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無錫惠山法院對近五年來的“被告人自愿認罪”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刑事案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深入剖析存在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2003-2007年,該院共審理“被告人認罪”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的刑事案件769件,占結案總數的30.97%,其中由公訴機關書面建議的644件,占83.74% ,法院建議適用簡化審的有125件,占16.25%,平均庭審時間47分鐘,平均審理天數25.02天。

成效:1、有利于提升案件質效。適用簡化審的案件,庭審時在訊問、舉證、質證、認證等程序方面,若無爭議,可予以簡化,大大縮短了庭審時間,使得案件審理更加快捷高效,審判質量、審判效率也有明顯提高;2、有利于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程序的簡化特別是裁判文書制作的簡明扼要,使得法官在制作文書時可簡略指控事實及過細的證據分析等敘述,無需再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拘泥于某些案件程序細節上,一定程度上為法官“減負”;3、有利于促進被告人認罪伏法。由于庭前準備充分,被告人均被提前告知自愿認罪后能酌情從輕處罰,且被同時告知了有關訴訟權利及法律后果,被告人對法院的審判工作認同、配合程度較高,被告人服判率較高,特別是侵財類案件,審判的法律、社會效果相對更好;4、有利于其他審判工作開展。在適用簡化審的案件中,對民事賠償及調解、財產刑的執行等其他審判工作,被告人一般也能積極主動配合法院開展工作,有效提高了附帶民事訴訟的調結率,許多案件得到更為妥善解決。

存在問題:1、個別法官重視不足。適用簡化審的案件一般案情比較簡單,且均具有未遂、中止、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處刑多為三年以下,但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承辦法官所辦理的案件名義上是適用的簡化審,但實際上還是以普通程序審理,只是為了撰寫判決書之簡化而冠以簡化審的名稱,未真正將簡化審的要求落到實處;2、程序操作有不到位之處。適用簡化審的案件在庭前有兩大要求,一是征求各方意見,即簡化審的啟動要求審判機關、公訴機關、被告人及辯護人三方形成一致意見;二是告知被告人因自愿認罪并適用該程序而導致的法律后果。從實際操作情況看,絕大多數在庭前回復了公訴機關的建議,庭前告知了被告人法律后果和訴訟權利,庭審中亦征求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等,但在建議、告知、征求意見等程序上還有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操作的地方;3、庭審中的舉證、質證、認證、控辯的效果仍有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公訴機關與庭審的配合不足。有的案件公訴機關辦案人員因個人習慣或庭前準備不足,舉證時仍采取逐字逐句宣讀的老辦法,難于與法庭配合;二是庭審舉證中的簡化性、歸納性不足。部分案件仍對證據逐一質證、認證,不注意舉證的簡化、歸納;三是庭審控、辯能力不足。由于較大部分案件無辯護人參與,庭審對抗性不強,難以體現庭審控辯能力;4、個案的量刑相對偏高。個別法官對認罪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原則掌握不夠,量刑還相對偏高,導致上訴案件數量有所增加;5、缺乏統一規范的操作規程,各個法院目前對簡化審的操作,仍根據各自的理解及審判需要來操作,如通知方式、通知、征求意見文書的種類、格式等都不一致,使得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等程序無法規范操作,庭審質量參差不齊;6、與公訴機關的協調配合不夠。目前法院、公訴機關兩家沒有相互配合的配套措施,對如何啟動簡化審程序,案件是否適用簡化審程序,庭審中如何舉證、質證、認證、辯論等沒有一個相互配合的共識。

建議:1、制定一個統一、具體的簡化審操作規程。建議上級法院在充分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盡快制訂出臺適合審判實際的簡化審操作規程,一方面可以及時有效地解決當前簡化審工作中程序不規范、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另一方面可以使基層法院更加重視簡化審工作,促進法院簡化審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2、提高當庭宣判率。除規定必須向審委會、院長、分管院長匯報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可由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同時,審判人員庭前應充分全面閱卷,客觀公正掌握案件情況,提高案件的當庭宣判率;3、逐步推行“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由控辯雙方在庭前對自己掌握的證據進行展示,使審判人員能在庭前了解雙方的證據及爭議的焦點,從而在駕御庭審、提高控辯、質證等方面不斷提高庭審質量,進一步提升簡化審案件質效;4、加強與公訴機關的協調配合。一要加強制度改革方面的配合,如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改革實行,需要檢察院的聯動;二是規范簡化審有關程序,需要檢察院的互動,可以通過調研,制訂相關規定,細化具體措施,明確各家職責,嚴格依照程序操作;三是加強庭審觀念的配合,對如何進行庭審舉證、質證、訴辯等原則問題上應盡快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