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成某于20039月被某技校錄用,學制3年,技校在教學管理過程中會安排學生進行實習,20057月成某與某精密材料公司簽訂實習合同后便在該公司實習。2006313,成某在實習過程中,左手不慎被鋼帶軋傷致九級傷殘。后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成某遂將公司和學校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164253.73元,除去公司已付款項,還要求賠付79912元。

對于本案由誰承擔賠償責任,三方當事人各說其辭。成某認為其雖在公司參加實習,但仍為學校學生,并非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故實習期間受傷,公司方應承擔相應責任,而校方未盡學校管理責任,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方認為,成某受傷是校方未安排指導老師指導,違規(guī)操作造成,因系校方主動安排學生來公司實習,故校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校方認為,成某與公司簽訂了實習合同,雙方應構成雇傭關系,公司方未盡安全警示和防范義務,現(xiàn)成某受傷,雇主應擔責。

法院對各方提供的證據經綜合分析,認定成某到公司實習是基于成某作為技校的學生,由技校安排去公司實習;同時確認成某在公司受傷期間屬學生實習,成某本人非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并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加上公司與技校并未就成某到公司的實習訂立書面的實習協(xié)議,未明確雙方的管理職責及傷亡事故的處理辦法,成某實習過程中受傷,參照江蘇省勞動和保障廳蘇勞社勞薪[2001]24號《關于規(guī)范企業(yè)接納在校學生學習和勤工助學活動的通知》和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錫勞社關系[2004]1號《關于貫徹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關于規(guī)范企業(yè)接納在校學生學習和勤工助學活動的通知〉的意見》的規(guī)定,認定公司、技校在兩單位未簽訂書面實習協(xié)議前提下安排成某進行實習,兩單位對成某的受傷均應負同等責任。據此判決由二單位對成某的合理損失部分計人民幣118456.73元各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