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從公眾環境知情權確立的意義著手,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頒行前后我國公民環境知情權保障的立法狀況進行了分析,最后在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公眾環境知情權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幾個方面進行了簡要的闡述。

 

關鍵詞:環境知情權  環境信息公開     

 

 

所謂環境知情權是指公眾“對本國乃至世界的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特別是關于在其社區內的危險物質和活動的資料充分獲取、易獲取的權利,是實現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前提。[i]環境知情權是程序性環境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公民有效參與環境事務的必備前提。近幾年來,我國不斷加強公民環境知情權方面的立法,政府部門在實踐中也陸續采取了多種舉措,拓寬公民的環境信息來源,尤其是《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初步完善了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給我國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實現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從確立環境知情權的現實意義分析著手,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頒行前后我國公民環境知情權保障的立法狀況進行了分析,最后在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公眾環境知情權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幾個方面進行了簡要的闡述。

 

一、確立環境知情權的現實意義

 

1、公眾環境知情權的確立為公眾在環境侵權案件中尋求法律救濟提供幫助

 

在公眾受到環境污染受到侵害尋求法律救濟時,與環境污染的相關信息就顯得非常重要了。在公眾環境知情權缺失的情況下,環境侵權人可能會以種種理由拒絕提供有關信息。環境知情權的確立,使公眾不但由于環境保護部門的主動信息披露而對其周圍的環境信息有所了解,而且一旦被污染危害,為了確定排污者主體或為收集排污的相關信息,可以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提供排污者排污的相關信息,包括排污數量、排污時間、排放的各種物質以及排污的方向等信息,這些將為其獲得民事救濟提供極大的幫助[ii]。

 

2、公眾環境知情權的確立有利于對行政權進行監督和制約,防止權力濫用,從而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

 

“歷史的經驗證明,保密的政府行政腐敗也多,受到公眾監督的政府為公眾服務的精神也好”[iii]。由于環境行政過程中可能受到多方面利益平衡的牽制,加上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高科技性,往往導致環境行政機關不積極行政或濫用行政權力導致環境公共權益受損害,這種情形下,必須依賴一種外部權利的實施來對環境行政權監督和制約[iv]。環境知情權正是這種外部權利的一種表現。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實現條件之一就是要求政府環境信息公開,這就使得國家的環境行政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提高了環境行政運行的效率和透明度,同時也使公眾獲得了充分的環境信息,從而有助于維護和促進公眾環境權益的實現。

 

二、《辦法》發布前我國公民環境知情權立法狀況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在《暫行辦法》發布以前我國有關環境知情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大都零散的分布在各種法律法規中。如《憲法》第4l條的規定一般被理解為對公民知情權的隱含性或者間接性的保護?!董h境保護法》第11條、第3l條從環境基本法的角度,對政府公開環境狀況的義務及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的通報義務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在《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單行法律法規中,對公眾知情和公眾參與也做了一些規定。最近國家環??偩诸C布了《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規定》,對企業公開環境信息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反觀我國關于公眾環境知情權的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政府環境信息公開責任不明確,義務主體單一

 

環境信息是典型的公眾信息,公眾與政府環境信息的不對稱是妨礙公眾參與導致環境問題的重要根源。要解決這個問題,明確規定提供環境信息的機構,特別是具體的政府職能部門是當務之急。[v]但我國法律在這方面比較落后,只規定國務院和省一級政府主管部門才有義務定期公開環境信息。

 

2、現行法律未明確規定環境知情權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有所涉及,但卻沒有明確規定環境知情權。由此產生的問題就是環境知情權的法律地位模糊而不清晰,它的存在與否容易受到質疑。實踐當中也常常發生行政部門以沒有法律依據為借口拒絕向公眾公開的情形[vi]。

 

3、單向的公開形式難以有效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

 

由于目前的公開只是單方面的公開,沒有應公民申請公開的形式,導致有些公民想獲得的環境信息、文獻資料因為不在公開范圍之列而無法獲取,從而使公眾環境知情權不能有效的實現,無形中剝奪了公眾申請環境信息公開的權利,這不能不說是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一大缺陷[vii]。而這種權利的剝奪又直接導致了政府和企業對環境信息的壟斷,使其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僅公布對自己有利的資料信息,公開的全面性、真實性和及時性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公眾環境知情權的保障制度,只是在些具體的環境保護法律中做出了零星的規定,且只是一些原則性的條款,對由誰來公開、公開什么、如何公開、不公開怎么辦等,還缺乏可操作性規定,導致公眾獲取信息存在障礙,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實現缺乏制度保障。

