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實踐過程中,存在著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行為規范的行為。

 

一、具體表現

 

(一)委托代理關系建立和終止不符合規定

 

1、部分執業律師、尚處于停止執業期間的律師、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未經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私自接受當事人委托,以公民身份參與訴訟代理活動,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或變相收受委托人的服務費用和其他財務。

 

2、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代理,自行終止委托代理關系,且未提前通知委托人,使委托人沒有時間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

 

3、一些案件較多的律師收案后,或者一些未取得執業資格的實習律師、律師助理自己攬到案件后,授權委托書上雖寫有執業律師和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的名字,但實際上僅由實習律師或律師助理單獨出庭或處理其他訴訟事務。

 

(二)風險代理收費問題

 

對于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給付工傷賠償等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收費金額高于規定的比例。

 

(三)利益沖突問題

 

存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內部有兩個或多個律師分別為同一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的利益沖突問題;在代理了前委托人的案件之后,又接受了與前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后委托人的代理工作的利益沖突問題。

 

(四)其他不規范行為

 

一些律師基于委托人的不懂法或對律師的信任,濫用起訴權、管轄異議權、上訴權等,拖延審理時間,干擾法院正常審理工作。還有一些律師在敗訴后,挑撥當事人情緒,慫恿當事人通過上訪等非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不配合、支持法院工作。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律師事務所要加強對本所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建立律師事務所內部執業利益審查機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委托代理手續,向法院出具函件。

 

(二)法院要嚴格審查,禁止不符合規定的人代理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建立與律師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發建議函,對違反規定的律師進行懲處。告知當事人公民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所應具備的條件、權利義務等,提示當事人選擇合適的人為其代理。

 

(三)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對律師進行行政處罰,并及時向法院通報律師違規、違紀的處理情況,且向社會公開。

 

(四)律師協會要不斷強化行業自律管理職能,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工作,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視情節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