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金不能保婚約 戀愛不成應返還
作者:孫海雷 耿洪賢 發布時間:2008-07-08 瀏覽次數:981
本網鹽城訊:男青年提出分手, 女青年彩禮不返還。
射陽縣海河鎮的男青年戴某某經人介紹與同鎮女青年彭某某相識戀愛,
庭審中被告彭某某辯稱,原告戴某某給付禮金38600元和三金,因原告戴某某不顧婚約,又與另一女子談戀愛,提出與我分手,故不應返還,請法院駁回原告彭某某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婚約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均可自由解除婚約。婚姻應以雙方的感情為基礎建立,但被告借訂婚之機向原告索要禮金,違反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故被告借訂親索取的彩禮依法應予返還,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