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互聯網迅速發展至今,電子商務在人們生活、工作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電子商務重要組成部分的網絡購物也日益受到人們的追捧。然而諸如網絡購物者合法權益保護、市場監管等一些問題也隨之產生,本文試淺析網絡購物的相關法律問題,以期對司法實踐、社會經濟活動有益。

 

一、網絡購物的概念

 

關于網絡購物的概念,目前學界大致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網絡購物是一切購物環節均在網上進行的交易過程;另一種則認為,網絡購物是只需部分環節在線完成即可的交易行為。[1]筆者認為,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如果把網絡購物的定義限制的過于狹窄,很明顯將不利于我國網絡購物的發展,不利于網絡購物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筆者認為,以上兩種方式均應看做是網絡購物。筆者理解的網絡購物即是賣方以網絡為媒介發出要約,買受人對要約做出承諾,可以完全在線上履行,也可以部分在線下履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1)網絡購物的人群

 

根據CNNIC發布的《2010年中國網絡購物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學歷層次與參與網絡購物的比例息息相關,越是學歷水平高的網民,越是更多的參與到網絡購物中,有一組數據很能說明問題:網絡購物用戶中,大專以上學歷所占的比例高達85%,而在所有網民中的比例僅為36.2%;網齡較長,也是參與網絡購物的網民的明顯特征,數據顯示,有大約 82.6%的網絡購物者從2003年以前就開始接觸網絡;月收入水平也決定著參與網絡購物的積極程度,有五成以上的網絡購物者的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與全體網民的平均水平相比,明顯要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約有59%的人對于網絡購物產品的質量持懷疑態度,他們均表示,更愿意用眼見為實的心態去購物,這種由于網絡商品的無實體感而帶來的購物心態,顯示了他們對新鮮事物抱有不信任的感覺,同時也大大阻礙了網絡購物的發展。

 

2)網絡購物的立法現狀

 

電子商務法,是網絡購物法律環境的主要依托,而全球眾多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的主體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效力展開,包括電子合同、電子記錄以及電子簽章。1995年,美國政府頒布了《數字簽名法》。隨后,世界各地陸續進行了電子商務立法,例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于1996年頒布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并在2000年出臺《電子簽名統一規則》;歐盟隨后也出臺了《關于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草案)和《電子簽名統一框架指令》。這一系列的立法,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亞洲各國中,電子商務在新加坡最先開始快速的發展,新加坡政府于1998年頒布了《電子交易法》,這部法案在《電子商務示范法》的基礎之上做出了有效的改進,使法案較之更為完整和復雜;21世紀初,日本制訂并出臺了《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法》,共包含47條,法案明確規定了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特定認證業務的認證制度等一系列事項;而韓國早在1999年便已出臺了《電子商業基本法》,其中明確規定了電子訊息的效力、電子商務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

 

與此同時,我國在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中,第1116263334條針對電子商務的相關問題做出了粗略的規定,包括數據電文的形式、要約生效時間、承諾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等。這些規定雖然填補了我國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空白,但在司法實踐中顯得過于原則和粗糙。從21世紀開始,與互聯網相關的立法逐步出現,但是與網絡購物密不可分的幾個核心問題依舊很少涉及。某些地區率先提出法案對電子商務相關的簽章、交易、認證做了相關規定,例如廣東省出臺的《電子交易條例》、上海出臺的《數字認證管理辦法》、以及海南省頒布的《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辦法》,但是這些畢竟是地方法案,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近幾年來,相繼頒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條文,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體現了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領域的進程。例如《電子簽名法》,這部2005年出臺的法案有助于消除普遍存在的信任危機,肯定了數據電文和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還有第一個專門用于指導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中提出了信用管理、電子交易、在線支付、隱私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其意義在于推動網絡公正和仲裁等法律體系的建設。[2]

 

3)網絡購物中常見的問題

 

