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對于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具有指導作用,運用法律維持社會秩序十分重要。對于法治和人治的爭論不曾停止過,“依法治國”應該成為民主社會的共識。同樣也要認識到人治的弊端,避免重蹈覆轍。通過社會調查和近些年法律制度的進步完善,法學家對于法治和人治有了全新的認識。本文從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的對比出發,以探討法治和人治的利弊及哪種方式更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

 

關鍵詞:法治成本;人治成本;利弊

 

引言

 

自從“依法治國”治國方略寫進憲法,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憲法原則以來,法治走出了理論研究領域,成為全民討論的話題,也成為政府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關于法治與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草新憲法以及法律階級性等問題的討論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關于人權、依法治國、司法改革等問題的討論都使法治與人治的思考不斷加深。全國人大開始研究提高立法質量,構建有利于建設法治國家的統一立法體系;國務院在制定建立“法治政府”的綱要,推行依法行政,推動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中進行活動;執政黨也開始把依法執政寫進黨章;司法機關開始著手司法制度改革,推動司法獨立的實現,以有效地維護人權,促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得以實現。法學界也對法治的理念、原則和具體制度,提出了許多有益的構想和建議。對于人治,法學界更多是反思建國以來人治導致的歷史悲劇,慘痛的教訓讓更多人深知法律乃人類秩序與規則,法治乃是全球共同共通的理念,建設法治社會,實現中國夢都離不開法治。

 

但是,對于實行法治,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成本問題,卻很少涉及。雖然針對現今的體制弊端,強調了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性政府、廉潔政府、公正政府的重要性,但是卻很少考慮建立廉潔而高效的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對于中國發展的影響,民眾對法治國家的認同的研究更是少而又少。因此建設廉潔高效的法治政府對于整個國家的發展來講,都是具有意義深遠的影響。

 

基于以上考慮,筆者從比較法治與人治的概念、內容和特征,以及就法治與人治的成本區別力圖做出清晰、透徹的理解分析,并進一步對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進行比較,論證法治和人治對于社會建設、文明進步、經濟發展的相關影響。

 

一、  法治成本的基本問題

 

(一)法治成本的內涵

 

法治成本概念的提出,對于研究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成本概念一般都是從經濟學角度來說,研究法治成本,自然要將法學和經濟學相結合,以此來研究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成本問題。

 

自然而然研究法治成本的內涵對于展開對法治成本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學界存在幾種對法治成本的看法,第一種是游勸榮教授在《法治成本分析》一書中提出:“‘法治成本’是一個法學與經濟學相交叉的概念,從經濟學成本理論的角度去分析,法治成本分為生產成本、邊際成本、機會成本和交易成本等。”游勸榮教授同時把成本分成靜態成本和動態成本進行分析,其中靜態成本更是對立法成本、實施成本、違法及矯治成本和法律宣傳與教育成本進行討論;動態成本主要是從效率和公正的角度進行分析。第二種觀點是劉華教授,認為法治成本是指城市依法治理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總和。一般是由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守法成本等方面構成。第三種觀點是王海峰教授,認為法治成本是一個法學與經濟學相交叉的概念,法治的建設和維護要受到成本因素的制約,對于法治的唯一提供者國家來說,法治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和實施成本。

 

我認為游勸榮教授關于法治成本的論述更多的是基于經濟法學的角度進行分析,而劉華教授對法治成本的定義側重于社會學的角度,兩者都對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守法成本進行概括性歸納,但基本上與游勸榮教授的觀點相同。王海峰教授是站在法治提供者的角度來定義法治成本。但是基于現在對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的研究狀況,只能更多的是采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進行初步的解讀,得出的結論仍然不太全面。畢竟法治成本很難用一個數據進行統計,社會經濟負擔不是明確可測量的。我們更多的只能分析比較法治成本與人治成本,從歷史的發展進程和未來社會的發展趨勢去加以理解。

 

因此,我認為法治成本是整個社會運用法律治理國家所承擔的社會經濟負擔的總和。

 

(二)法治的正當性研究

 

