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男青年提出分手, 女青年彩禮不返還。78,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彭某某向原告戴某某返還禮金36600元。

射陽縣海河鎮的男青年戴某某經人介紹與同鎮女青年彭某某相識戀愛,2007108定親,戴某某應彭某某要求,給付彭某某禮金38600元和金項鏈、金戒指、金耳塞(價值6000元)。后雙方發生矛盾,難以共處,戴某某提出分手,對彩禮雙方未能協商解決,戴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彭某某返還禮金。

庭審中被告彭某某辯稱,原告戴某某給付禮金38600元和三金,因原告戴某某不顧婚約,又與另一女子談戀愛,提出與我分手,故不應返還,請法院駁回原告彭某某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婚約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均可自由解除婚約。婚姻應以雙方的感情為基礎建立,但被告借訂婚之機向原告索要禮金,違反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故被告借訂親索取的彩禮依法應予返還,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