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全市法院備選鑒定拍賣機構監督工作規則》,給鑒定、拍賣機構立了一個規矩。

據南京中院司法鑒定處負責人介紹,過去鑒定機構無限期地鑒定,致使法院審限一延再延。為此,《規則》明確要求,受托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受托事項,不能完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3日向法院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法院或當事人對鑒定報告、拍賣結果及工作程序等提出異議,受托機構應自收到法院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就異議內容書面向委托法院作出答復。

《規則》還針對鑒定、拍賣機構的無良行為出臺了具體的罰則,如有惡意串通行為,受到實名舉報或作為被告涉訴,濫用鑒定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停止鑒定并不再委托;無資質人員鑒定而由未參加鑒定的專職人員署名出具報告的,行業年檢、抽查中列入整改仍不合格的,未按規定申請回避造成危害的,承攬業務時向有關人員行賄的,偽造鑒定、拍賣人員的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證明等材料的,被依法撤銷、撤回或吊銷執業許可證,機構歇業超一年或終止經營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禁止性規定且情形嚴重等行為的,暫停委托1年。

 

(200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