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法院近期在訴訟中發現,公民代理訴訟的案件數量有較大幅度上升,而且其中部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為職業公民代理。由于我國訴訟法在法院審查和認可公民代理的程序上并未作出特別規定,導致不規范的公民代理行為給法院的審判工作正常進行造成了較大的干擾,需要相關部門特別是司法行政部門引起重視。

 

目前部分公民代理案件存在的問題是:

 

一、公民代理人法律知識欠缺,不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困難。大部分公民代理人,包括“專業”公民代理人,并不擁有相當的法律專業背景,在訴訟中不遵守規范的庭審秩序和制度,不能針對訴訟標的、爭議焦點、案件實事和法律關系進行舉證、質證、辯論,往往采用胡攪蠻纏、隨性發言、“咆哮公堂”的方式給被代理人以不合理的訴訟期望、給法院以壓力以求取得訴訟利益。

 

二、違反法律收取代理費用或者“購買”訴訟權利取得非法利益,擾亂司法行政秩序。因公民代理行為不能如律師制度一般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給部分“專業”公民代理人以規避法律的便利,胡亂收費、風險代理、“購買”權利的情況層出不窮。

 

三、損害了司法公正的正面形象,敗壞了社會風氣。部分公民代理人試圖通過當事人給法院施壓,刻意造成法院司法不公、執法尋租的假像;或者向外公然宣稱其同法院工作人員擁有密切關系,可以左右案件審理、執行工作,以求擴大案源、增加知名度;或者向當事人索取“公關”費用,以擴大其不正當收益。

 

該院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規范公民代理制度、嚴審公民代理資格。以當事人“親戚、朋友”形象出現的公民代理人應當出具基層民間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并向法院提交未收取任何代理費用的證明。對于查明的違規代理行為,司法行政部門要增大處罰力度,建章立制予以規范。

 

二是增加當事人的出庭率,對于公民代理案件,應當責令當事人在第一次庭審時親自出庭對其同公民代理人的關系和授權進行確認。

 

三是嚴格審查當事人身份。對于部分“購買”權利獲取利益的案件,要嚴格審查身份和案件事實,嚴肅處理無民事權利的“公民代理人”購買“權利”參加訴訟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四是增大法律援助力度、規范相關制度。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在法院立案部門設立法律援助服務點,指導經濟條件較差的當事人通過正規渠道取得法律援助和減免訴訟費用。五、增大法律援助力度。通過定期開展“送法下鄉”、等形式多樣的法制教育宣傳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水平和參與訴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