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賭場“放水”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0年4月4日,在賭場上結識的方某、金某以及金某朋友王某等人相約聚餐。席間,方某向王某提出,想委托王某幫助其在賭場放貸。王某遂聯系了外號“大龍”的賭場老板,商定賭場放貸10萬元,每天利息800元。王某因臨時有事,遂讓其朋友金某陪同方某至銀行取款,后金某將有關款項交付王某,或根據王某的指示將部分款項轉賬至賭場老板“大龍”的銀行賬戶。

此后,王某定期通過微信紅包向方某支付每天800元的“放水”利息。不久,王某在微信中提及賭場大莊被抓,只能在小場子“放水”了,王某向方某支付的利息也減少至每天200元。數月后,方某提出要撤錢,王某稱賭場放貸本身就有高風險,賭場老板已經跑路了。方某遂于2020年11月訴至吳江法院,要求直接接受其款項的金某歸還其借款本金9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借貸合意及款項交付是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方某確認借款事情由其與王某商量,金某沒有參與。金某亦將有關款項轉交王某或按王某的指示轉賬。金某與方某之間未達成借貸合意,方某僅以金某收款為由主張與金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于法無據。另外,王某與方某在賭場認識,二人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可以證明案涉款項用于賭場放貸,方某定期從王某處收取高額利息。即使不考慮真實的借款人身份,本案亦屬于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方某要求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同樣不應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方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吳江法院也及時將在該案中發現的方某、王某、金某等人涉嫌從事賭場高利放貸活動的相關違法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提醒,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睹穹倓t》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根據該原則,認定即使不考慮真實借款人身份,因案涉款項的用途是賭場放貸,不應受民法保護,原告的訴請同樣應依法駁回。一方面,從違法性角度,賭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本案方某等人出借款項用于賭場高利放貸活動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受到刑罰制裁。另一方面,從價值導向角度,對于方某以賭場放貸為目的而出借的款項不予保護,有助于形成正確的行為指引,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