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前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收益如何認定歸屬,這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對正確分割夫妻財產,維護社會穩定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法律對收益類型規定得過于籠統,缺乏認定收益歸屬的基礎性原則,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產生諸多爭議。應當增加關于收益內涵的規定,明確以“配偶貢獻”為基本原則認定收益歸屬。

 

關鍵詞:婚前財產 婚后收益 歸屬 立法不足與完善

 

 

婚前財產,即婚姻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之前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財產以及以其他形式獲得的合法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收益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在司法實踐中頗具爭議。隨著財產種類的日益多樣化,清晰界定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產生收益的性質及歸屬具有重要意義。

 

一、婚前財產于婚后產生收益的種類

 

(一)孳息

 

我國學理通說根據是否由自然性質而產出,將孳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例如樹上的果子、母畜產出的幼崽、羊毛、雞蛋等均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不是依據物本身的自然屬性產生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物。一般指租金、利息等。

 

(二)投資收益

 

投資,是指企業或個人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者實物,以經營某項事業的行為。投資存在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投資僅指貨幣或者實物投放在企業用于獲得利潤分配的行為;而廣義的投資除狹義所包含的以外,還包括投資所獲得的增值收益。本文所述投資的概念僅指狹義上的投資。

 

(三)增值

 

增值,是物本身交換價值的增加。增值收益是與孳息收益、投資收益相并列的概念,區別在于,增值部分的物或權利并未與原物相分離,增值的利益從未從現實的商品交易中實現,是一種不可量化的價值;而孳息收益、投資收益與原物是分開的,獨立的。

 

二、婚前財產婚后收益之認定    

 

個人財產婚后之收益究竟屬于個人還是夫妻共同,其實質是在維護婚姻共同體與保護個人權利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從各國立法實際來看,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共同財產,例如瑞士、意大利、菲律賓;有的國家將收益歸之為部分共同財產、部分個人財產,例如法國、美國;而還有些國家則將婚后收益歸為個人財產,例如埃塞俄比亞、俄羅斯等。筆者認為,完全將婚前財產婚后之收益歸為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或是忽視了夫妻共同體的意義,或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一種僵化的理解,兩者都不可取。

 

筆者采用目前學界的通說,將個人財產之婚后收益主要分為三類即孳息、增值、投資收益,并根據三種不同類型,對收益的歸屬進行探討。

 

(一)個人財產婚后孳息的歸屬認定

 

雖然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都有孳息之名,但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而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在正是如此,在婚姻財產糾紛案件中認定孳息的歸屬時不可一概而論。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與人們的辛勤勞動不可分離,鑒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共同勞作的屬性,一般情況下,除非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一方配偶確實未對該孳息的產生作出過貢獻,否則天然孳息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對法定孳息,則要區分利息類收入和租金類收入予以分別對待。對于一方婚前存入銀行,婚后所得的利息類收入,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配偶沒有對利息的收入有任何貢獻;對于租金類收入的取得,往往需要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管理以及對出租房屋等相關事宜進行操勞,因此租金類收入一般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確定孳息歸屬時,需要把握的一個基本原則:將孳息一般性的推定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能夠排除另一方配偶協力和貢獻的可能性。

 

(二)個人財產婚后投資收益的歸屬認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11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法律對具體哪些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在實際訴訟中,當事人容易將各類不同形態的財產主張為“投資收益”,從而發生爭執。下面就幾種生活中常見類型的收益作簡要分析。

 

第一,以個人資產投資房產、黃金等,婚后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所得收益。此種收益的產生是受價值規律及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其性質應當認定為自然增值,一般認定歸屬個人所有。但特殊情況是,如果此種增值是因為對方配偶付出了資金或勞動,如共同償還房貸,在婚后產生的增值中, 共同還貸所占的比例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投資企業的收益。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的,若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利潤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應當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第三,投資股票、債券的收益。股票的收益包括三個部分:股息、紅利、資本增值。股息從性質上看屬于法定孳息,應由一方所有,屬個人財產;紅利能否取得取決于公司的盈利狀況,具有風險性和不確定性,屬于投資收益,原則上應屬于夫妻共有;資本增值從性質上看屬于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三)個人財產婚后增值的歸屬認定

 

增值通常是由于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變動的結果, 與對方貢獻無關, 應當作為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對方配偶做出了直接貢獻, 如償還貸款或參與房屋改造等等, 相應部分的增值應當作為共同財產。

 

綜上,在對婚前財產婚后收益進行分割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充分考慮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將協力和貢獻原則納入區分收益歸屬的考慮范圍之內。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于婚后利益的產生離不開對方配偶的貢獻, 該利益應當作為共同財產;如果沒有凝聚對方貢獻,則應當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前財產歸屬的立法不足

 

2011年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本條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孳息及自然增值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除此之外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采取的是部分共同財產制和部分個人財產制的立法模式,沒有絕對劃為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這也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大進步。

 

雖然我國立法機關對婚前財產所產生收益的歸屬也在進行不斷探索,對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進行不斷完善,但仍然存在不足。

 

第一,法律對孳息、投資、增值的概念未作準確定義,有可能出現同一種收益認定為不同的類型,進而產生不同歸屬。例如,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婚后該房屋由于市場行情波動而升值,該增值部分是屬于投資收益還是增值收益?由于法律沒有基礎性概念的界定,實踐中常常會將同一收益認定為不同類型,從而產生截然不同的歸屬后果。

 

第二、現行法律對收益歸屬的規定過于籠統,無法體現具體收益類別在歸屬上的區別。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五條的規定,孳息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然而,孳息包含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包含了配偶一方的勞動與貢獻,不能一概而論的劃入個人財產的范疇。

 

第三、缺乏對婚前財產婚后產生收益的歸屬進行認定的基礎性原則。我國目前立法中對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產生收益的歸屬主要規定在三個條文:《婚姻法》第18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上述三個條文的規定都較為抽象,無法適應生活中復雜多樣的收益形態。

 

四、對完善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相關條款的建議

 

(一)增加三類收益基礎內涵的規定

 

首先,立法應當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可將法定孳息界定為財產供他人使用所獲得的對價,一般指利息、租金等。

 

其次,增值是指物或權利字價值上的提升,增值部分與原物不分離,這是增值與孳息的本質區別。立法應當區分自然增值和認為增值,自然增值可定義為受市場波動所產生的價值的增加,而非因夫妻一方之貢獻。

 

最后,對于投資收益,可結合我國當前實際,界定為包括投資企業、廠礦等所獲利潤或投資房產、黃金、古董等特定物所獲收益。

 

(二)增加確定收益歸屬基礎性的規定

 

現有的條文不足以應對實踐中多樣化的收益形式,建議增加確定婚前財產收益歸屬的基礎性規定,可定義為:“夫妻一方對對方婚前財產于婚后所生收益的取得有貢獻的,應當以其貢獻度為限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結語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婚前財產婚后產生收益的類型及收益歸屬的劃分規定得過于籠統,在實踐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堅持以體現夫妻貢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核心標準,再針對具體問題包括以后可能出現的新的收益形態作出具體分析,最終才能實現個人財產婚后所得收益歸屬問題上的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1】田娣:《淺析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于婚后所生利益的歸屬》,載《決策與信息》,2013年第8期;

 

2】蔣偉:《論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類型劃分》,載《職工法律天地》,2014年第1期;

 

3】裴樺:《論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于婚后所生利益的歸屬》,載《當代法學》20089月第22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