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五年內再故意犯
作者:朱莉 發布時間:2014-08-01 瀏覽次數:1197
被告人李某,1975年2月出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李某是否構成累犯,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不構成累犯。理由是: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只要犯罪分子未發生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而累犯構成的前提條件則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不能認定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故李某不構成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已構成累犯。理由是: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的意思是原判刑罰不再按原判決執行,但并沒有否認原判刑罰已經以緩刑的方式進行了“執行”。故緩刑期滿應認定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故李某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筆者認為,本案李某的行為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構成累犯。
一、緩刑期滿應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一)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1、對緩刑性質的認定應遵循系統解釋的方法,對于緩刑性質的解釋應結合減刑、假釋、累犯等刑罰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詮釋,而不能僅從字面含義進行機械地理解。
我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緩刑和假釋都是借助社會的力量對緩刑犯和假釋犯進行考察,兩者具有相同的理論依據,緩刑犯和假釋犯在考驗期內所需履行的義務也是相同的,故考驗期滿,兩者也應具有相同的法律結果。既然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那么,從刑法的精神和法律規定的統一性出發,緩刑考驗期滿,也應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區別對待緩刑與假釋的法律后果不利于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
2、對于緩刑的性質,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從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出立法者的本意。
3、從緩刑在刑法中的位置來看,緩刑規定在刑法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一章中,對于緩刑的規定主要側重于對緩刑執行期限、執行方式等方面,反映緩刑是對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特殊的執行方式。
(二)認為緩刑不是刑罰的執行方式的觀點會導致法律規定的邏輯混亂
如果緩刑不是刑罰的執行方式的觀點成立,那么考察結束,未發生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判決既已做出,應具既判力和執行力,對當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書仍在,對此應當如何處置呢?應否做出相應的裁定撤銷原判決,以體現法律的威嚴與嚴謹?但法律并沒有做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決應予以撤銷的規定。既然原判決沒有被撤銷,而緩刑又不是一種執行方式,那么原判決仍然應當被執行,而法律并未規定原判決的其他執行方式。故認為緩刑不是執行方式的觀點會引起法律上的邏輯混亂。
(三)緩刑期滿應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有學者將此處的“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理解為緩刑期滿應視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故認為緩刑期滿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原判刑罰執行完畢”,不符合構成累犯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此處的“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意思應理解為原判刑罰不再以原判決宣告的刑罰方式執行,法律并沒有否認緩刑的執行就是對原判刑罰的一種變通執行方式。故此處“不再執行”的意思應和累犯制度所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含義是一致的。
同時,刑罰執行的前提和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對犯罪分子進行緩刑考驗的依據就是已經生效的原判決,緩刑則是原判決的內容之一和應有之義,所以緩刑考驗也就是原判決的執行。故執行了緩刑,也就是執行了原判決。而刑法第七十六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說法與之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的嚴謹特性,應予以修正。為避免產生歧義,建議按照假釋的相關規定,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緩刑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
二、緩刑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構成累犯
(一)通過上文分析,緩刑期滿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故滿足累犯所要求的前罪“刑罰執行完畢”這一前提條件,對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構成累犯。
(二)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從累犯制度本身來看,累犯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從重處罰。宣告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較小,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于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是否符合“判處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是法官根據其判決前的表現推斷出來的,該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后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說明之前法官的推斷是不準確的。而再次犯罪也說明了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對于這一類犯罪分子,適用累犯制度對其從重處罰,體現了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三)體現刑法的統一性。首先,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做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對在緩刑考驗期滿之后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從重處罰,可以體現刑法對緩刑期間和緩刑期滿后對犯罪分子懲罰的一致性。其次,假釋和緩刑的共同點在于,都是規定一定的期限,有條件地給予犯罪人人身自由。對于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再故意犯罪的,構成累犯。如果認為緩刑期滿的犯罪分子五年內再故意犯罪不構成累犯,無疑破壞了刑法的統一性和緩刑、假釋與累犯制度之間的協調性。
三、本案中李某構成累犯
本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