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今年八歲的沈某是南通開發區某小學學生,在一次學校組織的體育課中,因被同學包某拉倒,導致一顆門牙折斷,因沈某、包某和學校三方協商賠償未果,故沈某訴至法院,要求包某、包某的監護人和學校共同賠償醫藥費2.2元、鑒定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2202.2元。

南通開發區法院審理認為,上體育課時,包某拉沈某,導致原告摔倒,左上門牙掉落,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包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學校在學生上課時,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和保護義務,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據此判處三被告共同賠償包某醫藥費2.2,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