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訴訟文書送達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作者:吳加全 發布時間:2012-08-27 瀏覽次數:835
當前,人民法院擔負著日益繁重的審判執行工作。由于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執行通知書等等訴訟文書存在諸多問題,給案件正常的審理及執行帶來困難,不利于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盡早實現。故查找訴訟文書送達中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尤為重要,筆者就此略表管見。
一、審判執行中,訴訟文書送達存在的問題
(一)是直接送達難。
司法實踐中,直接送達面臨現實困難。首先,由于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明,導致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送達不能或需要反復送達;其次,基層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現狀,導致直接送達力不從心;另外,少數當事人外出打工經商,長期不歸,規避送達。
(二)是留置送達繁。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留置送達必須有相關人員見證。司法實踐中,不是找不到有關代表,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到場見證,導致留置送達不能順利完成。
(三)是公告送達慢。
公告送達的期間過長,每次公告均需六十日,每個案件至少需要送達開庭傳票和判決書兩次公告,光送達時間就要花去四個月。如果公告要登報,則時間更長。
(四)是郵寄送達亂。
表現在:第一、未按規定簽收郵件。實踐中,由于郵件上未標注簽收時間和代收人與收件人的關系,導致送達時間和送達效力無法確定。第二、郵件退回率高。因原告起訴狀中大多只填寫被告的家庭住址,加之郵局工作人員與被告工作時間基本同步,導致郵件不能送達當事人手中而被退回。當事人如果故意逃避、抵觸法院郵寄送達,則即使提供了送達地址,也可能拒絕簽收法院信件。第三、郵寄送達核對制度不規范。由于郵局內部管理制度不規范,部分人員缺乏責任心,法院的郵件回執常常不能及時返回,影響了審判、執行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委托送達散。
委托送達目前存在以下問題:1、部分受托法院怠于送達,或根本不去送達,也不給委托法院任何回音、答復,當委托法院來電、來信或來人詢問時,受托法院總是以“找不到人,無法送達”或“未收到委托函”為由進行應付了事。2、相關司法解釋中僅規定了委托法院的操作程序,而無受托法院在委托送達中的任何職責義務規定,未制定對拒不執行委托送達的有關工作人員的懲處規定,委托送達制度基本形同虛設。
二、相關對策及建議
(一)、對直接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擴大直接送達簽收人的范圍,將受送達人的好友及親屬納入簽收人的范圍。第二、強化原告的送達舉證義務。要求原告在起訴時,必須祥實填寫被告的送達地址,如法院據此地址向被告送達不能,則由原告承擔送達不能的責任。第三、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建立專人送達機制。譬如,江蘇大豐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成立了送達組,專門送達訴訟文書,使司法資源得到有效配置。
(二)、對留置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完善立法,明確見證人的見證義務。第二、簡易留置送達程序。在遇到當事人拒簽訴訟文書,見證人又不愿到場簽字時,可以通過拍照或錄像的形式將送達過程拍攝下來,制作照片或光盤等保存入卷宗。
(三)、對公告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加強對公告送達的審查力度。經被送達人所在村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方可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送達訴訟文書。第二、擴大刊登報紙的范圍。可以考慮在受送達人原住址地的省、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三、引入惡意公告懲罰性賠償原則。對于一方當事人惡意訴訟,企圖通過公告的形式達到某種目的的,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
4、對郵寄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完善被送達人信息。第二、規范送達標準。應對速遞公司的送達行為提出規范要求,明確送達應窮盡哪些手段,何種情況下可以退信,回執反饋的期限,回執上應注明的事項等,要求速遞公司按規范進行操作。第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可以引入競爭機制,在速遞公司之間進行擇優動態管理,使郵寄送達真正發揮其方便訴訟、節約資源的功效。
5、對委托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應通過立法對委托送達中受托法院的職責義務、送達時限、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定。第二、樹立全國法院一盤棋的思想,加強法院內部協調溝通,強化不同區域法院的司法協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