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聯動化解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作者:江蘇法制報 發布時間:2020-12-30 瀏覽次數:5567
本報訊(記者 陳堅)12月25日,省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關于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機制的意見》。其中最大的亮點是:經消保委組織調解成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予以司法確認,確認后可申請強制執行。
據統計,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三年間,全省法院受理各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119462件,開發商面對購房者的集體維權或集體訴訟,往往輕易不肯讓步,因此愈加造成購房者對開發商的嚴重情緒對立。妥善處理此類矛盾糾紛,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協調化解,但在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境況下,實現起來并不容易。
如何讓此類糾紛在進入法院訴訟前,先經非訴糾紛化解渠道化解,以短平快的方式形成以點帶面的示范效應,省法院與省消保委多次溝通協商,共同出臺了《意見》,旨在聯動配合化解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機制,鈍化矛盾,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妥善解決,促進江蘇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意見》明確:省法院與省消保委共同設立全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領導小組,指導全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聯動化解工作。在同級法院與同級消保委之間建立信息共享、知識共享、經驗共享機制,同級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同級消保委解決糾紛;消保委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天內向同級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消保委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就相關事實沒有爭議的,消保委應當以書面方式固定無爭議事實。在法院訴訟階段,當事人無需對以書面形式固定的無爭議事實進行舉證,從而簡化訴訟流程、提高訴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