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法院分析法院專遞存在的問題及提出對策
作者:吳蕓 發布時間:2011-07-20 瀏覽次數:734
長久以來,“送達難”一直是影響審判效率的一大難題。近來,我院調研發現“送達難”除了常規原因外,法院專遞也是重大原因之一。目前,法院專遞存在一些問題,對法院審判工作順利開展至關重要,亟待引起重視。
法院專遞存在的問題:
一是專遞收費高。郵局收費過高,這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一般,郵局專遞收費標準同城為15-20元/件,異地為25-40元/件不等。而普通快遞不分同城異地,全國統一價為8-10元/件。而法院因訴訟程序需要,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進行多次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這在無形中加大了當事人的訴訟壓力。
二是回執退回周期長。郵局快遞的回執聯退回時間太長,大部分專遞通過查詢電話查詢為已經簽收了,但回執卻在開庭時仍未退回法院;有的快遞經查詢表明未收到已退回,但退回理由卻未注明,這使得辦案法官不能及時獲知文書送達情況,在當事人詢問時也處于被動狀態,不僅影響了庭審的進程,還浪費了審判資源。
三是專遞員簽收不規范。部分專遞簽收極不規范,如該專遞系代收,卻沒有注明代收人的身份信息及其與收件人的關系,回執上只有代收人的簽名,這明顯不符合民訴法關于送達的規定,缺乏送達的法律效力,且這種行為將法院置于了審判被動狀態。曾經就有一個案例,因專遞退回周期長,開庭時回執仍未到達法院,被告未到庭,也未與法官聯系,但經電話查詢表明專遞已送達,故法官缺席審判,但事后被告情緒激動,表示其未收到快遞,上訴后上次法院查明:當時被告家中無人,快遞員無奈將快遞交予被告的鄰居簽收,但事后鄰居也外出,未及時將快遞轉交被告,這不僅影響了法院的審判效果還大大的破壞了法院在群眾心中的威嚴形象。
四是專遞員業務水平不高、工作態度不正。郵遞人員在收件人外出或下落不明,查無此人等專遞不能送達或者收件人拒收時,即在回執上注明后就退回法院,而不采取其他送達措施,處理方式極為簡陋,且有部分專遞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極度不負責任,送達時不親自上門送達,僅打幾個電話就了事,如電話無人接聽,就記錄無法送達,便退回法院。這不但消耗了郵政資源,還降低了法院專遞的送達效率,未能達到法院專遞的應有效果。
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法院專遞由中國郵政獨家承攬,缺乏市場競爭,有恃無恐,價格居高不下;二是郵局投遞員缺乏法律知識,法律意識薄弱,不清楚法院專遞送達的法定要求;三是部分郵局將法院專遞業務發包給郵局以外的人員,缺乏管制監督。
對策建議:
一、以“招投標”模式打破市場壟斷,降低資費標準。法院專遞業務可采用“招投標”方式增強良性市場競爭,打破市場壟斷,降低收費標準。在有合格的快遞送達資質單位中,依法良性競爭后選擇法院專遞送達的合作伙伴,簽訂合同,合同期滿另行簽約,從而降低收費標準。
二、建立完備的送達查詢體系,保障送達信息暢通。快遞送達機構應當加強全國聯網,加強各分支機構相互間的信息送達暢通,建立完整的送達查詢體系,詳細備注送達情況、專遞員編號或姓名、簽收情況等相關送達信息,在回執未及時退回法院時也支持網上查詢,確保法院專遞的回執信息及時回饋法院。
三、加強專遞員業務素質培訓,嚴格規范送達手續。送達機構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嚴格依法規范送達手續,提高工作責任心,保證送達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在非當事人本熱簽收時詳細注明簽收人身份信息,以便法院查詢確認,保障法院的程序公正性。
四、建立聯動合作機制,下放、授權送達主體資格。法院可下放或授權部分送達權利給合作的送達機構,合作的送達機構為法院專遞配備職業道德好,專業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法院快件專遞員”,其可視為法院的送達人員,在必要時可依程序進行留置送達,盡可能提高送達效率,縮短審判周期,提升審判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