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8,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0841起執行。該決定對審判監督程序作了較大的修改,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此規定,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如申請再審的,本院無權決定再審,受理后,也應當移送上級法院進行復查。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第一百七十七條未作改動,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此條規定,本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如院長發現有錯誤的,通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可以進入再審。

對本院院長發現判決、裁定有錯誤,人民法院主動進入再審,會產生以下法律問題:

一是本院主動進行再審,由于并不是當事人申請再審而啟動再審程序,如在再審期間,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再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時會出現下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同時再審的情形。

二是本院主動進行再審并作出裁判后,當事人對裁判不服,但不提起上訴而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提起上訴待上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判后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此時會出現一個生效裁判被兩次再審的情形,與一個生效裁判一般只能再審一次的原則不相符,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筆者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應對院長發現本院民事判決、裁定有錯誤,需要進行再審的程序作出規定,規定下級法院可以將主動發現有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移送上級法院進行審查,由上級法院進行再審或由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