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偉發公司業務員王利民在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后,因未遵守與偉發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的事項,77,徐州市泉山法院認定其違反商業秘密約定,判決其支付偉發公司違約金60000元,賠償損失30000元。

2007417,王利民(乙方)與偉發公司(甲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書》,約定:甲方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包括甲方的技術秘訣、設計圖紙、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渠道及情報)均屬于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或中止后三年內必須履行為甲方保守商業機密的義務。如乙方擅自泄密,則視為侵權和違約,乙方需支付給甲方違約金60000元,同時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相關法律責任。合同簽訂后,王利民在偉發公司從事產品銷售工作。一年半后,王利民遞交了辭職報告,在未得到偉發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利用自己掌握的偉發公司的客戶名單推銷與偉發公司生產的同類產品,獲利頗豐。偉發公司獲悉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王利民與偉發公司在《勞動合同書》中已明確約定“甲方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包括甲方的技術秘訣、設計圖紙、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渠道及情報)均屬于甲方商業機密。乙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或中止后三年內必須履行為甲方保守商業機密的義務。如乙方擅自泄密,則視為侵權和違約”,故王利民的行為應認定為違反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