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多數人的觀念中,都認為男女雙方結婚前應該先行訂婚,雙方間締結婚約,并且由男方向女方家下聘禮,也就是我們說的“彩禮”。通常情況下,雙方為結成“親家”,給付的禮金數額往往較大,在雙方未能如愿,解除婚約和離婚的時候,便會造成彩禮返還的糾紛。基層法院往往會受理大量的此類糾紛,在此,通過案例對婚約彩禮糾紛做粗淺分析。

 

案例一:未成夫妻“彩禮”是否要返還?

 

小伙廖某經人介紹與姑娘陳某確立了戀愛關系,去年國慶節雙方熱熱鬧鬧舉辦了訂婚儀式,小伙子按習俗送給陳某彩禮現金2萬元及黃金項鏈等首飾。定婚儀式舉行了,彩禮也送了,大家以為兩人的婚姻應該水到渠成了,不想由于種種原因,廖某最終提出與陳某分手,并要求退還彩禮。但陳某認為,定婚時贈送彩禮是民間習俗,況且現在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約,依習俗不應當返還彩禮。雙方多次協商未成,廖某只好一紙訴狀把陳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女方返還收受的禮金和財物。

 

案例二:已經結婚的,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王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雙方訂婚后不久就舉行了婚禮,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后一個月雙方就發生吵打,女方就回娘家生活,雙方矛盾很深,都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但男方因婚前給付近五萬元的財物,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我國法律并未規定結婚前必須履行訂婚程序,是否采取訂婚儀式,是依據民間風俗,雙方僅負道義上的責任,法律對此不予干涉。《婚姻法》不規定,說明訂婚在我國并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更不具有強制性,訂立了婚約,不等于雙方將來就一定會結婚。一旦雙方結婚不成,就可能會引發種種糾紛,案例一就是一起因婚約彩禮引發的訴訟。

 

由于涉及民間習俗,法院對婚約彩禮糾紛往往處理不一。《婚姻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亦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適用后兩種情況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離婚。

 

案例一中廖某的饋贈金額較大,明顯超過了一般的人情往來。從其贈禮的出發點來看,一方面是證實雙方婚約的訂立,更期待將來正式建立婚姻關系,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通俗的說就是:你跟我結婚,這些彩禮就贈送給你。一旦婚約解除,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關系未能發生,受贈人繼續占有彩禮沒有法律根據。因此廖某要求陳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應予支持,陳某以依風俗不予返還的辯解理由,于法無據。

 

對于已經結婚的,離婚時如一方主張返還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雖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生活時間較短,如半年以內。二是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種情形可以酌情返還部分。故案例二中李某應適當返還彩禮。

 

當然,戀愛雙方互贈財物是常有的事,如果兩方交往過程中的饋贈或相互贈與,確系為增進感情的主動贈與,則不應當將其認定為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解除婚約或離婚后一般無須返還。

 

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法律不主張更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當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不斷改善提高的時候,我們同樣期待文明之花盛開,愿有情人相擁純潔的愛情步入圣潔的婚姻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