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日前,蘇州吳中法院審結蘇州市首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邵余榮等1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數罪并罰,分別被判處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永可、王永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165464.55元和9478.97元。

邵余榮等11名被告人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071月至4月分別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至5月分別被逮捕,吳中檢察院于2007118提起公訴,吳中法院于2008122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查明以下事實:

被告人邵余榮于20001月刑滿釋放后,自2005年以來,通過自己控制及被告人宋承君、王雪松各自所控制的成員,形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生活秩序、禍害一方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逐級控制,組織嚴密,以被告人邵余榮為首,購置刀具、防刺背心、槍支等作案工具,以收取“保護費”的方式,通過控制木瀆及周邊地區的非法賭場,大肆斂財,發放組織成員的部分生活費用,在木瀆及周邊地區實施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該地區造成了重大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余榮等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強索保護費,持械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他人,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均應數罪并罰,被告人邵余榮等人應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