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4、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6、審判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指導下級法院假釋工作。

  7、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9、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10、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11、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12、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14、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15、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6、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7、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設有32個內設機構,其中審判業務部門18個、綜合部門12個、機關服務中心1個(法苑賓館)、教育培訓機構(江蘇法官培訓學院)1個。人員編制:行政626人、全額事業22人、自收自支30人。到2013年12月底實有人員808人,其中:行政人員623人、全額事業人員13人、離休人員28人、退休人員144人,較2012年底凈增17人。

  三、2013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2013年,省法院認真貫徹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有關決議精神,緊緊圍繞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主線,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為我省全面推進“兩個率先”作出了應有的貢獻。省法院共受理案件7377件,審執結5851件,同比分別增長26.69%和25.32%,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如下:

  一、依法履行刑事審判職責,不斷深化平安江蘇建設

  認真執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依法懲罰各類刑事犯罪,懲治各種職務犯罪,同時加大對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偽劣食品藥品事件中涉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嚴懲發生在環境保護、征地拆遷、社會保障等領域的職務犯罪。省法院受理各類刑事案件602件,審結506件,同比分別減少10.28%和10.44%。

  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省法院依法做好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和被害人國家救助工作,嚴格減刑假釋條件及審理程序,加強刑事審判與社區矯正銜接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實施意見。

  二、依法履行民商事審判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保障涉訴民生權益,制定規范性文件,及時指導全省法院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房地產糾紛案件,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特別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法審理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臨時禁令等公益訴訟機制,依法審理涉軍案件,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妥善調處民事糾紛,充分發揮調解優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針對房地產、民間借貸、建設工程等糾紛中虛假訴訟增多的趨勢,省法院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關于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的規定》,加大虛假訴訟防范和打擊力度,及時通報虛假訴訟查處情況,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積極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省法院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889件,審結141件,同比分別增長13.66%和6.9%。

  為依法保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省法院制定為全省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貫徹企業破產法汰弱留強的立法目的,促進淘汰落后產能,保障轉型升級;運用司法手段拯救經營困難企業,避免企業破產帶來的社會震蕩,規范公司治理,強化股權保護。積極促進對外經濟活動,辦理對外、對港澳臺司法協助。

  強化商事司法的規則治理作用,堅持平等保護、公平競爭司法理念,一體對待各類所有制經濟主體產權和利益,注重通過規則治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省法院制定指導意見,規范票據流轉與物權擔保行為,確立金融領域糾紛案件裁判尺度。對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注重以判決方式確立當事人各方的行為界限和權利邊界,努力為交易安全提供確定的規范指引。

  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圍繞建設創新型省份開展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加大對創新程度高、研發投入大、對經濟增長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創造發明的司法保護力度,通過司法裁判引導形成有利于創新的良好環境。省法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規范性文件,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懲治力度。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工作,合理配置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資源,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專門法院試點工作,實施審判精品戰略。

  三、依法履行行政審判職責,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省法院要求嚴格依法受理行政訴訟案件,保障當事人起訴權利,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大司法審查力度。強化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省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體土地征收及環境保護等各類行政案件,在審結案件中以撤銷、確認違法等方式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依法維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探索行政審判新模式,推進資源環境案件管轄制度改革,啟動資源環境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提高這類案件專業化審判水平,進一步提高行政案件審判質量效率,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省法院受理各類行政案件228件,審結184件,同比分別增長88.43%和60%。

  全年共受理各類國家賠償案件15件,辦結12件,同比分別增長7.14%和下降7.69%,有效地保護了賠償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履行執行工作職責,努力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

  規范執行案件受理工作,嚴格依法受理執行案件,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下,深入開展黨政機關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專項積案清理工作,共清結案件216件,實際執行到位金額2.64億元,執行標的金額到位率74.08%。

  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努力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最大限度得到實現,2013年省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29件,執結20件,同比增長25.00%,實際執結率40.00%(含上年積案17件)。

