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被告人譚某在擔任鄉鎮衛生院院長期間,為下屬和藥械銷售商謀利,收受賄賂及回扣31400元,日前被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已退出的違法所得31400元上繳國庫。

譚某于199812月被任命為楚州區季橋鄉衛生院院長,20033月轉任楚州區仇橋鎮衛生院院長。19996月至20057月,利用職務便利,為河南省商丘市一藥業公司業務員王某銷售藥品和及時給付貨款提供幫助,先后7次收受王某及其兄給予的2800元。2001年春節前,季橋衛生院一醫生為感謝譚某對其工作的支持,送其500元。200211月至20043月,譚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安徽一醫藥有限公司業務員蔡某銷售藥品和及時給付貨款提供幫助,先后4次收受蔡某3000元。20037月至200611月,譚某為南京某有限公司藥品代理商高某銷售藥品和及時給付貨款提供幫助,先后11次收受高某20000元。20035月至20066月,為藥品銷售商周某銷售藥品和及時給付貨款提供幫助,先后7次收受周某給予的4100元。200611月,檢察機關在偵查其他案件中掌握被告人譚某收受高某所送20000元的事實,導致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