有個別地區、縣市開展社區矯正,尚未做到全面推廣,導致實踐中江蘇等社區矯正工作開展較早的地區常常無法與被告人戶籍地公安、司法機關取得有效溝通,這也影響了對異地犯罪人依法適用社區矯正。

 

三、對策建議

 

一是建立異地監管制度。根據目前社區工作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應仍以在戶籍地實施社區矯正為原則,居住地具備監管條件的,則委托居住地矯正部門實施社區矯正。這需要在戶籍地與居住地矯正機構就職能分工與監管責任、法律文書移交與信息協查等方面進行積極交流和協作,從而實現委托地與被委托地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管理的無縫對接。

 

在異地進行社區矯正,矯正對象應有固定的住所且連續居住時間在一年以上,有穩定的經濟生活來源或固定工作,有擔保單位或擔保人保證,以便居住地司法所進行監管。除未經許可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外,對因探親、就醫、出差等原因需要離開活動范圍的,應向所在司法所請假。

 

除此之外,完善異地社區服刑人員監督管理制度。由于異地社區服刑人員的特殊性,暢通監督管理制度尤其重要。異地社區服刑人員由于人戶分離,因就學、就業、醫療、養老等原因,會出現改變服刑地的情況。因此應該設定社區服刑人員服刑地變更的條件和審批程序,完善交接手續,以便跟蹤監督管理。

 

二是完善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機制。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的管理工作是無可爭議的,這符合目前的現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可借助于公安機關力量,聯合處置矯正對象的違法和犯罪案件,特別是對于脫管的社區矯正對象,可充分發揮公安的優勢。同時,強化與法院、公安局、監獄的職能配合,重點掌控異地接管環節,保證社區矯正的效果。建立和完善相關部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銜接機制,完善法律文書送達回執制度、矯正對象交接回執制度、執行情況通報制度,確保人員流動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相關部門則應全力配合社區矯正工作。

 

三是建立全國社區矯正信息平臺。在全國建立社區矯正聯合監管與社區矯正信息管理平臺,實現一體化管理和資源共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區服刑人員登記查詢系統,實現社區服刑人員信息即時錄入和查詢,并盡快實現與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監獄的信息平臺互聯互通。

 

四是推進全國各地社區矯正平衡發展。社區矯正目前全國起步不一,發展不平衡,這種不平衡狀態加劇了對異地罪犯適用和執行社區矯正難度,影響社區矯正工作全面推行的進程。因此,應爭取縮小社區矯正區域間的差距,平衡促進各地社區矯正事業的發展。

 

在物質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我們可在全國建立社區矯正一體化的制度,不再以戶籍地、居住地等為條件,限制流動性人員的社區矯正,以有利于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為出發點,并經矯正機關審查批準,讓服刑人員選擇合適的、與其聯系最密切的社區矯正地點,如回原籍地、居住地、親屬地等地服刑,以達到社區矯正的最大效果,真正解決異地緩刑犯社區矯正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