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近三年來,本院受理的34件強奸案件中40%以上的女性受害者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中20%以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受害者存在重復多次受害現象,應引起相關部門重視。

 

一、危害特點

 

1、手段隱蔽性強。基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受害者的特性,此類犯罪案發時間與侵害時間往往存在較長的時間間隔,證據采集上存在滯后性,加之受害者口供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公安偵查取證的難度,甚至部分案件無法取證,從而導致“重罪輕定”或“有罪不定”現象發生。

 

2、犯罪效仿性強。由于此類犯罪手段的隱蔽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受害者對強奸行為無反抗舉報的意識,多次以零食等引誘無民事行為能力女性受害者“配合”作案,甚至在一定村、居范圍內引發多名不法分子爭相效仿的“漣漪效應”,造成一名受害者成為數起強奸案或輪奸案的共同侵害對象,形成不良社會風氣。

 

3、家庭破壞性強。無民事行為能力女性本身牽涉較多的家庭負擔,遭受強奸往往導致受害者病情加重或懷孕,加劇了受害者家庭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傷害;同時,由于強奸犯配偶無法承受壓力導致離婚現象增多,而強奸犯在家庭破裂及道德責難的雙重打擊下往往自暴自棄、人格異化,社會不穩定因素多。

 

二、基本原因

 

1、家庭監管保護不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女性往往無基本勞動能力,平時多單獨留守家中,一些家庭更是將其視為生活累贅不聞不問,一般均無特別的防范措施,不同程度上給犯罪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機。同時,家庭監管問題也導致限制性刑事責任能力男性成為犯罪主體的比例在不斷上升。

 

2、法律保護意識不強。一方面,相關部門對強奸無民事行為能力女性的法律宣傳不到位,導致部分罪犯無法律抑制意識,甚至一些罪犯因“拉皮條”而成為共犯;另一方面,一些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單身男性出于好心收留流浪“智障女”,基于共同生活的思想無形中觸犯此類犯罪也不在少數。

 

3、社會監管網絡不健全。基層社會對此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群的保護僅限于物質給付上的保障,日常生活照顧僅依賴于家庭親屬的監護,而沒有形成對此類特殊人群的社會監管網絡,特別是對外來人口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此類犯罪防范保護措施不到位。

 

三、對策建議

 

1、加強社會監管保護。由殘聯等政府部門牽頭落實社會監管責任,在村居設置“關愛保護基地”,由監護家長將此類人群交至基地集中工作、學習,對符合強制醫療的及時啟動相應程序,形成“政府、村居、家庭”三位一體的監管網絡,同時加強外來無民事行為人群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層層落實保護措施。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各種媒體和形式,拓寬法律咨詢和幫助渠道,加大農村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守法意識;同時通過“監護人承諾保護書”和“村居委會協護協議書”等制度,不斷提高監護人防范意識和基層組織法治理念,避免犯罪后“私了”現象發生,提高刑罰打擊震懾力度。

 

3、加強聯合排查防范。政府要將此類犯罪作為“法治、平安村鎮”評比一票否決的重點指標,公安、檢察、殘聯、婦聯、村居委會等部門要完善聯合排查和關愛回訪制度,定期組織人員“下訪”,構筑多元維權舉報平臺,形成“早發現早懲治”的排查防范網絡,避免此類受害人“N”次被強奸侵害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