通過暴力奪取政權后,執政黨怎么樣治理國家成為首要問題?人治還是法治成為必須選擇的對象。尋求最佳符合國家實際的治國模式是必經階段,我國同樣不例外。在社會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都把專政和法治作為對立的事物,認為法治會破壞人民民主專政,不利于社會的穩定。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人民民主專政和法治問題上存在認識的誤區,主要表現在對革命運動時期的群眾運動的認可超過法治。計劃經濟時代,更多的是把群眾運動和尊重法治對立起來,簡單的認為群眾運動時期可以放棄法治。以至于后來“左傾”思想蔓延,毛澤東更是公開支持群眾運動,以至于發生文化大革命的悲劇。十年動亂期間更是將法律制度完全破壞,以階級斗爭為綱與人民當家做主是相對的,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兩個凡是”的出現更是將個人崇拜推向法治的對立面,“兩個凡是”更多體現的是人治的結果,沒有對制度的合理性建議,只是一味地遵從領導者的意見,必然會導致對社會制度的踐踏,更是會破壞法律制度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地位。

 

治國問題上始終存在“人治”和“法治”兩種根本對立的思想主張,它們作為治國方式成為執政者必須選擇的對象,毫無疑問的是建國初期,選擇了“人治”,這種治國方式給新中國帶來巨大創傷的同時,也讓執政者充分認識到“法治”是治理國家的必然選擇。只有法治才能維護好社會的正常秩序,良好運行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避免“人治”的破壞,從而保障人民民主專政的實現。將領導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只會踐踏法治,破壞法律制度的威信。將黨和政府置于法律的監管之下才能保障人民民主,黨和政府要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才能保證不越界。

 

轉變治國方式,樹立法律觀念,妥善處理好民主與法治的關系,依法治國方略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選擇。同時,鑒于執政黨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制度設計的缺陷,進行反思和重新建設,并經過改革重新對治國模式做出選擇也是理性的改革之路。充分認識到依法治國是歷史發展的趨勢和大潮流,依法治國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條件,依法治國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依法治國是實現中國夢的重要保證。因此,選擇依法治國的模式具有正當性,也能保證踐踏民主的事情不再重現。

 

(三)法治存在的依據

 

“依法治國”的本質就是實行法治,通過法律制度去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行秩序。這個治國方針的提出,也從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執政者治理國家的傳統觀念,開始與世界接軌。法律制度隨著依法治國方針的推進會呈現漸進完善的趨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會日漸成熟。

 

從新中國成立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法治狀況基本停滯不前,甚至出現惡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重要的轉折點,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糾正了“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的“左”傾錯誤,確定了全國的工作重心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轉移,強調了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向社會主義法治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全會結束后,《刑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為依法治國的實現奠定了良好基礎。

 

進入20世紀8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現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必須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必須改變以前以行政手段為主的干預方式,隨后提出要嚴格執法和知法守法,并且將“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條極為重要的原則寫進了黨的新章程。1986年通過了《民法通則》,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既是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又為民事審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為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搭建了基本框架,同時也為民法學科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法制建設必須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強調實行“黨政分開”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并同時提出“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針”。“法制”到“法治”也是一種深刻的轉變,依法治國實踐的探索對于這種轉變的意義也是顯而易見的。

 

20世紀90年代以后,鄧小平的南巡講話和黨的十四大為探索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道路指明了方向,發現市場經濟需要依法治國,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修改,將法治與法治國家予以了憲法確認。通過憲法的形式對依法治國的目標進行確定,這標志著中國從此走上了法治道路。

 

進入21世紀以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加強了立法工作,200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它維護了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問題,發揮物的實際效用,保護物權人的物權。201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程序,對于解決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參關系具有重要意義。之后,201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商標法進行修訂,并逐步與國際接軌,有利于維護我國的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對于保護知識產權具有重要作用。

 

 

可見,法治存在諸多法律依據,而且現代法治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須毫無例外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問題,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隨著法治觀念的加強,現代法治要求司法獨立,司法機關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行政機關能夠依法行政,法律監督機關能夠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受任何組織和領導的干預。這樣以維護法律的權威,維護公平和正義,促使法治觀念深入人心。而法治權威的樹立,在于使人們都能感受到法治帶來的效益,也就容易形成改革的共識。

 

(四)法治成本的分析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存在成本問題,法治同樣不例外。法治成本關系到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對其進行分析,有助于更加深層次的了解法治成本的構成。依法治國是一個不斷深化和持續漸進的過程。我認為法治成本主要由人力成本、物力成本、財力成本構成,雖然無法進行量化,但是能從社會發展的過程分析法治成本。