1.誠信問題。在網絡購物中,誠信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買方和賣方都可能存在不誠實的情況。賣方可能會對自己的商品做夸大宣傳,進行不符合事實的描述;對商品進行拍攝以后會進行照片的后期處理,使得照片看起來更加美觀。這就會導致圖片與商品實際質量或樣式不符的情況,而使網絡購物者存在著被蒙騙的危險。同時,買方也存在著用假身份注冊的情形,這種網絡的虛擬性必然導致交易的不確定性,一些網購者甚至惡意跑單,對賣方的權益也造成一定的損害。

 

2.安全問題。現行的網絡購物體系沒能很好地解決安全保障問題,導致賣方和買方不能同時獲得足夠的安全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網絡交易的成功。網絡安全的問題依舊是制約深層次網絡應用發展的主要問題,網絡欺詐等違法行為屢見不鮮。[6]網民在個人信息、交易信息、資金賬號信息等方面有著很強的不安全感。

 

3.物流配送問題。網絡交易發展中一直存在著一個核心的問題,那就是物流配送問題。網絡購物的買賣雙方均由物流配送聯系著,它是商品從賣家向買家轉移的樞紐。隨著網絡購物的快速發展,眾多的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筍般出現,但目前國內始終還是缺乏一家專業的、系統的全國性貨物配送企業。

 

4.售后服務。空間和地域的局限性導致部分網絡購物的售后服務相當滯后,甚至是根本沒有售后服務。而我們知道售后服務對于消費者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網購中售后服務的缺失是一個大問題。

 

二、網絡購物者的合法權益及現實危害

 

(一)網絡購物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網絡購物興起較晚,尚處于發展初期,各方面規制尚不完善,沒有對網上消費制定專門的規范性文件。目前而言,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能夠對消費者的權益起到保護作用。今年新消法出臺后,對網絡購物有了更加貼近現實易于操作的規定,是一種進步。網絡購物者也都應該享有消費者所享有的九大權利。但是由于網絡購物相對于普通購物來說存在特殊性,因此網購者享有的這些合法權益應該被賦予新的或者說特殊的含義。筆者準備針對以下幾個權利探討它們在網購中的特殊含義。

 

1.安全權

 

安全權,毋庸置疑是消費者的首要權利,消法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然而,網絡世界的虛擬和復雜性直接導致消費者的安全權受到另外兩種威脅。

 

1)網絡服務或者信息產品的安全問題。網絡購物者使用信息產品或接受網絡服務,如安裝軟件、上網搜索資料等,常常容易感染病毒,不僅使得產品或服務本身無法提供其應有的價值,而且還會給購物者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失,例如計算機設備的破壞或者是重要數據資料的丟失等。

 

2)隱私安全問題。消費者進行網絡購物行為時,往往會向賣方提供大量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重要的信息。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一旦銀行賬號、身份證號碼這樣的敏感信息被泄露,則很可能會遭受嚴重的財產損失。另外,也存在著一些不法商戶對買家的個人信息進行打包出售,獲取暴利;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不正當途徑進行收集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些不法行為帶給用戶的是大量的廣告、垃圾郵件,甚至讓消費者蒙受金錢上的巨大損失,同時還可能給消費者的生活帶來很多困擾,例如家里接到各類騷擾電話等,使個人隱私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脅。

 

2.知情權

 

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但是網絡購物是一種遠距離、在線完成的快速交易,購物者與供應商之間缺乏面對面的議價、選物等過程,購物者對于商品服務信息的了解受到了限制,只能通過描述、圖片等經營者單方面的廣告宣傳或介紹了解商品信息,再經過網絡遠距離的訂貨,并利用電子銀行進行結算之后,由專門的配送機構將商品送達。在此過程中,每一名消費者都無法真正掌握商品的準確信息,商品的質量是否存在問題,消費者也不可能提前預知,這導致消費者的網絡購物行為遇到巨大的風險。

 

