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資本不實情況較為普遍法院執行遭遇難題
作者:趙彬 梁文文 發布時間:2012-08-17 瀏覽次數:508
注冊資本不實現象一直普遍存在于中、小企業。據了解,2011年至今,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類案件814件,為工人發放工資1374.69萬元。而在這些案件中,被執行企業出現注冊資本不實的現象占了近三分之一。
2010年年底,被吳江某公司拖欠勞務費用六萬元的小葉來到吳江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后,被告未在合法期限內履行法律責任,小葉無奈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而,當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法官卻發現該公司早已人去樓空,且無任何有效財產可供執行。經調查,該公司的三位股東在驗資當天便把公司注冊資本全部轉出,也就是說,公司97萬余元的注冊資本分文未出,該公司實為一“空殼公司”。此后,法院依法追加三位股東為被執行人,經過多番波折才將小葉的六萬元勞務費全部執行到位。
上述情況并非單例。在法院受理的申請執行案件中,企業注冊資本不實成為執行工作中難以避免的“絆腳石”,公正的判決因此無可奈何地停滯在實際補償前。據吳江法院執行局法官介紹,企業管理不善,負責人因債脫逃現象已然和拖欠工人工資形成一種潛在的因果關系。面對人去樓空的企業,弱勢群體只能求助司法部門為其維權,但是,被執行人的“空殼”現實使得原本就不易的執行工作陷入更深的困局,無有效財產執行往往令執行法官一籌莫展。
注冊資本是企業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之一,是企業經濟實力的證明。從法律意義而言,到位的注冊資本是企業成立時對外承擔債務的最低保證。目前來看,法制觀念的淡薄、利益的驅使和相關金融機構以及監管機構的亂作為和不作為助長了“空殼公司”的頻繁誕生。這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法制觀念淡薄的企業負責人一味追逐私利,在開辦企業之初只為盡早拿到營業執照 “開張大吉”,而忽視了行業操作的規范性和合法性,間接為此后的債務糾紛埋下隱患;另一方面,個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經受不住利益誘惑,隨意為企業開據虛假證明的行為以及相關監管部門的工作疏怠,也在某種意義上縱容了部分從商者虛報、造假等諸多手段的“問世”。
因此必須警惕企業注冊資本不實現象的發生以緩解法院執行難現狀,切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不僅要從思想觀念入手,增強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更應從監管入手,嚴格把關,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法律規定,抽逃注冊資本的公司股東不僅要承擔抽逃出資額范圍內的民事責任,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抽逃注冊資本股東進行行政處罰,抽逃注冊資本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可按抽逃注冊資本罪處理,違法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作為行使職權的工商行政部門,不僅要對企業出資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再三審查,更應該針對市場經濟形勢的復雜變化不斷完善審查工作機制,跳出單一的書面審查制度,積極采取上門審查、多重審查和不定期審查的方式,真正做到“眼見為實”,讓無利不往者無法律、法規的空子可鉆。唯有這樣,方能有效地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秩序,亦能為廣大中小投資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前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