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糾紛執行難的成因及其對策
作者:徐健 發布時間:2008-07-11 瀏覽次數:1772
當前,相鄰關系涉訟的民事案件大幅上升,因各方矛盾的尖銳性、權利內容的拓展性、利益主體的多元性等因素給司法解決增大了難度;案件背后往往有著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一旦處理不好就會使簡單案情復雜化,造成比案件本身更為嚴重的后果,應引起重視。
一、相鄰關系糾紛執行難的背景成因分析
1、相鄰關系糾紛的主體多元化、矛盾尖銳化。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以住宅小區為模式的居住形態在逐漸替代院落結構的居住形式,以家庭為單位的單個成員擴展到以眾多業主為聯合體或以業主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社會成員,一些涉及到幾方利益的相鄰關系糾紛往往以共同訴訟的形式出現,相鄰關系糾紛的主體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另一方面,相鄰糾紛訴訟標的額不大,多以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消除影響等訴訟請求為主,涉及的主體具有地緣、人緣上的聯系,往往是協商不成,忍無可忍才訴至法院,長期形成的矛盾較為尖銳、激烈。
2、相鄰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多有延伸。相鄰關系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屬于多發性的糾紛,其內容在不斷拓展,立體式的相鄰關系更多地取代了傳統的平面相鄰關系,原來單一的通風、采光、通行等相鄰糾紛內容業已擴展到以提高住宅環境檔次為目的的環保、綠化和安全等方面,增加了相鄰關系的復雜性。
3、行政行為對權利相對方的民事權益保護考慮欠缺。(1)行政規劃不嚴謹。在審批建房時并不到建房現場進行勘驗,僅憑主觀臆斷就進行批示,造成宅基地距離過近,甚至發生重疊現象。(2)審批手續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權人手中沒有任何可以確定宅基地的手續和文件,致使當事人權利范圍不明確,僅憑傳統觀念行事。(3)執法不到位。對于違章建筑、違法占地行為查處不嚴,造成村民產生僥幸心理,認為上述違法行為不會被處罰。從而紛紛搭建違章建筑或違法占地,致使相鄰糾紛不斷產生,且難以處理。
4、訴訟程序與實體審理要求之間的沖突,使簡單案情復雜化,激化當事人的對抗情緒。有些案件當事人爭議的標的只有數百元,而鑒定費用則需花費幾千元,且有的鑒定結論只能證明損害原因,不能證明該原因與被告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沒有實質性意義,不僅延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同時還增加了訴訟成本;有些鑒定還需要向委托機關提供相關的材料及進行現場勘察,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絕,都會給法院順利處理案件帶來障礙。
5、當事人對法律認識片面化、權利認識絕對化。特別是的大多數為法律知識有限的村民,在建房時較少考慮相鄰方的權利,均按照宅基地最大面積建房,造成相鄰通風、采光、排水糾紛。執行過程中一般不會主動配合,還可能設置重重障礙。有的經多次傳喚不到庭,故意回避執行人員;有的口頭表示履行,逾期后又不履行;有些行為雖然可以替代,被執行人往往又會為逃避執行而長期外出,讓其年紀大或有殘疾的父母兄弟等阻攔執行。
6、現行法律規范過于原則,審判實踐難以操作。《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只規定了處理不動產相鄰關系的一般原則,法官在自由裁量時缺乏相應的參照標準,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結果難以讓當事人心服口服。農村風俗習慣與法律規范的沖突,也會使農村居民不能理解法院的判決結果,導致纏訟、累訟的發生。判決后當事人矛盾更為對立,執行過程中到處信訪投訴。
7、少數案件判決過于簡單,增大了執行的難度。與法官業績密切相關的績效考核的精細評比及內部的責任追究,往往讓一些審判法官為了不被發改案件對裁判的結果采取非常寬泛的方式,粗放而不具體。有的判決認為只要構成妨礙或者侵權,就機械判決拆除或者停止侵害,而未考慮到判決后有無實際執行的可能性;有的判決過于模糊,簡單的判決恢復原狀,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難以操作。
二、解決相鄰關系糾紛執行難的對策建議
1.規范行政行為,注重事前救濟。司法救濟是一種事后救濟,所花的成本有時候非常昂貴。行政行為的不嚴謹導致有些案件從司法程序再次回到行政行為,從而使解決此糾紛的經濟成本成倍增加。建議有關行政機關能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嚴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共同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2.規范訴訟行為,理順法律關系。要正確把握相鄰關系與地役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及物業管理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對當事人以相鄰關系、地役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或物業管理合同等數個基礎法律關系提出相鄰關系訴請的,要求當事人明確其訴請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將因契約產生的地役權糾紛、因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產生的侵權糾紛及因違反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從相鄰關系中分離出去,在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時,僅根據相鄰關系而非侵權或違約的法律關系來適用法律。
3.適用經驗法則,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為公平分配舉證責任,第七十五條規定了對妨礙舉證的推定條款。根據該條款的創制目的和價值,對那些需要鑒定而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不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鑒定機構入室勘察的,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主張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認定該方當事人屬于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不再予以司法鑒定,而推定另一方的主張成立,以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及時審結案件。
4.裁判文書制作表述清晰、具體、易于操作。在訴訟過程中,要進行實地勘察,查明事實,判決主文明確具體,把握好“度”。在執行中應根據法律的價值取向確定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權,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會常理,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
5.加強調查與溝通,統一執法尺度。相鄰糾紛發生后,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并走訪相鄰的其他群眾,以及相關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在了解案情的過程中,對內統一執法尺度,對外則讓相關人員也隨之熟悉法律;在案件完結后,通過向相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書,規范相關的手續和行為,減少相似類型相鄰糾紛的發生。
6.調動基層群眾性組織的積極性,為順利解決糾紛提供有效幫助。針對某些相鄰關系糾紛案件進行就地審理,對于案情簡單,當事人心理復雜的相鄰糾紛案件,在現場開庭審理,容易看清問題,在調解過程中,針對擺在面前的矛盾焦點,有的放矢,指出雙方在處理糾紛時各自的不足,及時尋求妥善的處理問題的方法,便于雙方具體執行,使矛盾及時化解。庭審后邀請當地的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他們對出現的鄰里糾紛及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非常了解,在他們的參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容易做雙方的工作。
7.加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進社會和諧。告知相鄰的不動產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受到某些限制,否則就會直接妨礙相鄰方對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正常行使。在各個環節用用多種手段廣泛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識,減少相鄰糾紛,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