針對當前的這種情況,筆者認為,網絡購物者所應該享有的知情權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商家的真實姓名、所在地址、各種有效聯系方式等;(2)商品的真實情況,例如商品的進貨渠道、制造商、生產日期、保質期、用途、檢驗合格證等真實具體的信息;(3)交易信息。包括網絡購物合同的成立時間、合同執行的情況、配送物流信息等。只有這樣,購物者才能對商品的質量有更深入更真實的了解;在遇到問題時,才能夠更好更及時的與賣家溝通;在與賣家發生糾紛時,才更有利于法院的介入,及時掌握經營者的信息。

 

3.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很不幸的看到,網絡購物所派生出的許多格式條款或者格式合同,正在很嚴重地損害著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交易雙方對效率的追求是格式條款或格式合同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但是格式條款的濫用,不僅對契約自由原則發出了巨大挑戰,同時也有可能導致交易雙方利益的失衡。簡而言之,賣方可以憑借其經濟優勢,單方面地在格式條款或者格式合同中添加進很多不利于消費者的交易條件,置消費者的利益于不顧。消費者在“要么接受,要么走開”的極端條款壓迫下,失去了原本本應享有的就合同相關內容與賣方討價還價、抑或是進行協商的自由,在交易過程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另外,特別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交易過程中,一些賣方雖然沒有很多具體的格式條款,但是其提供的用戶服務條款卻與格式條款相似。在購物者注冊為站點用戶的程序中,這類條款通常會出現,并且消費者想要注冊成功,必須選擇“接受”。這些服務條款里一般都包括加重購物者責任或者是免除銷售者責任的條款,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了極大的損害。[3]

 

4.退貨權

 

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這是《消法》對消費者退換貨作的具體規定,不是消費者享有的九大權利之一,而屬于經營者的義務。在傳統購物的實踐中能夠得到較好的操作。

 

但這條規定,并不能很完美地解決所有網絡購物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如果購買者收到的貨物與網上公布的平面圖一致,但質量卻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樣,可不可以退貨或者向誰退貨,運費由誰承擔,損失費由誰負責都是需要探討的,有時候買賣雙方根本達不到一致的意見;如果廣告宣傳的質量存在夸大,可否算欺詐行為,是否可以提出賠償。數字化商品,例如音樂、影視CD、軟件等,這些高科技的產品退貨也就更加難以操作了。更有甚者,很多賣方對退換商品居然還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這極其令人費解,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商品及其外包裝和資料不得出現破損情況。怎樣才算外包裝沒有破損是很難界定的,而且到底是誰說了算。有些購物者為了避免麻煩就干脆不退貨,自己吃啞巴虧,從而使自己的利益收到了損害。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把“退貨權”明確為網絡購物者的合法權益之一,在法律上給予保護。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網購可以7日內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對此普遍表示是一種進步。

 

5.求償權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該規定同樣適用于網上交易。此外,針對網絡經營者不如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甚至作出虛假宣傳,欺詐誘騙消費者的情況,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現行的消法規定,經營者有欺詐的,懲罰性賠償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

 

(二)網絡購物者合法權益的現實危害

 

1.立法缺失導致權益得不到保障

 

對于網絡購物,我國目前尚未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性調整。網絡購物中常見的糾紛不僅有賣方收到貨款不發貨或者假發貨、發假貨,也有買方惡意拖欠貨款或者以退貨為名調換貨物的。但這些紛繁復雜的糾紛卻面臨著沒有法律約束的窘境。盡管少數地區對網絡購物有立法規范,但由于地方立法適用的局限性,使得無法對發生在全國各地的網絡購物統一調整。雖然早就已經出臺了《電子簽名法》,但并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的實施效果。顯而易見,立法領域的缺失直接導致了參與網絡購物的消費者的部分合法權益沒有得到良好的保障。

 

