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即通勤事故)納入工傷保障范圍,體現了對職工權益的保護。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比原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主要的變化在于:1、擴大了交通事故的類型:原先只限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現在擴大到所有類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等類型;2、限定了構成工傷的前提:即職工對事故所負責任為非主要責任,而原先只要是機動車事故,不問責任負擔。

 

通勤事故的工傷認定的爭議焦點也由原先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機動車事故(如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轉變為職工對事故是否負主要責任。司法實踐中,雖然絕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均有事故責任明確分配的決定書,是否符合工傷條件一目了然。但是仍有部分情況下交警部門出具的是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認定書,該種情況下如何處理,本文將對此進行探討。

 

一、證明責任的分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是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有觀點認為,該規定屬于證明責任的倒置,只要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有異議的,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的責任,在用人單位無法舉證推翻職工主張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即認定為工傷。

 

筆者認為:該規定雖確立了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但職工也應對一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如符合工傷申請主體(如存在勞動關系),符合工傷受理條件(如在申請認定的期間內)及符合工傷的初步證據(如在上下班途中)等。如職工不能完成上述舉證,則不利后果由職工承擔。在職工完成上述舉證后,證明責任才轉移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對職工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承擔舉證責任。

 

二、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沒有出具事故認定書或認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如何認定工傷?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人主要責任是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當沒有證據證明系其主要或全部責任的,這一法定事由就不成立。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沒有作出認定,職工無法提供事故責任的證明,但同時用人單位也無法提供事故責任的證明,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證據,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則應當認定職工為工傷。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為職工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且用人單位就該事故責任不具有舉證優勢,對于事故責任的證明責任應由職工承擔。職工舉證證明其在事故中負非主要責任,則可以認定為工傷。職工無法舉證事故責任的,不予認定工傷。

 

筆者認為,對于交警部門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應區別對待。

 

是事故發生后雖及時報警,但交警部門經調查后卻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交警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交警部門制作的事故認定書不認定事故責任。

 

對于該種情況,我贊同觀點一。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及時報警處理,仍無法查證事故事實,最終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此時,職工對事故責任無法確定并無任何過錯,從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出發,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認定為工傷。

 

2、是事后報警導致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于該種情況,我贊同不予認定工傷。對于因勞動者未及時報警的原因(如當場感覺無大礙選擇私了等)導致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不利的訴訟后果應當由職工本人承擔。因為職工本人對于無法查證事故事實具有過錯,且職工作為事故的親歷者,用人單位的舉證不能是有職工本人的行為導致的,用人單位亦不具有任何的舉證優勢,故相應的不利后果應由職工承擔,不予認定為工傷。

 

3、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僅有兩種情形,即上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一條、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后,筆者認為由于涉及到工傷賠償的問題,應賦予用人單位交通事故利害關系人的地位,可以就該事故認定書提請上級機關進行復核,以保證事故責任認定的準確性。

 

4、對于雖無事故責任認定,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經過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在該道路賠償案件中對賠償責任進行的分配亦可以作為工傷認定案件中確認事故責任的一個依據。

 

5、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方逃逸的情況,實踐中往往有交警部門以肇事方逃逸后無法查明事故發生原因為由,拒絕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筆者認為,雖然該情形運用上述第1種情況的理論,也可以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但是筆者認為,對于肇事逃逸的,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使未能查獲肇事人,交警部門也應當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故應當重新判定事故責任,然后再行工傷認定,這樣得出的工傷認定結論才是令人信服的。

 

綜上所述,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舉不出職工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若責任無法認定,是由于職工未及時報警導致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則用人單位的舉證不能是職工的過錯導致的,不予認定為工傷。對于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結論,用人單位有權向上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的事故賠償責任可以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