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協議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作者:付陳友 發布時間:2011-07-21 瀏覽次數:512
訴訟離婚由于其處理問題的完整性和可供執行性的優點,許多夫妻即使達成了離婚協議,也走進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其婚姻關系。大量的離婚案件涌入法院,也帶來了許多問題,筆者就自身單位近年的離婚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發現訴訟離婚調解協議中存在的許多問題,本文就這些問題談談一些簡單的看法。
一、財產權屬審查不嚴。部分離婚協議中,僅有原、被告雙方口頭陳述財產狀況,即使是涉及不動產,法官也很少要求當事人提供權屬的證明,而當事人陳述的財產有些是第三人的財產或者是家庭共同財產,在調解協議中對財產進行分割,是直接導致財產權屬發生變更,有侵權第三人利益之虞。
二、未成年人利益保護缺失。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為達成離婚協議,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或者較少支付撫養費,在直接撫養一方經濟條件較差時,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缺失,且救濟困難,再次起訴要求或者增加撫養費費時費力,增加訴累。
三、贈與條款的效力尷尬。部分離婚協議中,原、被告雙方將特定的財產贈與他人(往往是子女),而該贈與行為是否可以撤銷,受贈人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法律上界限模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為新的矛盾產生埋下了隱患。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可從試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加大證據的審核力度。規范證據審核,對離婚所涉財產權屬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證實,而不僅僅是口頭陳述。對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調解協議不予確認。對證據審核不嚴,導致案件錯誤或者有瑕疵的,及時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
二、強化合理性釋明和引導工作。對忽視未成年人利益,有不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長之虞的調解協議,暫緩審查確認,強化釋明和告知制度,必要時召集雙方家庭長輩或其他人召開家庭會議,確立更為合理的調解方案。
三、出臺指導性規范性意見。針對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效力問題,由最高院或者各省高院出臺指導性規范性意見,統一各地法院做法,維護法制統一,指引利害關系人行為,防止新矛盾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