1)知情權得不到法律保障。由于法律未規定網店經營者必須公布自己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經營地址等身份信息,因此當購物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無人可尋,一旦在網絡交流工具上(如QQ,淘寶旺旺)聯系不到賣家,則根本沒辦法解決問題。并且,若購物者訴到法院,被告也很難被確定,不利于訴訟程序的開展。

 

2)退、換貨時的運費得不到法律保障。網絡購物者對收到的商品不滿意時寄回商品的郵費由誰承擔?關于這些問題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常常在實際操作中,賣方會讓買方自己承擔郵費,否則不能退貨。而購物者考慮到若是不退貨,自己將會遭受更大的損失,因而只能無可奈何的自己承擔郵費,是需要盡快立法完善的部分。

 

3)隱私權得不到法律保障。網絡購物者在網上進行各種網絡消費時,往往要提供一些重要的個人信息,如聯系方式、銀行賬戶、家庭住址等。但是由于沒有專門的法律對隱私權進行保護,有些商家會對購物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利用,例如營利性的買賣信息或惡意泄漏,這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均對購物者的隱私權產生了威脅和損害。

 

2.執法不力導致權益得不到及時救濟

 

現實的執法是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一般來說交易行為發生在哪,由負責該地區的執法人員來負責這個事情。但由于網絡是個虛擬的世界,與現實世界大不同,網絡經營者在網絡的一頭,而執法者在網絡的另一頭,因此網絡執法可以說是一個大難題。例如有的網店開設在上海,而倉庫卻在河南,那應該由哪個地方的執法人員負責該案?執法能否到位呢?這些都是網絡執法存在的問題。此外,由于網絡購物中比較難以確定賣方的真實信息以及難以收集證據,因此對于一些購物者的投訴,有關部門也存在不作為的現象。

 

其次,網絡購物缺乏必要的行政監督。目前網店的開設門檻很低,不需要強制的技術標準、設備容量、經營內容、資金規模等注冊標準,因此網店良莠不齊,也出現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披著網店的外衣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這大大的影響到了網絡購物者的購物環境,從而威脅著他們的合法權益。

 

3.司法救濟中遇到的問題

 

網絡購物與普通的買賣行為不同,存在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司法救濟上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

 

1)責任主體確認難。傳統模式的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賣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經營地點等信息在營業執照中直觀可見,如果是因為商品而產生糾紛,很容易找到商品的銷售者,責任的主體明確不存在任何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但是,網絡交易存在于虛擬的網絡環境中,銷售者往往僅提供商品的圖片展示和簡單的文字介紹,并將匯款賬號和電話告知消費者,而其企業(或公司)名稱及標記等信息并不公布,至于該賣方有沒有在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或能否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問題對于消費者來講更是無從知曉,一旦出現交易糾紛,責任主體難以進行確認。

 

2)訴訟管轄法院確認難。《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對合同的糾紛的管轄法院作了明確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確認網絡購物糾紛中的管轄法院并非易事,原因主要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不明確性。合同履行地在買賣合同中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買方自己提取貨物的以提貨地點為履行地;賣方送貨的履行地以買方收取貨物的地點為履行地。但是,對于網絡購物這一行為的性質很難確定,不能準確判斷是提取貨物還是配送貨物。主要是對承擔郵資的主體進行確認時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現實的網絡購物交易中,郵資的承擔往往是無明確約定甚至無沒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就造成了法院在認定郵費承擔主體和合同履行地時有一定的困難,很難作出正確的判斷。

 

3)訴訟成本過高、司法資源浪費現象嚴重。網絡購物的一個不可忽略的現狀就是網購產品的標的額普遍較低,小到幾元的情況也是大大存在的。對購物者來說,先行支付相關的案件受理費及其他的相關開支是他們選擇訴訟程序解決網購糾紛所無法避免的。如果單純從保護自身權益的角度考慮,通過采用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所要支付的費用會使他們得不償失,很有可能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無奈結局,這就讓訴訟失去了實際的意義。對于法院來說,這樣的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的同時還增加了相關的訴訟成本,例如異地送達、調查取證等,更主要的是這種訴訟還違背了法院司法高效的原則。[4]