 

三、《辦法》-為我國公眾環境知情權保障的實現提供了制度保障

 

隨著公眾環境意識的普遍提高,公眾要求獲取更多的環境信息的愿望日益高漲,要求政府和企業公開其環境信息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為適應新形勢對環境信息公開的要求,有必要對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和主體、方式和程序、監督和責任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建立和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董h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臺了,這是第一部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綜合性部門規章,于2008年5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董h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頒行初步建立起我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為公眾與政府、企業之間環境信息的溝通架起了橋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往立法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1、《辦法》改變了以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傳統模式,采用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相結合的兩種形式,保障了公眾主動申請獲得環境信息的權利,從而實現了了政府主動公開與公眾申請相結合的雙向信息公開體制;對企業則是按照自愿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

 

2、《辦法》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對環境信息的例外情況作了規定。《辦法》規定環保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信息。除這些特殊情況外,公眾對所處國家、地區、區域環境狀況有知情權,這既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內容,又對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作了必要的限制,避免了對國家、企業、個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

 

3、《辦法》為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實現提供了程序保障,使環境知情權真正成為公民的實然權利。首先,為了保障公眾主動申請獲得環境信息的權利,明文規定了政府有責任接受公眾對于環境信息的申請,并制定了相應的操作辦法,使公眾申請的范圍、回復時間、收費等程序有法可依;其次,確立了環境知情權的行政及司法救濟程序?!掇k法》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保部門侵犯其環境知情權的行為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也可以提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辦法》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掇k法》要求建立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于不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行為,環保部門將被追究責任,企業將被罰款;公眾認為環保部門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我國公眾環境知情權的進一步完善

 

《辦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以往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初步建立起了我國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為公民環境知情權的實現提供了保障,但《辦法》是第一部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綜合規章,在很多方面還存在不足,再加上其只是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因此我國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實現在一些方面還有待完善。

 

1、環境知情權還不是一項完整的權利,公民的環境知情權還沒有被憲法、《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一項全面的基本法權。目前環境知情權的稱謂,大多停留在政治口號和政策層面?;诖?,應當修訂憲法、環境法律和法規,把環境知情權作為一項環境基本權利予以確認和細化,并使之成為環境行政管理權、環境決策權、環境參與權的法權基礎。

 

2、應該擴大提供環境信息政府部門的范圍。目前,提供環境信息的部門僅限于環保部門,但掌握環境信息的部門卻不僅僅只有環保部門,為了保證公眾能夠方便及時地獲取自己所需要的環境信息,國家應該對提供環境信息的政府機關作更為寬泛的規定,既包括中央、省一級也應包括市、縣、區乃至鄉鎮一級;同時提供環境信息的政府部門也不應局限于環保部門應擴大到除了立法和司法機關以外的所有部門,從而形成中央與地方結合,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相互協調的政府責任形式。

 

3、環境知情權保障的范圍有限?!掇k法》目前只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向社會公開其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但與居民生活環境有關的工程建設知情權、決策信息權還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鑒于此,國家的環境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制定或者修訂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環境知情權的保障范圍。

 

4、環境信息救濟的渠道過窄。《辦法》雖然為公眾環境知情權受到侵害提供了一定的救濟手段,但救濟的渠道過窄,居民在環境知情權被侵犯時,難以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基于此,有必要在司法中立的基礎上,建立起環境公益訴訟或者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參考文獻:


[i] 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26

[ii] 朱謙.論環境知情權的缺失與補救[J].中國法學,2005(6).62.

[iii] 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下) [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96.

[iv] 朱謙.論環境權法律屬性[J].中國法學,2001(3).68-69

[v] 張冠文.簡論我國信息公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表現[J].檔案學研究,2005(3).

[vi] 李奇偉,王超.略論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J].巢湖學院學報,2004(2),41

[vii] 李巧玲.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研究.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