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法院出臺并實施規范民事案件審判權運行機制
作者:洪春 發布時間:2014-08-14 瀏覽次數:963
近日,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公開、高效地審理案件,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審判模式,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出臺并實施了規范民事案件審判權運行機制。
根據該項機制,簡易程序的案件實行主審法官負責制,絕大部分由主審法官獨立作出裁判文書并自行簽發,庭長僅督檢部分案件,且庭長督檢意見與主審法官意見不一的,還可提交法官會議討論。普通程序的案件實行合議庭負責制,由合議庭成員共同負責,審判長進行組織和指揮,但合議庭其他成員有權予以監督,合議庭評議形成的一致意見或者多數意見且無需再提交法官會議討論的,將作為判決最終意見,并由審判長予以最終簽發。但合議庭審理的破產案件、發回重審案件、再審案件、抗訴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以及對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新類型案件等,均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達成的一致意見或大多數意見將成為判決最終意見,并由分管院長最終簽發。該項機制同時對法官的審判質量要求予以明確,考核不合格的主審法官、審判長將被誡免談話甚至取消簽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