 

三、對網絡購物者合法權益的救濟

 

針對網絡購物者合法權益受到的各種現實危害,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救濟措施。

 

(一)  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現階段,我國網上交易糾紛的解決主要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目前在電子商務方面還沒有一部健全有效的全國性法律規范。這些法律都存在著針對性差、可操作性不強的缺點,遠遠不能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借鑒國外相關的立法經驗,制定一部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的全國性的電子商務法。本法的立法宗旨應當是為電子商務提供一個透明、穩定、有效的行為規則,以使經營性網站有一個穩定的預期,為網絡用戶創造一個安全、誠信的交易環境,同時提供和諧統一的法律環境,維護交易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5]本法除了要涵蓋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合同的訂立、生效、無效、撤銷、網絡廣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退換貨等內容外,同時還應對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的權益保護作出明確且細致的規定。

 

筆者認為,該電子商務法應大致包含以下內容:立法目的和宗旨、電子商務概念和原則、交易主體、電子合同以及相關的簽名和認證、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個人信息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業自律與法律責任、爭端解決機制等。筆者針對前文所述的合法權益所受的現實危害,就電子商務法中應當明確規定的以下內容進行分析:

 

1.為消費者享有的合法權益增添新的內容

 

1)知情權應包括: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例如真實姓名、所在地址、各種聯系方式等;商品的真實情況,例如商品的進貨渠道、制造商、生產日期、有效期、用途、檢驗合格證等具體信息;交易信息,包括網絡購物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執行的情況、配送物流的信息等。這些信息應該是清楚、準確、容易獲知的,并且網絡購物者在締結交易前能夠有充分的機會加以審查。

 

2)在安全權中應增加“信息產品或網絡服務安全”和“隱私安全”這兩項內容,明確網絡經營者和網站的侵權責任,將網絡消費者的信息和隱私安全予以立法保護。

 

3)關于網購者的退貨權,本法應明確能否退貨的標準。首先若買賣雙方能夠約定則按約定處理,若達不成一致意見,法律則應規定一個明確的標準,例如,只要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如衣物有破損等),則不問是否與產品描述相符,均應給予退貨;若產品沒有質量問題,而與產品描述過分不符,也應給予退貨。另外,關于退貨誰承擔運費的問題,法條中也應明確。如果退貨是賣家的過錯導致的(如質量問題,發錯貨,產品不符合描述等),則應由賣家承擔;若退貨是買家的過錯(如訂單信息填寫錯誤、選錯尺碼等),則退貨的運費應由買方承擔。

 

2.明確執法部門的權責

 

關于哪個地方的執法部門享有執法權力這個問題,筆者認為,為了保護網購者的權益,應當由網購者所在地的執法部門來執法,由網絡經營者所在地的執法部門予以輔助。同時,法條中應規定各地方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網絡的監管,增強對網絡交易行為的行政監督。

 

3.明確法院的管轄權

 

在普通的民事訴訟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但筆者認為,由于網絡經營者所在地并不明確地被網購者所知曉,并且在網站上所顯示的賣家所在地并非都是真實的,因此,為了保護網購者的權益,應由網購者所在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這有利于網購者的權利在受到損害時及時尋求救濟,更方便地提起訴訟。

 

(二)加強行政監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政府部門應該加強與網站之間的合作,承擔起行政監督的職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必要建立起適應當今電子商務模式的監管體系,應當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進行備案、網上舉報、網上巡查、網上監管信息系統等措施,來有力地保障網絡購物者的合法權益,打擊不法分子的網上違法行為。同時,應當要求并監督從事電子商務領域的企業加強客戶個人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運用先進、可靠的信息安全技術,確保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出現泄漏的情況。網絡運營商也應該具有足夠的安全防患意識,并采取安全可靠、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作為網絡購物者,對信息安全技術也要有一個必要的了解和掌握,在網上購物過程正確地加以使用,從而減少網絡購物糾紛的發生。

