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孫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1日,錢某、孫某向李某出具一張借條,載明借到李某現金170000元。2012年6月25日,經趙某、錢某和李某協商,錢某在上述借條上載明“此借條趙某在三個月內還清。此據作廢”, 李某在此據認可人處簽名。當日,趙某向李某出具一張借條,載明借到李某現金170000元,三個月內還清。還款期限屆滿后,趙某未予償還。2012年12月20日,錢某向李某出具一張條據,載明“因錢某與趙某共同欠李某欠款,現決定于2012年12月23日還款壹萬元整”。到期后,錢某未按約履行。
對此,有觀點認為,趙某、錢某、孫某應連帶償還李某借款170000元。理由如下:
2012年6月25日,錢某在第一張借條上載明“此借條趙某在三個月內還清。此據作廢”,同日趙某向李某出具第二張借條,趙某的行為已構成債務加入,“三個月內還清”是所附時間條件,如趙某在三個月內還清借款,李某與錢某、孫某之間的原借款關系消滅;如趙某未能在三個月內還清借款,則錢某、孫某應與趙某共同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2012年12月20日,錢某又向李某出具條據,承諾于2012年12月23日還款10000元,同時該條據首部載明“因錢某與趙某共同欠李某欠款”, 錢某的行為對其應與趙某共同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進行了確認,故錢某、孫某在原借款關系下應負的還款義務并未消滅,其仍應承擔還款義務。錢某承諾于2012年12月23日還款10000元,僅是對具體還款期限的約定。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筆者認為:趙某應償還李某借款本金170000元;錢某在10000元范圍內與趙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孫某無需承擔民事責任。理由如下:
李某與錢某、孫某之間的原借款關系合法有效。2012年6月25日,債務轉由趙某承擔,錢某、孫某在原借款關系下應負的還款義務歸于消滅。2012年12月20日,錢某重新向李某出具條據,在雙方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錢某需在其承諾的10000元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但錢某出具條據的行為對孫某不具有約束力,故孫某無需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