  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建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試點法院,省法院搶抓機遇,大力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建設,全面落實執行工作統一管理、協調聯動,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與公安、國土資源、工商管理等部門的信息聯網已基本就緒,司法協助查控機制初步形成。

  穩步推進網上司法拍賣工作。為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推進執行標的物處置公開透明,省法院改革訴訟資產變現方式,由過去的委托拍賣轉變為法院自行網上拍賣。

  五、加強審判監督工作,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省法院加大內部審判監督力度,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維護正確裁判的既判力,不斷集聚司法公正的正能量。發揮審級監督功能,規范個案請示,依法審結二審、再審案件,加強審判權運行的內部監督。發揮審判委員會作用,及時就類案審理編發紀要,發布典型案例,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推動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增強院長、庭長監督指導審判工作的能力和實效。建立重點涉訴信訪案件倒查制度,對確有錯誤的裁判依法予以審查糾正,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權利。暢通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渠道,省法院受理申訴、申請再審案件4614件,審結3719件,同比分別增長38.73%和40.82%。

  六、深入推進司法改革,進一步規范審判權運行

  適應深化法治江蘇建設的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推進司法改革,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關切,努力實現審判權公正高效運行。

  深化司法公開,實施“看得見的正義”工程,努力提高審判工作透明度。增強立案公開實效,省法院積極探索通過手機短信向當事人告知立案審查節點信息。建成互聯網庭審視頻直播平臺,舉行庭審視頻直播。加大裁判文書公開力度,在互聯網公布生效裁判文書。聯合有關單位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通氣會、,及時向社會發布審判信息,社會關注度不斷提高。據2013年中國社科院調查統計,省法院司法透明度處于全國高級法院第二位。

  擴大司法民主,加強司法與社會的溝通交流,健全完善“三解三促”長效機制,認真傾聽群眾意見,及時滿足群眾司法需求。啟動實施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加強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積極為律師參加訴訟活動提供便利。

  深化審判管理機制改革,健全完善審判管理機制,省法院修訂了全省法院審判管理指標體系,改進對下考核機制,精簡考評指標,取消通報排名,強化正確導向,發揮好考評機制對審判工作的研判促進作用。推進審判流程管理改革,防止案件久拖不決,。

  推進涉訴信訪機制改革,省法院制定推進涉訴信訪工作法治化的實施意見,強化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涉訴信訪問題,提升涉訴信訪工作實效,進一步暢通涉訴信訪渠道,啟動網上接訪工作,規范信訪流程管理,努力解決信訪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依法辦結最高人民法院轉辦全國人大通報的進京訪案件。

  七、扎實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大力提高法院隊伍整體素質

  在第一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省法院領導班子聚焦“四風”、“四查四治”查擺了5個方面20項突出問題,制定43項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完善和落實初任法官宣誓和青年法官導師制度,開展辦案標兵和審判業務專家評選、法官視頻培訓日、司法講堂等活動,提升法官審判業務和群眾工作能力。

  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以“一個門戶、九大平臺”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抓手,精心打造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網上執行指揮中心、網上辦公辦案系統、數字審判委員會、遠程視頻接訪和提訊系統,全面提升審判執行、便民訴訟、司法公開等工作的現代化水平。

  第二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度決算表

  第三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度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一)部門收入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度收入決算27326.43萬元,比上年增加3234.83萬元,增長13.43%。主要原因:財政撥款收入增加2429.34萬元、其他收入增加725.43萬元、上年結余結轉增加80.06萬元。其中:

  1.財政撥款收入21593.83萬元,為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 其他收入1082.49萬元,除 “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其中本級財政橫向撥款623.8萬元、非本級財政撥款(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等補助)230萬元;清理暫存款(以前年度刊物發行)等其他收入228.69萬元。

  3.上年結轉和結余4650.11萬元,為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二)部門支出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度支出決算20115.11萬元,比上年增加684.75萬元,增長3.52%。其中:

  1、 法院支出17279.65萬元,主要用于行政運行、一般管理事務、案件審判、案件執行、機關服務和其他法院支出。

  2、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430.22萬元,為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

  3、 節能環保支出30萬元,為單位能源節約利用支出,用于能源節約改造,獲全國能源節約示范單位。

  4、 住房保障支出1156.12萬元,用于職工住房公積金、老職工提租補貼和新職工購房補貼。

  5、 其他支出219.12萬元,出國和其他追加經費

  6、年末結轉和結余7211.32萬元,為2013年度或2012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

  二、財政撥款支出情況說明

  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的是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總體情況,既包括使用本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發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生的支出。

  (一)財政撥款支出總體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年度財政撥款支出19184.59萬元,占本年支出的93.65%。其中:基本支出11804.24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的61.53%;項目支出7380.35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38.47%。

  (二)財政撥款支出構成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度財政撥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法院支出16380.46萬元,占85.3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430.22萬元,占7.5%;住房保障支出1156.12萬元,占6%等。

  三、“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13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1491.11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   159.79萬元,占10.7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1003.31萬元,占67.29%;公務接待費支出328萬元,占21.99%。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根據本部門的情況具體列示并說明)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用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收到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八、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九、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務的支出。如財政廳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財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公共安全(類)支出:指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廳機關及所屬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司法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一、教育(類)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務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務、普通教育、職工教育、成人教育、廣播電視教育、留學教育、特殊教育等。如省教育廳及省屬高校、直屬教育事業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教育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二、科學技術(類)支出:指科學技術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學技術管理事務、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科技條件與服務、科學技術普及、開展國際重大科技合作、重大專項、轉制科研機構、科技獎勵等。

  十三、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支出:指政府在文化、文物、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指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包括社會保障與就業管理事務、民政管理事務、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補助、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企業改革補助、就業補助、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殘疾人事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紅十字會事務等。如行政機關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和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和服務所發生的工作支出。

  十五、醫療衛生(類)支出:指政府醫療衛生方面的支出。包括醫療衛生管理事務支出、公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出、公共衛生、醫療保障、中醫藥、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事務等。如衛生廳及所屬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醫療衛生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六、節能環保(類)支出:指政府節能環保支出。包括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支出、環境監測與監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態保護支出、天然林保護工程支出、退耕還林支出、能源節約利用、污染減排、可再生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支出。如環保廳及所屬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環境保護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七、城鄉社區事務(類)支出:指城鄉社區事務支出。包括城鄉社區管理事務、城鄉社區規劃與管理、城鄉社區公共設施、城鄉社區住宅、城鄉社區環境衛生、建設市場管理與監督支出等。

  十八、農林水事務(類)支出:指農林水事務支出。包括農業支出、林業支出、水利支出、扶貧支出、農業綜合開發支出等。如水利廳及所屬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水利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九、交通運輸(類)支出:指交通運輸和郵政方面的支出。包括公路運輸支出、水路運輸支出、鐵路運輸支出、民用航空運輸支出和郵政業支出。如交通廳及所屬單位開展交通運輸管理活動所發生的項目支出。

  二十、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支出:指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支出。包括資源勘探支出、制造業支出、建筑業支出、電力監管支出、工業和信息產業監管支出、安全生產監管支出、國有資產監管支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和管理支出等。如國資委機關(含監事會)所屬單位履行職能、開展業務等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二十一、商業服務業等事務(類)支出:指商業服務業等事務支出。包括商業流通事務支出、旅游業管理與服務支出、涉外發展服務支出等。

  二十二、國土資源氣象等事務(類)支出:指國土資源、海洋、測繪、地震、氣象等公益服務事業方面的支出。如國土廳及所屬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二十三、住房保障(類)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鄉社區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

  二十四、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類)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二十五、結余分配:事業單位對非財政補助結余按規定計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等。

  二十六、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二十七、基本支出:是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八、項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十九、“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