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法律服務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處理債權債務糾紛,但此后委托人卻不支付代理費,法律服務所不得不將委托人告上法庭。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判決委托人應依約支付代理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喻某的丈夫陳某某生前為建筑承包人,200599墜樓死亡。同年917,被告喻某為結算陳某某承包工程款等事宜與原告簽訂法律服務合同。雙方約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該所法律工作者為糾紛處理代理人,被告喻某應給付代理費20000元。之后,原告按約定對上述有關事項進行了處理,被告給付原告代理費10000元。20051124,經協商,代理費變更為16000元,被告喻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確認結欠原告非訴訟代理費6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給付。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法律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約定為被告處理了有關事務,被告應按約向原告支付代理費,被告結欠原告代理費6000元有欠條為證,依法應予歸還,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代理費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