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師傅今年60多歲,平時在家務農,偶爾也打零工。一天,吳老板承包了一個項目,需要安裝廣告牌、拉橫幅等,于是打電話給金師傅,讓他來做工。由于之前經常幫吳老板安裝廣告牌,從來沒有戴過安全帽,所以這次也沒有戴安全帽。但是意外卻發生了,金師傅爬上兩三米梯子準備安裝廣告牌時,一不小心從梯子上跌落,頭朝地,當場昏迷。后經醫院搶救,花去醫療費二十多萬元。

金師傅認為自己受吳老板雇傭,在向其提供勞務時受傷,吳老板應賠償自己的損失。但吳老板一直敷衍、推卸責任,不愿意賠償。金師傅遂訴至法院,要求吳老板賠償自己因提供勞務受傷所產生的損失。后經法院委托鑒定,金師傅因腦部受傷嚴重導致智力下降構成七級傷殘,各項損失合計達60余萬元。

吳老板辯稱,第一,我與金師傅僅存在承攬合同關系,金師傅自身行為造成自己受傷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第二,金師傅安全意識不強,不戴安全帽,其自身存在很大過錯。綜上,我不應該承擔責任。

東臺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首先,吳老板在庭審中明確表示金師傅是其叫過去幫忙安裝廣告牌的;其次,金師傅與吳老板關于報酬約定的數額,一般是每天200元,符合本地區提供勞務報酬慣例,而吳老板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金師傅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綜上,應當認定本案中金師傅系在向吳老板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雙方之間應當按照過錯承擔責任。吳老板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未對金師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對金師傅履行安全提醒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過錯。金師傅登高作業,不戴安全帽,對自身安全不盡注意義務承擔相應過錯。因此,根據雙方的過錯,酌定吳老板承擔55%的責任,金師傅承擔45%的責任。(案中人名均系化名)