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另案處理”
作者:王軍 發布時間:2008-07-24 瀏覽次數:1586
在刑事法律文書中,經常見到對于同案犯使用“另案處理”一詞。“另案處理”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另作他案處理,要敘述案件時使用這一詞匯顯得簡潔、明了。但是,筆者認為使用“另案處理”一詞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使用“另案處理”應有依據。有的判決書使用“另案處理”是抄錄檢察機關的起訴書,而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又是抄錄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是否確已另案處理了,或者正在以另案在處理中,往往承辦人未加審查,這就很容易出現紕漏,或漏訴,或漏判,或量刑不平衡。因此,對于另案處理的同案犯要在卷宗材料中有所反映。
第二,使用“另案處理”一詞,如果這個“另案”已經處理完畢,應具體寫明,如“已判刑”、“已勞教”等。如果尚未歸案,亦應注明“在逃”等字樣。
第三,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不能簡單地用“另案處理”一詞搪塞,使之成為減輕處罰或逃避刑事責任的“防空洞”。
總之,法律文書要體現執法的公正、嚴肅,因此,使用“另案處理”一詞,要實事求是,切忌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