 

法治成本中的人力成本主要表現在為了進行法治,維持正常的社會運轉所需要的人力,主要由執法人員、監督人員、司法服務人員等構成。這些人員在很多程度上保障了法律的良好實施,提供法律支持。法治成本中的物力成本主要是執行法治的過程中所消耗的各種物質材料的成本總和,例如為提供法律宣傳印刷的紙制品等。法治成本中的財力成本主要是整個政府為了保障法律的實施,給司法工作人員提供的工資或者是法治宣傳、矯治所消耗的經費。法治成本主要由這三部分構成,是最核心的內容,也是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最高目標所必須消耗的成本。

 

二、人治成本的基本問題

 

(一)人治成本的內涵

 

社會上大多數人都已經接受了人治代表專治,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觀念。人們對人治存在多種理解,但是對人治成本的分析卻很少提及。大多數學者都是針對如何處理法治與人治的關系進行討論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將人治擺在法治的對立面,認為要法治就必須拋棄人治,法治與人治是對立的,人治代表著社會的運行要以個別統治者的意志為準則,而法治則是以代表大多數人意志的法律為準則。完全認為人治就是專制獨裁,法治就是民主的代表。

 

第二種觀點是將人治和法治進行結合,認為法治和人治密不可分,都是社會治理不可缺少的部分,二者必須結合。同時認為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實行的,沒有人去運行,法律難以發揮其本來的作用。因此必須同時運用這兩種治理方式才能達到治理社會的效果。

 

盡管有很多觀點都是討論法治與人治的關系,但是對于人治成本卻很少涉及。鑒于對法治與人治的關系討論,我認為人治成本是在人治治理模式下,社會為負擔人治帶來的各種社會經濟成本的總和。

 

(二)人治存在的社會根源

 

中國歷史上長期實行人治專制統治,主要表現在權力的高度集中,法其實是最高統治者的一人之法,國家權力對社會秩序的強力控制,普通民眾更多的是履行義務,而非享受權利的益處。當然,長期的人治離不開社會的文明程度,跟經濟、社會、思想等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中國古代是以小農經濟為主的社會經濟模式,商品經濟并不發達,自然經濟固有的封閉性導致社會經濟的流通性差。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條件下,毫無疑問,人治是最好的社會管理模式。而且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生產的目的是為了滿足自己及家庭成員的物質需求,而不是為了交換以獲得更多的社會價值。從根本上講,社會生產力水平從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政治文明進程。

 

從社會關系上看,古代中國的社會等級身份制度森嚴,人們對于土地的依附對于社會生活來說還很重要。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土地幾乎是普通民眾獲得生活資料的唯一渠道,因此,土地成為最主要的生存資源,也就是說,誰在土地上掌握了支配權和控制權,也就掌握了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發展模式。自然經濟條件下,各個家庭和村落都是獨立的,彼此幾乎沒有聯系,決定了普通民眾很難抵御其他社會力量的侵犯。統治者在經濟上占有統治地位,從而利用手中的經濟特權——土地,來控制民眾,這也是形成人治的主要根源。另一方面,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社會組織模式在古代中國有著旺盛的生命力,封建統治者大多也是根據社會家族的發展模式形成國家的治理模式。

 

從社會思想上來看,中國存在長期的人治,具有很深的思想根源,這就是儒家思想長期占據中國傳統社會的主流思想地位。儒家思想主要強調道德教化,禮法制度和執政者的品德,強調統治者要以德治國,學會仁愛,認為人性本善,這些都是與法治相駁的。社會治理的好壞過多強調統治者品德的優劣,品德作為一種不確定性,也為社會發展埋下了隱患?;杈某霈F就是明證。強調禮法的思想造成人們過于遵守禮法,而忽視自己的權利。這些都是造成以統治者的意志統治國家,治理社會的原因。

 

(三)人治成本的分析

 

人治成本同樣包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財力成本三個內容,但是根據歷史的經驗來看,實行人治的過程中,問題主要集中在成本難以控制。由于人治的固有弊端,造成政策多變,為了重新調整政策,必然會再次消耗社會資源。人治的過程中難以保障程序的正義,造成的問題是對法律權威的踐踏,浪費社會資源。同時,實行人治一般都缺少制度性的糾錯機制,對于人治產生的問題,難以通過制度來進行矯正或者進行補救。

