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兩旁經常會見到不少大大小小的廣告牌,或展示品牌特色,或介紹人文風景。合同中,安放的廣告牌有距離要求,同樣要注明租賃期限。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高炮”距離與合同期限引發的糾紛案件。

2012年6月,某公司作為出租方與常熟某廣告公司簽訂了廣告高炮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由常熟某廣告公司承租某高速段三個高炮位置,并由其使用經營廣告發布。合同約定每個高炮一年的使用費為6萬元,租賃期限從2012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到期后,常熟某廣告公司繼續使用上述高炮位置,直至2020年5月30日,共結欠使用費18萬余元。某公司以拖欠使用費及占用高炮位置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常熟某廣告公司將炮臺拆除位置騰空返還原告,并支付至實際騰空返還之日止的使用費。

被告常熟某廣告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每個高炮為中心500米內,不得有其他單位設立高炮,原告違反約定,另同意第三方在500米以內設立高炮。關于使用費,2020年無任何收益,應當減免該年度使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高炮租賃合同后,被告設立高炮廣告牌。合同到期后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且雙方在合同中對高炮位置間距有明確約定,原告理應遵守該約定,根據高炮的設立目的和間距,結合高速公路旁設立炮臺的視覺效應,在被告所租高炮不足500米處再設立其他高炮,確實影響被告所租高炮的實際使用效果。最終,法院酌定三個高炮位置按照3.8萬元/年/個計算至實際騰空日。后原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據相關規定,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單柱式雙面或者三面廣告牌形式廣告設施的,沿主線雙側單列設置,單側間隔不小于500米。本案中原告在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后,又同意第三方在規定距離內增設高炮廣告牌,綜合多方因素,確實影響被告廣告投放效果。此外也提醒廣大民眾,無論是作為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對于租賃條款的具體內容尤其涉及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應盡可能詳盡,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