 

1.加強注冊認證審批制度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網店的開設、運營實行強制性的登記許可和實名注冊制度。在技術標準、設備容量、經營內容、資金規模、商店住所等項目方面,在商店開設之前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商店才可以發放電子營業執照,相對提高開設網店的門檻。[6]這樣做有利于規范網絡經營者的資格,將那些商業信譽高、服務態度好的網絡經營者提供給網絡購物者,有利于保障誠信交易,有利于網絡購物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2.建立網上投訴中心

 

對于具有跨區域性特征的網絡購物而言,一個權威的在線投訴中心顯得極為必要。這樣一個投訴中心,能夠接受網絡購物者的投訴,這使得網絡購物者在尋求救濟時,不用去考慮地域限制和救濟成本的問題。網上投訴中心可以對網購者權益保護的工作做到網上監督、網上裁決、網上索賠和網上處罰。這有利于糾紛得到及時的解決,有利于網絡購物者及時尋求在線的救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設立網絡法庭,建立小額訴訟和集團訴訟制度

 

1.設立網絡法庭

 

為更好的處理網上交易糾紛,在司法救濟領域我們可嘗試在各法院設立專門的“網絡法庭”。網絡法庭可以在網絡上受理消費者的起訴和訴前證據保全申請,并可以在網上開庭審判。這樣,網絡糾紛中有關訴訟管轄權的問題以及跨地域、小額標的、案情簡單的糾紛都能夠輕松的解決了。

 

2.建立和完善小額訴訟和集團訴訟制度

 

在網絡交易中,大多是小額交易,在出現質量、貨品不符等問題后,面對訴訟成本高,消費者往往會選擇放棄救濟。因此,有效的小額訴訟程序對保護網絡購物者的權益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構建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小額訴訟制度、集團訴訟制度是十分有意義的。

 

小額訴訟與集團訴訟制度建立的初衷并不是專門為了解決經濟法糾紛,但是卻恰恰對保護弱小者的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對于經營者而言,購物者顯然是弱小的一方。而網絡購物者由于其特殊性導致的弱勢地位,與普通購物者相比,更是不言而喻的。而小額訴訟制度的建立不僅為網絡購物者維權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同時,其簡單便捷的程序也更有利于鼓勵這些弱小者采取法律手段來捍衛自身的尊嚴,實踐中已多有體現,對于集團訴訟,它與小額訴訟一樣都具有保護弱小者的意義,與此同時,集團訴訟還有利于抑制違法,保護公共利益。

 

四、總結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的階段,網絡購物正在蓬勃發展。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購物者一方面享受著網絡帶來的快捷和方便,另一方面也面臨著網絡中的許多威脅和問題。本文通過揭示目前網購者合法權益正遭受的現實危害,提出了一系列救濟措施:在立法上,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重新定義、明確執法權限和司法管轄的問題;在執法中加強行政監督;在司法中建立良好的訴訟制度等。

 

誠然,網絡購物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遠非如此簡單,之后勢必還會出現更多的新情況、新問題,這就要求我們積極探索,為構建我國健康、和諧的電子商務市場環境提供法律保障,為保護網絡購物者的合法權益做出更大的努力。因此希望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法律人士參與到該問題的研究中來,最終實現法律服務于社會和經濟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來菲.網絡購物合同法律問題研究[D].北京:北京工商大學,2007

[2] 來菲.網絡購物合同法律問題研究[D].北京:北京工商大學,2007

[3] 任微微.論網絡購物消費者的權益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02):73-81

[4] 劉少平.淺析網絡購物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完善[J].信息網絡安全,20065):35-38

[5] 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制研究報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265

[6] 王海洋.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若干問題探析[J].科技探索,201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