 

中國古代所倡導的以德治國,其本質上是人治,只不過強調了人的道德對于治理國家的重要性。但是這種道德對人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一味強調道德的作用,會導致人墮落。不講規則只講道德的社會只會產生謊言,人治本身就是不遵守社會運行規則或者規則是排除部分人權利的。通過法律制度的構建,才能避免社會成本的浪費,實施人治容易滋生腐敗問題,腐敗問題本身就是增加維持社會秩序的成本,再對其進行矯治,更是極度消耗了社會資源,對法律制度的破壞也增加了重建法律權威的成本。

 

因此,相較于法治成本,人治成本增加的內容主要是實行人治的過程中,對制度的破壞,重建社會制度,重樹法律權威,所消耗的社會資源,這種成本對于實行法治來說是不需要的。

 

三、完善我國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實行人治的弊端及歷史教訓

 

實行人治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人治主要依靠人來治理,政策難免會受到執政者個人想法的影響。人治突破制度化的約束,必然會形成破壞制度的社會氛圍,人人依靠關系來維持社會的運轉導致法律制度形同虛設。過去的歷史悲劇就是做好的明證,“文化大革命”對整個社會秩序的破壞和對法治的踐踏充分說明人治不適合國家的長久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需要實現民主與法治,實行法治是尊重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市場經濟要求社會有明確的準則要求,商品經濟充分發展需要良好的秩序,才能發揮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

 

人治帶來的歷史教訓是慘痛的,推動依法治國是個緩慢的過程,法治的制度化建設對于整個社會的良好運行時必不可少的,也是對現代民主政府的要求。法治強調良法的作用,良法才能推動社會進步,惡法產生的社會效果比人治產生的結果更差。“人存政舉,人亡政息”也是反對人治的有力說明,實行法治,才能保障每個民眾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二)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及分析

 

正如各種報告指出的,我國現行社會管理體制還不夠完善,大多數管理體制都完成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的過渡,但是仍沒有徹底擺脫計劃經濟時期“人治”的體制,完成到適應新時期法治所需要的過渡。從過去計劃體制下的法治狀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狀況:1.黨政不分,政策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起主導作用。2.中央擁有最高權力,并且高度集權,地方的行政權力較小,諸多不適于地方的法令仍強制推行。3.行政權力高度膨脹,造成政府部門冗余,管理職能混亂導致行政效率低下。4.民眾的合法權利尚未得到有效保障,難以有效和人大代表進行溝通。由此產生的問題與“依法治國”的要求是相駁的,用舊的計劃體制下的理念難以適應市場經濟自由化的需要。隨著全球化的進行,WTO等組織對中國的法治要求也更嚴格,比如《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為了與世界接軌,都進行了制定并修改。

 

從目前的狀況來看,法治水平的提高和經濟水平有很大關系,執政者更應該發揮法治的作用。通過法治來改變計劃體制下的發展模式,讓法律的運行更能適合民主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管理理念的轉變也會推動法治水平的提高,從近些年的重大案件來看,法治狀況仍不容樂觀,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寬松的情況還是存在,沒有形成長效的社會管理機制,從而難以保障法律對于每個人都是公平的。權利歸位,發揮法律的作用,才能有效促進法治的推進,才能推進法治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法治的出路

 

依法治國必須圍繞改革與發展進行,樹立由人治向法治轉變的社會導向,深化法治改革,實現民主與法治,對于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第一,轉變法治觀念意識,加強法治領導,改變過去的人治政策導向,尊重民主化進程中的民意。第二,增強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實現領導行為必須于法有據。第三,進行民主化、科學化的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第四,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暢通法治渠道。第五,保障法院獨立審判,司法機關獨立監督。

 

結語

 

基于對資料的分析和總結,筆者已經能更加客觀地看待法治和人治的利弊,但是從世界發展的大趨勢來講,走向法治道路是每個國家的必然選擇,畢竟人治導致的弊端是如此顯而易見,歷史的教訓和諸多慘痛經歷都是人治的結果。追求法治應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共同目標。通過對法治成本和人治成本的分析比較,法治的成本要明顯低于人治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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